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研究生“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及“上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以及学院奖学金评选工作通知(一)
(2017-03-22 15:20:27)| 分类: 研究生评优 |
关于做好上海师范大学2017年研究生“上海市优秀毕业生”
及“上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沪师研工﹝2017﹞3号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优秀研究生的示范激励引领作用,鼓励研究生同学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全面发展,进一步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和择业观,根据上海市教委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开展上海师范大学2017年研究生“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及“上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本次评选范围为本校2017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研究生。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名额不超过本学院(单位)2017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研究生人数的5%;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单位)2017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5%。
港澳台研究生及外国留学研究生不参加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可以参加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二、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3、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
4、原则上应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荣誉,或在科研、国内外各类竞赛、研究生实践项目、研究生团学工作、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5、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必须重点考察毕业研究生在学术科研、创新能力、研究生高端实习和海内外研习等各类实践项目、研究生团学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三、评选程序
1、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单位)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的具体评选细则;成立本学院(单位)研究生评优工作评审委员会,包括本学院(单位)的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事务管理人员、学生代表,负责本学院(单位)研究生的评优工作;各学院(单位)需公开评选细则、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接受监督。
2、本人申请,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根据评选规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候选人,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
3、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校研究生工作部。对评选及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人选,暂缓上报,待争议事项结束做出结论后,标明争议原因、处置情况,另行报送。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不符合评优条件、弄虚作假或隐瞒异议的人选,取消评选资格,相关责任学院(单位)不再增补评选名额,并需对具体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4、校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的评选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7天。
5、公示无异议后,校研究生工作部向学校呈请审核批准通过后,报上海市教委批准。
四、时间安排
3月20日,布置评优工作。
3月21日—4月13日,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组织评选,对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
4月14日,评优材料交校研究生工作部。
4月15日—4月23日,校研究生工作部整理汇总并对候选人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4月24日—4月30日,校研究生工作部向学校呈请审核批准。
5月1日—5月5日,向上海市教委呈报。
五、奖励办法
1、市级优秀毕业生由上海市教委颁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2、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上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上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六、取消资格
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研究生同学,如出现未正常毕业的情况,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该学院(单位)不再增补名额。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研究生工作部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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