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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法学家”评选杂谈

(2012-04-02 19: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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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法学家”评选杂谈

 张卫平:“法学家”评选杂谈


“十大法学家”的评选也要考虑“边际效益递减”,尤其是快速递减的问题,…….

 

    在法学界,关于“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的评选人们一直有些议论,这是事实。不可否认,这种评选对于中青年法学工作者的研究工作的确有着激励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这种评选在一定的运作方式和特定的环境下也会产生某些消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这样一项重大评选活动的运作方式及正负效应上予以重新评估。

关于“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的评选,人们质疑最多的是评选周期的问题。至今该项活动举行了五次,分别是1995年、1999年、2002年、2004年和2006年,第一届到第二届相隔四年,时间还比较长,按照现行的做法,评选周期为两年。问题在于,虽然产出量不变——“十佳”,但由于产出周期变短,因此也就意味着“产品”数量的增加。“杰出法学家”的评选活动也是一种生产活动,被评选出的法学家就是一个精神产品。一个基本的原理是,在一定的空间、时间里,数量越多,其价值越低,法学家评选数量的增加得越多,周期越短,其价值就“打折”得越多,打折得越快。如同邮票的发行与邮票收藏一样,发行量越大其价值越低。现在社会上充斥着各种选美活动,其结果是过于频繁的选美活动必然导致人们产生“审美疲劳”,现在人们对选美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期待,这是一个大众心理的问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评选也同样存在的“边际效益递减”的问题,我们知道,当我们喝了第一瓶可乐之后,第二瓶可乐的味道就感觉不如第一瓶,如果再接着喝第三瓶可乐,则味道又不如第二瓶可乐,但如果相隔时间长一些,则“边际效益递减”的效果就不会那么明显,因此“十大法学家”的评选也要考虑“边际效益递减”,尤其是快速递减的问题,如果从经济学角度审视一下它的运作,即使要评也要相隔较长的时间,至少五年以上。在当下人们学术研究普遍比较浮躁的情形下,如此短周期的评选也更进一步加剧了人们研究的浮躁心态。

一项评奖活动不外乎两个方面的意义,其一,通过表彰个人,以激励其继续作为;其二,通过表彰,激励他人努力作为,也就是更广泛的社会作用,是一种榜样的力量。显然评选的组织者更在乎的是后者,对被评选人的激励是次要的(同时,还要看到对落选人的负面影响)。我始终认为,名誉称号适合于对一个人的成就的终身评价,应是有些盖棺定论的意思,虽然这种定论也存在不确定性,但总要比中年,尤其是青年时期对其成就给予评价要好一些。应当说,目前为止所评选除的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绝大部分都是“杰出”的,都是当时中国最优秀的法学家,他们的研究业绩值得肯定和表彰。但也不排除个别学者与“十大杰出”称号的不一致,对此,我们当然可以说,那只是极个别的,也是不可避免的。问题恰恰在于,这极个别的情形就可能抵消这种评选所带来的全部积极意义,并由此带来人们对评选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质疑而得不偿失。还应当注意的是,人们对杰出法学家这一称号的特殊心态,杰出法学家不同于明星,在人们的认知心理上,相对其他娱乐届的称誉而言,更为严肃,更为神圣,人们的期待值更高。一旦出现与其称号不一致的情形,就将对大众心理形成不小的打击和挫折。如同各种英雄模范的评选一样,当有个别被评选人亵渎该神圣称号时,所带来负面的影响就是人们对这种称号的普遍不信任,所谓激励机制就可能丧失殆尽。

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法学工作者研究的积极性需要这样的评选活动来调动和激励吗?我的认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特殊的人际关系环境里,非常容易使评选变形,几乎任何评选活动都难逃关系的运作。“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的市场价值是十分明显的,能给人们带来精神以外的许多物质利益,是“马太效益”形成的重要参数,因此,“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评选就容易成为追逐利益的一种游戏,成为一种新的利益的竞技场。这就难以完全排除极个别人为了得到这样评价而大量投入其心力和物力,尽力运作其人脉关系,于是人脉关系在其中的积极效用不仅不能激励人们更加努力地投入法学研究之中,反而挫伤人们研究的积极性,强化了人们对人脉关系建构的投入。评选中,评委们尽管主观上会有意识超越部门利益、人际关系和个人好恶,但要真正超越很难,人们很难逃脱潜意识的控制。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中国,绝大多数的评选表彰所带来都是负面效应大于正面效应。另外,从中国时下的法学研究和实践的现状来看,法学研究刚刚起步,相对而言还比较幼稚和浅薄;法学实践还不够丰富和深厚,因此,在这一时期,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的评选也应当更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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