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股源源不断上市,一些已经上市的公司将获得IPO新股套现机会,同时不排除会带来诸如景兴纸业的投资机会,多维资本现将有关投资的财务常识,与网友分享如下:
一、持有一上市公司低于20%的股份,财务核算长期投资时,采用权益法核算,还是成本法核算?
目前,企业持有一上市公司低于20%的股份,财务如何核算?审计事务所给出答案是按权益法核算,具体列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理由是:对方是上市公司,不属于“在活跃的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司不参与其的日常经营,不能通过股东权利和董事权利决定它的经营与财务政策,不属于“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因此,不属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情况。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上市公司低于2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限售期间,所持限售股的公允价值应当以对应的流通股收盘价为基础,考虑限售因素,采用期权定价模型调整后确定《限售股权公允价值估计的期权模型方法》。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在扣除对应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后,计入资本公积,并作为一项其他综合收益予以列报。如果公允价值出现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则应计提减值准备。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减值准备在计提后不能通过损益转回。
“综合收益”=“企业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递延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即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各项利得、损失,包括以下情况: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减值及处置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
2、确认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
3、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以及其后续的转出。
4、境外经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的增加或减少。
5、与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二、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三、相关账务会计如何处理?
公司(国有企业需要社保划转和存在国资委每年5%抛售限制的问题)持有一公司不到20%股权,投资时公司账上“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成本法记账,现该被投资企业上市了,公司账务处理应怎么做(包括社保划转问题和上市股权被稀释但每股净资产增大是否需要做账的问题)?如果禁售期结束后,公司拟抛售,账务应怎么做?请问相关依据和账务处理?
按新会计准则,确定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则在被投资企业上市后应转为金融资产核算。具体准则依据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doc 》第二条。在大部分情况下,持有上市公司股权都不是为了通过短线操作获取买卖差价(限于上市规则的限售规定,并且国发[1997]16号文关于禁止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炒作股票的规定至今未失效),因此,多数情况应当是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社保划转问题按财企[2009]94号文规定执行,帐务处理比照一般情况下资产和股权的无偿划转,按应当无偿划出的股权对应的原帐面价值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并做好相应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
相关账务会计分录如下:
1、上市后社保划转
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等)
贷:长期股权投资(转持部分成本)
2、上市后由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分类调整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科目)
3、限售期内公允价值发生变动(上涨)
(1)公允价值上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递延税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公允价值发生暂时性下跌
借:递延税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出现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以往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公允价值变动
5、出售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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