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钓鱼案”与司法中立
标签:
杂谈 |
“钓鱼案”与司法中立
我们生活在社会中,也必然生活在各种矛盾和冲突之中,有的矛盾和冲突会演变成纠纷,有的纠纷又会演变为事件,并为人们所关注。最近一段事件里,最引世人关注的事件莫过于所谓的上海“钓鱼案”。来自河南的90后司机孙中界是第一批登场的主角,他因被钓鱼,被执法部门指控涉嫌黑车经营,孙自认为比“窦娥冤”还冤,一气之下,拿刀将自己左手小指砍下,以示清白,上演了一出悲壮的活剧,彰显了男儿的血性。也由此牵扯出无数的“被钓者”陆续登场。此事件引发社会的热烈议论,闹得沸沸扬扬。以后这一事件又成了一个行政诉讼事件,进入了司法程序,随后“维权律师”也加盟其中。由于法律工作者的加盟,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和司法问题也被放大,置于人们的视野“景深”之中。最初人们关注的是“钓鱼执法”的正当性、合法性以及事实如何认定的问题,“断指能证清白否?”便是其中问题之一。以后此案进而又牵涉到了法院的裁判依据以及法院中立性问题,此事件的“景深”变得越来挺大,事件也变得愈加热闹。
有报道(中广网北京10月21日消息)称,维权律师郝劲松研究发现,上海系列“钓鱼执法”案中,被栽赃陷害的车主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总是“屡诉屡败,无一胜算。”“究其原因,背后是上海各级法院撑起巨大的保护伞,为执法犯法的交通执法大队保驾护航。” 郝劲松表示,他认真研究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审理出租汽车管理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发现,这份《意见》居然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交通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研讨出来的。郝劲松分析认为,《意见》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郝劲松律师还指出,该《意见》明显有多处旨在减轻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加重纳税人的举证责任,以及存在着“一刀切”的问题。由于《意见》中涉及诸多该行政执法领域的专门性问题,故笔者不能就此发表评说。笔者感兴趣的问题是,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中立性问题,也就是司法的中立性问题。因为这样的问题在我国实在是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按照《意见》征求意见时所写的编者按,上海市高院制定该《意见》时,与市交通执法局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在这一过程中,交通执法部门是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意见》是否采纳这些意见不得而知,但至少执法部门作为行政纠纷的潜在当事人参与了该《意见》的制定。编者按中没有提到有无民意代表参加,推断应当没有。如果没有民意代表参加,也没有征求民众的意见,可以说这样的《意见》就的确有值得商榷之处了。假如仅仅是法院自己或有专家学者参与的情形下制定的,其形式上的正当性还可以说,但仅有一方当事人的参与下制定审理规则,其正当性当然是有疑问的。在这里,被质疑的是规则制定程序的正当性问题。
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为什么法院会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共谋审理规则呢?而不是自己单独制定这种实施细则呢?恐怕其主要原因,还是基本权力架构的问题。在我们目前的权力架构下,司法机关本身还没有完全独立的判断能力。法院还不是单纯司法机关,在许多方面法院必须依赖政府机构,甚至可以说,法院实际上行政机构的一支。由于这一层内在关系,因此,法院必须与执法部门协同、沟通,为如何有效打击黑车,这一政府的治理目标献计献策,法院与政府的目标和任务是一致的,只不过是“分工不同”而已。虽然法院也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考虑程序的正当性问题,毕竟法院不是政府机构,但这些问题与政府的治理目标相比就必然要被置于次要的地位。法院在制定具体的规则中,作出有利于政府,有利于执法部门的规定,有时是无意识、潜意识的,自己也往往意识不到。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法院本身没有处于实质上的中立位置。在处理产品质量侵权的案件中,法院容易自然站在国营大企业一边,考虑企业的发展;在处理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所导致的侵权案件中,法院也会自觉地考虑证监会的立场和想法,考虑上市公司的性质;在处理银行交易的纠纷中,法院可能自然地会顾及银行的利益,如此等等。因此,即使在制定具体实施规则时,没有政府相应机构参与,法院也会基于自己的立场主动意识到,在审判中也会自然有所倾斜,这种倾向有时还会头戴上一顶“充分考虑审判的社会效果”的“遮阳帽”。在此等场合下,由于司法的不中立,实体法规定也就必然会被扭曲、变形。这是我们在法治建设中必须要注意的法治问题。
在社会中,纠纷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因此如何正确解决纠纷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作为一个迈向法治的国家,对于法律纠纷,当然需要通过适用法律来加以解决,这不仅要求实体法律具有公正性,也要求程序规则有其正当性,还要求司法机关的司法具有公正性。司法机关裁判公正性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其中立性,这是裁判公正的基本原理所决定的。法治意味着所有主体,包括政府、行政机关、团体、个人组织都必须受制于法律,不能超越法律。而判断是否超越法律、违反法律的机构必须是中立于这些关系主体,否则,不能成为公正的裁判者。司法的中立性,不是一个外来的观念问题,而是法治社会的必然,是现代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充分认识这一点,并且实际做到这一点。尽管我们会面临许多问题,但相信中国人的智慧能够解决这些问题。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