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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期货市场 |
基金正在积极备战股指期货,可能基金业未意识到一个严肃的问题:如果《信托法》、《基金法》不作修改,基金或不能参与股指期货。
原因在于信托财产或基金财产处分权的相应规定与期货的风险管理制度相冲突。
强行平仓是期货交易中的基本制度,目的是为了控制投资者爆仓带来的相应风险。强制平仓的执行者是期货公司。根据目前股指期货制度,基金公司到中国金融交易所开设专门账户,基金的账户开在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将担当基金强制平仓实施者的角色。这样,问题就来了。
《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显而易见,只有受托人才能对信托财产进行处分。《基金法》则规定只有基金管理人拥有处分基金的权利,托管人实施监督。显然,《基金法》也没有授予期货公司强制平仓的权利。
《信托法》倒是有这样一条规定: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可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只有在基金拖欠期货公司保证金后,期货公司才拥有向基金追偿的权利。这显然是事后的行为了。当然,监管部门可以规定期货公司事后向基金追偿,但这不仅不符合期货风险管理的要求,也将基金的风险无限地放大了,如果遇到系统性风险,后果不堪设想。
我注意到,证监会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回避了强制平仓的问题,不知正式出台的部门规章会不会对这一问题进行规范。从法律角度来看,我们可以通过四个途径来解决问题。一是全国人大修改《信托法》、《基金法》,这个等待的时间较长;二是国务院修订相关细则,也需要相应的时间;三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但最高院一般是针对案例作司法解释,这个操作估计有难度;四是证监会内部文件允许期货公司对基金强行平仓,尽管这与法律相冲突,但有这样做的先例。
我们还可以修正制度,让基金托管人担当强行平仓的角色,但这同样需要国务院修订《基金法》的实施细则,或证监会与银监会协调,以内部文件规范。
纳闷的是,基金业、管理部门怎么至今没有公开讨论这一问题呢?难道他们早就有了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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