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避开奢侈的消费税?
(2010-02-26 22: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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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合理避税 |
“奢侈的美丽必然要付出更多的代价”用这句话概括消费税最合适不过了。犹太人认为经营奢侈品是获暴利的捷径,但是某些地方的奢侈意味着其他地方的节约,没有平白无故的获取,除非你愿为此付出代价。
首先我们引几个例子进来具体阐述下合理减少消费税的措施吧:
1.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消费税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也就是说如果是自己企业内部生产的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环节的材料用品的话,可以不用缴纳消费税。假如说现在有A,B两个企业(其产品均需缴纳消费税),A每年为B提供1000万的原材料,B用A的原材料生产产品。假设A的产品适用税率20%,B的为10%,那么A每年要交1000*0.2=200万的消费税。如果由于B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A合并了B企业,并进而生产B的产品,那么按照10%的税率计算,A企业每年要少交100万元的税。本例只是简单的列举一种情况,至于收购公司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暂时不考虑,因为如果被兼并的公司属于资不抵债类型的企业,你完全可以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减少其他税的开支。
2.
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消费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我们用具体的数据算一下。
某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非从价征收的酒类产品),单价100元其中包装物10元,消费税税率为20%。
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应交消费税为:100×20%=20(元)
包装物周转使用1收取押金,应交消费税为:(100-10)×20%=18(元)
包装物周转使用可以节约10%的税金。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一些小商店让我们“拿啤酒瓶换啤酒(加上酒钱)”,就是厂家依据相关政策,让啤酒瓶这个包装物“周转使用”,节约消费税的一个具体行为。
3. 甲卷烟厂有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要加工成烟丝,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税率为45%,有以下几种方案可以选择。
方案一:收回委托加工的烟丝后,自己继续加工成香烟。
甲卷烟厂委托乙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甲厂后,甲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
(1)甲厂向乙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要向乙厂支付代收代交的消费税。
按国家规定,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收入=(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100+75)÷(1-30%)=250(万元)
甲厂在委托加工环节应交消费税=250×30%=75(万元)
(2)甲厂销售卷烟后,应交纳消费税为:
700×45%(全部应交纳的)-75(在委托加工环节已经交纳的)=240(万元)
(3)甲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25%):
税后利润=[700(收入)-100(材料成本)-75(加工费)-75(加工环节消费税)-95(继续加工成本费用)-240(消费税)]×(1-25%)=115×75%=8625(万元)
4. 消费税的计税基数与增值税相同,均以不含税价计算税金。但消费税的特殊之处在于,除了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等部分消费品在零售环节征收外——以零售环节的销售收入(不合税)作为计税基数,其他应税产品都是在生产环节征收——以出厂价(不含税)作为计税基数。所以,我国涉税企业——如酒厂、烟厂以及化妆品厂商等——节约消费税的普遍做法就是“复式经营”——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来经营自己的产品:生产企业以出厂价把产品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并按出厂价计算交纳消费税;销售公司把产品卖给消费者,不再交纳消费税,其中生产企业的出厂价决定消费税的大小。若是生产企业直接把消费品卖给消费者,就吃大亏了。估计目前我国没有这样“单式”经营的企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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