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普郡巡回法院中同案犯揭发者的上诉
绘制于1249年
司法决斗之六
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决斗士
徐
昕
一般说来,当事人应本人亲自参加决斗。但随决斗规则的发展,特定情形下也允许双方雇佣决斗士代为决斗,双方通常须有保证人出席决斗。
替代决斗主要适用于无能力提出和接受决斗之人,旨在保证决斗的公平性。妇女、未成年人、老人、病人、残疾人、身体柔弱者几乎普遍被免除决斗,神职人员与犹太人通常亦可提供决斗士。妇女可雇佣决斗士,是因其不宜使用武力,正如妇女一般不会被要求接受冷水裁判,因为这种审判要求当事人赤身裸体,有伤风化。
老人一般指60岁以上者。在英国,有时允许老人通过共誓涤罪洗刷嫌疑,而不是提出决斗士。共誓涤罪也称据誓断讼、宣誓断讼法,指被告可通过宣誓证明自己无辜或起诉无依据,并由11或12名宣誓助讼人(通常为其邻居或亲戚)予以证明,证人所证明的不是案情事实而是被告的人品并表明相信其宣誓。被告如找不到规定人数的证人或证人宣誓不合要求,则将败诉。该制度源于入侵罗马帝国的条顿部族,后在中世纪西欧各国包括教会法庭、庄园法庭得到适用,有人认为它是英国陪审制的起源。1833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颁布后,宣誓断案最终被废除。
但替代决斗的规则并非一成不变。妇女有时亦需亲自决斗,犹太人早先不得雇佣替代决斗士,教士也需上决斗场。依征服者威廉的法律,英国的教士和修道院长未经主教准许不得参加决斗。不少教堂、团体和大土地所有者拥有专职决斗士。总体上,可提出决斗士的范围不断扩大。
为促使决斗士尽力搏斗,一些国家规定,若替代者失败,当事人的手会被砍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记载,这一习惯为《敕令》所载明,并在波马诺亚时代仍然存在。妇女须获得保护人即其丈夫许可才能提出决斗,且须指定决斗士,但未经其丈夫许可,他人可向她提出决斗。未满15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决斗,除非在涉及孤儿的案件中监护人愿承担风险。在圣路易时代,21岁以上方可参与决斗。无决斗能力者需参与决斗的,先前从家族成员、后从专职决斗士中选择替代者。后来,许多法律允许双方雇佣决斗士,不论其有无决斗能力。伏尔泰说,法王美男子腓力四世颁布的一部决斗法规定,若原告想指定一名决斗士,应当说:“尊贵的大人,我申明并强调指出:由于我身体的正当理由,我请一位贵族充当我的诉讼代理人。不管我在场或者不在场,他都凭借上帝、圣母和圣乔治的保佑,由我给付代价,履行他的合法职责。”可见,决斗士的地位大致相当于诉讼代理人,其目的主要在于平衡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能力,尽可能保障平等和对等。
随着对使用决斗士的限制逐渐弱化,职业决斗士阶层得以形成。但其地位不高,《萨克森明镜》将其与艺人和私生子一并归为“无权力能力人”。这是一个国外冒险者们有可能大获成功的行当。按巴特莱特《中世纪神判》的记载,13世纪英格兰有史可查的决斗士中有好几位来自于国外,如苏格兰的邓肯于1229年在多赛特、1230年在米德塞斯谋得了在权利令状决斗中作战之权利。决斗士可获固定年金,如赫里福德的主教1276~1289年每年向布鲁日的托马斯支付佣金。在意大利,职业决斗士由专门社团组织管理。
决斗中最不体面的是英格兰的同案犯揭发者,即刑事诉讼中被允许揭发同案犯的被控犯有重罪者。他应在答辩前揭发,如被揭发者被判刑,自己的罪行可望免除,否则将被绞死。其被控犯有重罪并摇身一变成为皇家证人,由王室供养,并立约进行固定场次的决斗。据巴特莱特记载,1221年帕特里克之子罗伯特在基德明斯特与窃贼们一同逃窜时被捕,他供认自己盗窃,并作为一位同案犯揭发者进行了五场决斗。这种罪犯的自相残杀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宁,但也有人认为不正当,因为根据上帝之法,被宣判或供认犯罪者不应再拥有控诉他人之权利。
徐昕: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决斗士,《检察日报》2007年5月18日
http://www.jcrb.com/n1/jcrb1300/ca6044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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