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操作风险管理(三)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第三支柱是市场纪律(Market
Discipline),其核心是信息披露。因为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只有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参与者才能估计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清偿能力。新协议指出,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潜在作用,金融机构应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构成、风险敞口、资本充足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并在应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评估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信息披露的频率,新协议要求一般金融机构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国际上活跃的或大型金融机构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一些风险轮廓稳定的小型金融机构,可以采用年度报告制;对于市场风险,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之后都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三支柱中对于操作风险的信息披露要求如下:
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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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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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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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总体披露要求外,需披露银行认为合格的操作风险资本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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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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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采用的AMA,以及测量方法中考虑的相关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如果部分使用AMA,采用的各种方法的范围和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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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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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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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AMA法的需披露使用保险前、后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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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定性披露的总体要求是:金融机构必须对每类单独的风险领域(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描述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包括:策略和过程、相关风险管理职能的结构和组织、风险报告和测量系统的范围和特点、规避或缓释风险的政策以及监测规避或缓释工具持续有效性的策略和过程。具体到操作风险方面,就是需要描述操作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政策,包括:操作风险管理的策略和过程、操作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职责架构、操作风险报告和操作风险测量系统的范围和特点、规避或缓释操作风险的政策以及监测缓释工具持续有效性的策略和过程。
总的来说,巴塞尔委员会对新资本协议第三支柱和操作风险的关系规定得不够充分,可能是由于操作风险的计量相对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计量而言尚属于新兴事物,金融机构还处于开发操作风险评估方法阶段,还有待实证检验,和改进完善。
就已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地区来看,欧洲区金融机构的实施进度最快。欧盟委员会在实施新协议方面一直最为积极,欧洲金融机构被要求在2007年到2009年间实现第一次第三支柱要求下的信息披露。2009年,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对欧洲25家金融机构的实施情况进行过调查,结果表明:金融机构非常努力的致力于向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也提高了对风险和证券化活动信息的定量和定性分析质量,但在自有资金的构成和特征、信用风险缓释信息、证券化的定期信息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也有继续强化的空间。相对而言,新资本协议在美国的实施进度相对缓慢,美国仅要求核心银行(资产超过2500亿美元或国外应收账款超过350亿美元的超大型银行)及自主性银行(自愿选择执行高级计量法)执行新资本协议,而大部分银行并不执行。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也提出了利于新资本协议第三支柱执行的措施---强化对资产支持证券和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第三支柱在国内金融机构实施主要面临的挑战有:1、国内尚未形成与发达市场同样有效的市场约束力,需要努力优化行政、法律、市场等环境,以培育市场约束力;2、国内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方式、风险计量水平还有待提高,目前还难以达到实施新资本协议要求的水平。
总体而言,个人认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主要是通过计量最低风险资本,进行必要风险资本配备、总体资本规划,以期达到灵活并安全地使用金融机构资本的作用,并借助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力,促使金融机构积极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但具体到操作风险管理方面,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仍是通过操作风险的计量进行风险资本配备,而其供参考的计量方法虽然多样,但都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主要与业务收入挂钩,使得操作风险资本计提比例与金融机构本身的操作风险管理能力无直接关系,未能对操作风险管理水平高的金融机构形成激励;而采用高级计量法又须大量的历史数据,包括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且其模型的有效性未能得到验证。因此,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仅仅依靠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不够的,还可以考虑结合COSO的ERM框架的相关内容一起推行,以切实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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