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课题申报:何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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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申报:何种需要?
申报课题是否真具有学术价值,是否是自己的兴趣点和擅长的研究领域,倒是次要的,获得资助的名份则是首要的,那怕只是一个名份而已
不仅是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也包括从事其他学科研究的学者,大概都免不了课题申报这一事项。这几乎是每一个学者的“必修课”。学者们要认真研究课题指南,揣摩什么样的课题有命中的可能性,申报什么样的课题可以避开激励的竞争。每一次申报都要面对数页的申报表格,填上无数次已经填过的数据,填表甚至成为一种专门的技术,尤其是所谓各种省部级的课题申报。按照惯例,每一年都有来自各部委、省市的社科研究课题项目,如司法部、教育部、商务部、专利局、环保总局等政府部门的社科研究项目,最牛的当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原本申报课题最直接的意义,就是使研究者获得一定数量的资助。从事研究的人向特定的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自己将要研究的课题,然后,特定的政府管理部门根据该课题研究的重要程度,决定是否批准支持该课题的研究。
研究需要经费,需要钱,没有钱,研究当然难以进行,这个道理谁都知道。因此,政府资助研究,尤其是对基础性学术研究的资助是十分必要的。但人们现在对某些课题项目的认识出了问题,以至于学者们对课题项目的申报从研究经费的需求之外又派生出了其他的需要,并异化为主要需求,致使课题的申报与课题项目资助目的的偏离和疏远。主要的问题在于,一定级别的课题资助成为管理部门对学者的一种外部评价标准。例如,从副教授晋升为教授,除了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文章以外,还必须要有省部级或国家级奖励或已获得省部级或国家级课题的资助,有的甚至将省部级课题项目作为晋级的必要条件之一。省部级课题项目也是评法学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学术先进的一个重要砝码。有的学校在内部实行了教授之间的分级制度或责任教授制度,高级别的教授和责任教授通常也要求两三年中须有省部级课题项目。一定级别的课题项目甚至成为评价学校、学院的指标之一。这样一来,省部级或国家级课题资助就成为一种极其稀缺的评价资源。也就成了学者和学校相互之间为之争夺的对象。人们为了获得省部级课题的资助就要想尽各种办法,自然也包括动用人脉关系。
我们可以理解,申报者的课题获得资助,意味着资助者对该课题研究重要性的认可,也意味着对研究者研究能力,至少是发现问题能力的认可,因此课题获得资助也就意味着其申报者的学术水平和才干获得认可。但问题在于,这些评价与课题项目的行政级别之间有什么关系呢?现在尽管也有民间的课题项目资助,但主要还是来自政府的官方课题资助,由于科研资助的非社会化和科研管理体制行政化的原因,课题资助也就自然有了级差,也就有了省部级的课题或其他级别课题的存在。课题级别越高,似乎课题的研究价值就越大,申报者的研究能力就越强。其实,这之间并没有如此因果关系。即使行政级别高的课题申报审查比级别低的要严,也不能说明该课题的研究价值就一定大、研究者能力和水平就一定高,研究课题的可行性就更大。
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某一级别的课题项目资助已经成了所在单位和管理部门对学者们的评价标准以及获得其他荣誉、奖励和晋级的条件,因此其申报课题是否真具有学术价值,是否是自己的兴趣点和擅长的研究领域,倒是次要的,获得资助的名份则是首要的,那怕只是一个名份而已。(所以一些省部级课题申报中就专门设置了自费项目,即获得该项目的人实际上得不到资助,但却有了一个省部级课题的名份。正是这一原因,现在省部级课题项目中自费项目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在省部级课题项目成了一种外在评价标准之后,课题申报也就变成了对名誉和地位的追求,是否获得研究经费、经费的多少已经不再重要。其实有些民间、海外和本单位的研究经费比省部级课题项目的研究经费要多的多,但却远没有官方的课题项目受人重视。这种现象反映了我国一种泛行政化的特点,一切以权力大小、行政级别高低判断事物的社会价值。在国外,社会科学的研究的资助既有政府的,也有民间的,但无论是政府的,还是民间的课题研究资助也都没有作为一种对学者能力的评价标准,更没有以资助项目的级别高低作为研究者能力高低的标准,也不存在资助项目的级别划分。
虽然没有精确的社会统计和比较,但凭笔者的粗略观察,许多法学研究中比较影响的研究成果并非是社科研究基金和省部级研究课题的资助项目。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有成就的研究项目往往是研究者长期研究的积累,是研究者的兴趣点和兴奋点,基于研究者独特的视角、思维和研究方式。而课题项目的预设、评审多受到课题项目规划、指南设置人和评审人观念、思维和研究方式的约束,有特点的研究课题往往难以申报成功,社会科学方面尤其如此。另一方面,学术研究原本就不是生产,不能限定周期,但行政化的课题资助是有年度计划的,这也是这种资助方式本身所无法避免的,几乎所有课题项目都有期限,通常为2—3年。有反讽意义的是,在研究还没有进行之前,课题申报表上就要求列出研究课题的大纲、进展、阶段性成果等,填表的结果实际上就已要求申报人将研究结果或结论预先提出,这显然是违反研究规律的,(当然,也有的学者是在已经基本完成研究课题的情况下申报课题的,这种情形的课题申报是一种补偿性的。)。以至于有学者指出,拿到课题项目之时,就是被“双规”之日,即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课题”。课题项目的资助反而成了学者创新研究的桎梏。尽管这是课题项目资助制度或体制本身的改革问题,但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将按照行政级别划分的课题项目资助当作对学者研究能力和学术研究成就高低的评价标准,避免课题资助价值和作用的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