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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永泉村土地流失真相调查之五

(2007-01-13 1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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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镇政府用地是否违规

大庆市永泉村土地流失真相调查之五 

本报记者 王克勤 实习生 刘思坤 

    2006年8月16日,记者在永泉“荒地”上现场观察,发现在村民描述中曾经是一片耕地的场景,已经被大片成排的厂房、养殖场、高墙林立的繁育中心、办公楼、瞭望塔所代替。这一片地域,已被镇政府开发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

 

    由于“荒地”承包合同的混乱,“荒地”成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后的土地性质成为村民关注的焦点。

 

    对此问题,镇政府主管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李希文言辞肯定地说:“我们的农用地性质没有改变,所有权依旧归村集体,我们镇政府只有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

 

    事实是否如李希文所述,“农用地性质没有改变”呢?

 

土地性质是否被改变

 

    在龙凤区委、区政府所做的《关于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永泉社区王忠成等3人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龙信领字(2006)4号)中,对这一“现代农业示范基地”是这样表述的:“2001年4月,龙凤镇政府争取到国家计委批准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项目。龙凤区、龙凤镇人民政府属于项目建设单位……成立了大庆市龙凤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规划10个项目中心,于2002年5月26日动工建设,建设地点为龙凤镇永泉村‘荒地’,2002年,建设了农业技术培训中心、胚胎移植中心、水禽良种繁育中心饲养舍、中药材标准化繁育中心、鱼类养殖中心、特种玉米繁育中心、苗木快繁中心等7个项目;2003年,建设了花卉园艺中心、工厂化育苗中心等2个项目;2005年,建设了水禽良种繁育中心1个项目。”以上简单地勾勒出了“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历史。

 

    从事过多年土地法律服务工作的李治学分析,大庆市国土资源局2000年4月修测的永泉“荒地”图上,清晰地标明了“荒地”的耕地符号,共计耕地面积2019.9亩,属于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的基本农田性质,“这一点毋庸置疑”。

 

    2002年11月26日,大庆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庆政土(2002)45号)下发,同意将“龙凤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现代化农业示范基地内占用的农用地2.4260公顷(其中:耕地1.2090公顷;牧草地1.217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待报省征为国有后,作为现代化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用地”。2002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黑政土(2002)第151号)下发,同意将“龙凤镇永泉村集体旱地1.2090公顷、天然草地1.2170公顷征为国有”。

 

    律师李治学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45条规定:旱地1.2090公顷作为基本农田之一,其征用为国有前,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但似乎这一批件未能通过国务院批准就直接审批下来征用。

 

    不仅如此,村民贾宝顺、张殿富等人还认为,《调查报告》中所述2002年5月26日动工建设并不准确,早在2001,村民们就开始发现在“荒地”上崛起的建筑物,于是他们找到村委,要求澄清土地的来龙去脉,这才有了2001年4月17日的附件合同,作为对主合同的补充。即便按照《调查报告》的日期建设,也早于大庆市和黑龙江省的土地审批件时间。早于审批前进行的建设,已经实质上将此土地变成现代化农业示范基地的建设用地,所以改变了“荒地”的基本农田性质,属于违法。

 

    对此,龙凤镇政府李希文却一口咬定:“我们的建设项目的争取来自国家计委,有省和市里的立项文件、批复文件、建设规划许可证,都是合法的。”

 

用地面积是否与审批面积相符

 

    在李希文等镇政府官员提供的、由大庆市规划局于2002年6月28日至9月10日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个,该证对“农业示范基地”内大庆市龙凤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田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每项用地单位的规划土地面积都进行了规定,分别是:

 

    家畜性别优化控制技术繁殖奶牛产业基地,占地25.4公顷;

 

    水禽良种繁育中心,占地5.25公顷;

 

    苗木快速繁育中心,占地1.4公顷;

 

    永泉村道路,占地7.5048公顷;

 

    中草药标准化繁育中心,占地0.553公顷;

 

    特种玉米繁育中心,占地0.156公顷;

 

    水禽繁育中心办公楼,占地0.6724公顷;

 

    农业培训中心,占地0.644公顷;

 

    特种鱼类养殖中心,占地6.545公顷。

 

    以上计划建设的总面积为:48.1252公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黑政土(2002)第151号)下发,同意将“龙凤镇永泉村集体旱地1.2090公顷、天然草地1.2170公顷征为国有”。也就是说,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面积,为2.4260公顷,仅为规划建设面积的1/24。

 

    更令人不解的是,区委、区政府、镇政府发布的《调查报告》这样认定农业示范基地的占地面积:农业示范基地目前建设占用耕地12.21亩,荒草地32.68亩。“显然与批件中、建设用地许可证上的说法不符!”村民王忠成说。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农业示范基地存不存在非法占地的事实?

 

    2004年4月10日,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告知书认定,大庆市龙凤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办理土地手续进行土地上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在市国土资源局另一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上,对大庆现代农业示范基地所属的4处建筑地农业技术培训中心、组培中心、中药材培育中心、胚胎移植中心占地实行行政处罚。

 

    2004年4月20日,大庆市国土资源局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判决书》(庆国土资罚(2004)029号),认定“大庆龙凤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9月在龙凤区龙凤镇永泉村,占用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荒草地4150平方米,建设苗木快速繁育中心、花卉园艺中心、工厂化育苗中心、信鸽运动中心厂房、车间用地项目,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土地违法行为”。责令拆除建筑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地上建筑物“予以没收”。

 

    2004年7月7日,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向龙凤区人民法院提交《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庆国土资函(2004)13号),要求区人民法院对龙凤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

 

    2004年7月12日,龙凤区人民法院对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作出回应,在《受理案件通知书》((2004)龙行执字第188号)文件中法院作出自己的受理决定:“本院决定立案受理。”

 

    2006年11月3日,记者来到龙凤区人民法院对法院是否强制执行进行核实,接待记者的行政庭庭长夏英红对此并不知情。在复印了记者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以后,对记者提出的问题,以“要向上级领导汇报后才能决定是否接受采访”为由,拒绝回答。随后她把记者送出法院。

 

    而在市国土资源局一位姓贾的工作人员肯定了记者手中的这份文件,并进一步补充说:“2004年是一次处理,早在2002年,我们也对这一事件做过处理。”

 

    11月4日,副镇长杨淑玲在看到记者手中的这份行政处罚判决书后,立即派人复印,并说:“我们此前没有接到过这样的判决书,我们根本不知道。”

 

    镇政府真的不知道2004年的行政处罚判决书吗?

 

    2006年5月22日,区委、区政府做的《关于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永泉社区王忠成等3人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提到了这一行政处罚:“经规划批准未上缴土地费用,已建成的项目占地面积0.1379公顷,其中由大庆花圃建设的花卉园艺中心占地0.0493公顷……由龙凤广厦公司建设的工厂化育苗中心占地0.0886公顷,受到大庆市国土资源局(2004)第029号行政处罚,现已移交法院强制执行。”而2006年8月7日镇政府出具的《关于田树林等人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报告》多处地方全文引用区委、区政府的调查报告,但却在现代农业开发问题的答复中对行政处罚一事只字未提。如今,副镇长杨淑玲肯定对此行政处罚不知情。

 

    且不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存在诸多问题,那么,“现代农业示范基地”为村民、政府、社会带来了什么收益与贡献呢?

 

    在区委、区政府《关于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永泉社区王忠成等3人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中认为,农业示范基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胚胎移植中心2003年成功繁育出全国第一个通过“性别控制”手段培育的奶牛”,两年来,共创产值1000余万元;花卉园艺中心“年创利润30万元”、“农业示范基地在2005年国家五部委清理整顿开发区的过程中,通过了验收,成为全”A舻模矗备隹⑶弧_sina_#8221_word__

 

    然而,村民们却说对这些所谓的成绩不但不知情,而且还认为,农业示范基地没有起到“农业示范”的作用,跟当地村民“一点关系都没有”。村民邹连生甚至感慨:“连养殖场的鸭子都保护,怎么我们2400多口人的死活就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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