《大案》法律援助微信平台问答记录(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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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按:长期以来,收到大量法律咨询和求助,无力全部回答或关注。经慎重考虑,建立该平台。目前,法律专业志愿者已初具规模,能及时为民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并根据具体情况,为确有严重困难的弱者义务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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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目前解答的第231至第250个法律咨询
(免责声明:本微信平台的解答依据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仅代表回答者个人的观点,供咨询者参考)
感谢大家的信任和咨询!根据各自所提供的信息,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分别回答如下:
231、问:您好,我的情况如下:我是一名大四的学生,去年为了考研报了跨考教育的辅导班,结果从五月份报名到一月份考试都没有上过一节课,后来说退钱给我,到现在一直催都还没退给我,跨考的总部也没给我一个说法,这边代理人已经不代理了,钱也一直拖着,我要不要请律师? 费用大概是多少?我应该到哪里去告?我不太熟悉这个流程,请问手续会很繁琐吗?会不会需要很多费用?
答:您好,您可以将代理人和培训机构作为共同被告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您的损失。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且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案。根据您的情况,诉讼费用较低。
1、鉴于案件简易清晰,您可以不请律师。若请律师,费用不一,建议到律师事务所咨询。2、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标的额不足一万的缴纳50元,如是简易程序则减半。3、您可到协议的履行地,即补习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代理人和培训机构之一)人民法院起诉。(周世树,新浪微博@i-nice)
232、问:您好,我想咨询下如果我在微博曝光某些车辆在公共场所乱停放或者占用两个停车位的时候并没有把那些车辆车牌号打上马赛克 ,这样的行为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是具体触动了哪些法规?
答:根据您的描述,本人认为您的行为不违法,因为车牌不算隐私,不构成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但如果您把司机也曝光了,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周世树,新浪微博@i-nice)
233、问:2011年6月入职,2012年5月离职,未签合同。2013年1月申请仲裁,仲裁只判了12年1月到5月的赔偿。为什么?诉讼时效不应等于赔偿时段啊!
答:1、因你入职以来,一直没签劳动合同,故依法主张双倍工资的时间应从入职后(即2011年6月)的第365天止,也就是到2011年6月----2012年5月;而仲裁的申请时效是一年,因你于2013年1月开始申请仲裁,那么往前推一年应是2012年1月,所以,你这个案例,主张双倍工资期限和仲裁时效的交集点就是2012年1月到5月。所以,仲裁裁决并无不妥。(孙建中,新浪微博@上海孙建中律师)
234、问:我想请问,一个朋友要借用我的名义贷款,需要什么法律公正,才能对我有保障?
答:您可以通过与朋友之间签订借款合同,明确您将该笔贷款借给他。合同已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如果不放心,您还可以去公证加强证据的证明力。
但是,只要是您作为主体签订贷款协议,便与银行之间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您对银行所放贷款即负有还款义务,银行始终可以直接向您主张还款。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要求您的朋友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在保证合同中承担连带责任。当他未及时还款于您时,您不还款给银行,银行可以对您二人皆进行追偿。但如果最后他未还款,仍然是您需要履行还款义务,再以与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向其追偿。
另外,您的朋友冒用您的名义贷款且拒不归还的,有构成刑法上诈骗贷款罪的可能,您明知而协助其办理贷款情节严重的话可能会被视为共犯。
总之,您以自己名义贷款并借予他人的行为本身即存在诸多风险,非法律公证即可避免。(法学生 潘柳伊)
235、问:你好,我想说个案例,您能帮我分析下么?几个初中生(只有一个够十四周岁),打三个同龄的学生,打了多次,并且放话说如果她们告诉老师或家长就弄死她们,除了殴打,还逼迫这三个学生互相扇耳光到她们满意,还按着其中一个给她们磕头,有一个学生身体受到轻度伤害,三个学生不敢去上学,我想问问这几个打人的学生构成了什么犯罪,三个被打的学生心里受到创伤是不是应该索要精神损失费,学校方面应该付什么责任?
答:就刑事责任来说,依据我国刑法,未满十四周岁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八种严重犯罪行为外也不负刑事责任,就您描述的情况来说,那个已满十四未满十六的孩子也不用负刑事责任(除非他把人打的重伤)。
236、问:婚前男方购买房子,婚后加了女方名字,离婚时房子归一方还是归双方,需要平分么?
答:婚前买房,本属男方个人财产,但是婚后若加上女方名字,这种行为我个人认为可以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则可以视为夫妻共有。离婚时可平分。(沙木研,新浪微博@律所实习沙木研)
237、问,我前女友分手后一直纠缠不休,用各种方法报复我,现在甚至捏造事实通过微博、邮件诽谤我,导致公司领导找我谈话,在我再三劝解下仍未收敛,甚至变本加厉,更提出要金钱补偿,我能否通过法律手段,告其诽谤以及敲诈?谢谢。
答:1、您前女友捏造事实,并通过微博进行散布和公开,损害了您的人格和名誉,其行为可能构成诽谤行为。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警方会联系相关部门帮助您删除不实的信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具体如何处罚和是否处罚,要以公安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综合认定。
2、至于您所述的女友要您金钱补偿,如果您女友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行为。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但由于您并未实际支付金钱,警方一般情况下可能不会处罚您前女友。当然,女友的这种行为您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
3、由于您们双方属于感情纠纷,建议您和前女友耐心沟通,和气解决。当然,您也可以依法向国家机关寻求帮助。(高继超,新浪微博@初涉法者)
238、问: 我们村附近因有温泉,有开发商来投资搞温泉旅游项目,要征三千亩面积的田地,县政府指使镇村二级政府正在征地,补偿标准也从未和村民商量,一亩田二万八千块,山地一亩三千块。请问:
1、补偿标准是否太低,依据什么做出的补偿标准。
2、这种商业开发是有期限的租用,还是永久的。
3、二万八就买断了,今后没有任何的福利其他补偿了吗?
4、温泉就在我们村的田中央,其产权是否属于当地村或村民,开发商不应该对村民作出补偿吗?
5、如我不打算征给开发商,应如何应对?谢谢!
答一:关于补偿标准的依据问题,您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第47条,其中有关于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的标准,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您可以参见该法条中对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以研究目前对方提议的补偿费用是否合理。至于附着物的补偿费需视各地方政策而定,您可以去了解并参照一下。但根据法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如果未进行此步骤,可以依据法律向政府主张进行必要的听证环节。
答二:土地征用首先是要由县级土管部门拿出征地方案,报各级政府,直至省级政府批准。要经历两次公告,一是方案公告,二是补偿标准公告。集体土地只能征收,不能租用于商业使用,征地补偿各省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有统一最低标准,一般分几类,每类的补偿费和安置费不同。各省有专门的集体土地征用规定,未经公告的征地行为无效。如果需要要维权,首先去向当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征地审批手续和补偿标准。然后根据公开的内容对照省级征用土地补偿办法和征地程序规定决定下一步,如果程序违法或者补偿不到位,可以拒绝交地。(朱东升,新浪微博@唐吉坷德的无奈)
239、问:①我想问下公交公司属于私营还是国营,属哪个行政部门管理,公交站和站牌是属哪个部门管理?②井盖没盖好,行人受伤,谁应该负责?
答: 1、公交公司的设立有三种模式:一是由交通局下属单位交通运管处(设区的市一般称运管局)直接出资设立,为国有公司;二是通过招标,引入民资,成立私营公交公司,但运管处进行监管和指导;三是公司由运管处出资注册为国有公司,但线路承办给私人;总之,公交公司的性质决定于出资人,出资人为政府机构,即为国有企业;由私人出资,即为私营企业,从公司营业执照可查知。2、公交公司的主管部门一般为交通主管部门,县级为交通局运管处,设区的市级一般为运管局。极个别地区在向国务院申请城市综合执法时,将公交公司的设由城市综合执法局管理。3、公路站牌和站点的设置机构为交通局公路站(处),设区的市为公路局。(朱东升,新浪微博@唐吉坷德的无奈)
240、问:请问您,医院的病历做假了,主治医生调包了,患方和医方递交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中的主治医师不一致是不是就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就是因为这样,医学会才不受理我们的申请书!急谢谢!希望得到早日回复!
答: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鉴定这条路很少走了,公正性很难有保障。建议您以医疗过错纠纷诉至法院,委托律师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孙建中律师,新浪微博@上海孙建中律师)
241、问:您好想咨询,我去年10月中旬在一家国企单位报到上班,最初约定试用3个月,今年1月中旬试用期满后按照单位试用期满转正程序(单位考核本人,本人也向单位提出了转正申请)进行了考核并顺利转正后,单位只是给我发了一个书面转正通知单,也并未就转正后的各种权利义务与我进行说明。同时至今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转正后五险一金均按时缴纳。由于多次提签合同均被含糊回应造成不稳定的心理,在未与原单位说明的前提下,近日通过招聘渠道入了一家新公司,也签了合同,工作性质只需周末进行。平时工作日5天仍在现在单位就职。现在就想咨询,我在先前单位不与我签合同只发转正通知单的情况下,虽与他们有了劳动关系,我没经他们同意也没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前提下,就与新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干了两份工作。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对原单位的权益侵犯?如果此时原单位要求以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是否应该支持?盼复!谢谢!
答:1、一人打两份工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你不够成对原单位的侵权。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你的劳动关系并不支付补偿。
2、你可以单方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同时不需要对原单位赔偿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项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朱东升,新浪微博@唐吉坷德的无奈)
242、问:各位老师您们好,问一个问题,诈骗时未取得实际的财物,只是让受害人写了张6000元的欠条。这算不算既遂呢?如果是未遂的话,要不要负刑事责任?谢谢哈
答:1、鉴于你已将本案的行为定性为诈骗,那么就不对具体行为展开讨论,下面仅就既遂和未遂的标准以及量刑作出解释如下:根据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6日作出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是被害人是否转移了支付,并对财物丧失了实际控制为标准,而本案中虽然受害人写下了欠条,但并未实际交付财物,故我认为此诈骗行为不能认定为既遂。
2、如果此行为为未遂的话,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孙建中律师,新浪微博@上海孙建中律师)
追问:2011年《两高关于诈骗罪解释》第五条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这样的规定是不是说如果不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就可以不进行刑事处罚呢?
答:1、现仅就你追问的问题回答如下,根据第五条的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不能据此就推论出,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标的,就一律免除刑事责任的观点,这只是倾向性意见,司法实践中还有待司法人员综合其他犯罪情况作出判断,来决定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孙建中律师,新浪微博@上海孙建中律师)
243、追问:还是上次那个聚众斗殴的案子,一个当时也跟着一起参与打架的年轻人,看着大家都被抓了,就跑了,可据说警方在抓他,他一直在外地,都不敢用自己身份证,好像听说上了什么公安网,他的行为怎么定性?如何做最有利于他?
答:根据您的描述,公安机关可能对其上网通缉了。他参与打架斗殴,致人受伤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其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坦白自己的行为,法院审判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高继超,新浪微博@初涉法者)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将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井盖没有盖好导致行人伤害的,该井的产权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井盖上会标明“电信”、“供暖”、“污水”等字样,可以根据标注确定产权单位,没有标注的就需要向当地的道路市政等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杜弘韬,新浪微博@Wilsonduht)
245、问:我想请问,面临即将被强拆,我们可以做什么呢?
答:一般情况下,如果实施的强拆行为全面依法进行,你是无法拒绝强拆的,但现实中因为行政机关急于求成等种种原因,很多强拆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抗拒强拆的合法手段主要是审查强拆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主要实施“拖”和“找毛病”。强拆分两种,一种是违法建筑的强拆,一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土地的征收强拆。
如是因违法建筑的强拆,“拖”的主要手段是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诉、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听证审查等救济手段全部用尽。“找毛病”,是对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和程序进行全面仔细审查。只要找出其中一个问题,强拆就很难进行下去。
如是国土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拖”时除了在作出征收决定后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诉等救济手段外,可以采取不让调查人员入户内调查、登记(对独特户型有效),在政府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集体提出拒绝征收的意见。“找毛病”:1、看征收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2、申请政务公开,要求公开征收所有相关文件,看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经过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补偿方案是否论证并予以公布,公布时间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是否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并公告,公告是否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朱东升,新浪微博@唐吉坷德的无奈)
追问:我们家的房子属于政府征用,各项证件齐全,但是政府部门来评估时把钢筋结构的库房写成是砖瓦房,而且补贴价格仅仅是今年我们当地房价的三分之一不到。请问有什么依据可以参考呢?商议过一次就不找我们商议了,还直接发了强拆通知。该怎么办?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补贴价格有异议,可以到地税机关查询政府指导价,因为政府为了防止税源流失,对本地区域房屋分类别制定了指导价,你就按这个价格和他算补偿,政府是指导价的制定者,就无话可说了。你还可以选择房屋安置。强拆通知是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出台后,已经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拆征收房屋的权力。只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朱东升,新浪微博@唐吉坷德的无奈)
246、问:你好,我和朋友几年前合伙开了一家汽车修理店,现在对外欠债10万,而我去年因为个人买房,向朋友借10万,如今到了归还期限,我现在刚好只有10万,我那个朋友现在没有什么钱,我那十万应该先还给谁?
答:答案是:爱还给谁还给谁。这不是开玩笑。这两项债务您都是要还的,鉴于现在只有10万,先还给谁那就是你自己的事情了。当然如果双方都向法院起诉您了,那法院会判决按比例归还,即每人还五万。没有起诉的情况下您可以自行决定先还谁,当然也可以各还五万。(沙木研,新浪微博@沙木研学法律)
247、问:你好,请问:我在一审案件中被判决支付对方人身损害赔偿668158.31元,在对方申请执行中我已经分批支付了57万元。后来因为发现程序违法,我申请再审,但是法院说要按照再审辩论终结前的支付标准支付人身损害赔偿及其各种费用。原来已经支付的费用在新的赔偿款中扣除,请问这样算我可能反倒更多的赔偿了,因为法院的缘故导致我的赔偿款更多了,我应该怎么办?比如,09年的护理费用是62.85元/天,一共为321163.5元,而按现在标准是102.77元/天,一共为525154.7元,那么作为当事人的我反而赔偿更多的钱了,这样是不是不合理啊?我应该怎么办,难道就认可了原来的违反程序的判决?
答:1、关于再审赔偿标准的理解还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2、主要理由:案件被重审,意味着第一次审理已经无效,有效的“一审”应当为重新审理的第一审。根据第一条所述的规定,应当把再审时的一审辩论终结时作为一个时间起算点。3、新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王振,新浪微博@最基层的冰凉)
248、问:公交公司取得营业权是否通过行政许可?公交路线的设置是哪个部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对发出行政许可的公司进行监督?民众对公交乘务人员的投诉是由谁来处理?司机罢工是否需要行政部门来处理?问题有点细碎~麻烦您了~~急求~
答:1、设立公交公司必须取得行政许可,由设立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各省基本都有相关规定,如《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35条规定: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涉及设区的市城区范围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2、公交路线也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如《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39条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以及营运服务规范从事营运。
3、行政许可机关有权也应当对被行政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许可机关如怠于行使监督检查权,将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第77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民众对公交乘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有意见,应向其所在公司业务部门投诉,如公交公司专设投诉处理中心,向该投诉处理中心投诉。如对公交乘务人员的违法经营行为投诉,除可向公交公司业务部门或领导投诉,还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如《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43条第3款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该条例第5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5、公交公司司机罢工,因其行为已经影响民众正常生活出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肯定会出面处理,但如果是因为司机工资待遇问题,系劳资纠纷,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调公交公司解决。如是其他原因罢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会有关部门处理。
6、特别说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县级一般为交通局运管处。(朱东升,新浪微博@唐吉坷德的无奈)
追问:民众对公交路线的修改建议,红绿灯的修改建议等应该通过什么方式提交给什么部门?这属于什么行为?
答:因设立公交路线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交通局运管处在设置线路时一般会征求群众意见。但公交路线设置不是行政许可,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职权设置,在法律无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群众对公交线路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参考使用。红绿灯设置部门为公安机关,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红绿灯设置建议也仅仅作为参考。公民对公交线路和红绿灯设置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以信件、邮件等方式向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向当地市长热线或市长信箱反映。我以前看到公安局向市政府申请拨批按照红绿灯的经费,据此判断红绿灯设置主体为公安局的。(朱东升,新浪微博@唐吉坷德的无奈)
249、问:夫妻离婚,财产纠纷问题。1.丈夫用了妻子名字的房产证贷款三十多万(丈夫自己用了这笔钱)。还款期到2018年,每个月大概还1800元。但丈夫没有按时还款。多次被法院打电话来催款。并且法院有提到如再不按时还款,将会把房产拍卖。2.丈夫有向妻子的妹妹借款,已有三四年时间。也没有还款。3.丈夫有重婚的嫌疑。小三生了一个女儿。是否要找到证据?或须要DNA报告?最后我想知道。现在妻子想离婚的话,这些贷款怎么办?
答: 1、丈夫用妻子名下的房产贷款,属于抵押贷款,只要抵押贷款有效,不因为夫妻关系解除导致抵押无效,除非妻子和丈夫约定其他方式替代原抵押,但这需要贷款银行的同意。法院打电话催款,说明银行已经提起诉讼,法院称要拍卖房产,可知诉讼程序已经到执行阶段,所以妻子作为抵押人,应当对抵押权人承担偿还义务,在偿还抵押权人债务后,可以向借款人,即前夫追偿。
2、丈夫向小姨子的借款,属于一般借贷,如约定了还款期限,在还款期限约定之日起两年内起诉,否则会引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3、丈夫即使与小三生有女儿,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均不认定构成重婚。所以DNA不是认定重婚的必备要素,主要是要采集丈夫和小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一般要求以较稳定的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4、夫妻之间离婚后,贷款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法院会用抵押房产清偿银行债务,多余部分归房屋所有人,妻子除了享有向前夫的追偿权,无其他办法,如夫妻之间还有其他共同财产,或丈夫有财产,可以用此偿还妻子代为清偿的款项。(朱东升,新浪微博@唐吉坷德的无奈)
250、问:老师好,同事(女)被男方提出离婚,理由是没有感情了,实际情况是男方有了外遇,女方不愿意,请问如何避免离婚,或者离婚应该得到什么补偿?望帮助,谢谢!
答:1、法律上并没有如何避免离婚的好方法,婚姻的维系还是靠感情。
2、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可以在分割财产时适当多分,但是,前提是无过错方要能够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孙建中律师,新浪微博@上海孙建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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