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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设计:为什么未上市企业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2012-04-18 08:09:32)
标签:

财经

郭树清

股东人数

合伙企业法

股份转让

股票

分类: 多维视界

    郭树清:正加紧准备推出新三板 尚未报批

    [积极审慎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区域性股本转让市场的建设]
   [郭树清不满高市盈率称新股20倍较合适][今年争取推出国债期货]

    最近,在谈到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时,郭树清说,除了新三板之外,“我们也希望能够推进区域性股份(股本)转让市场”。现在,有很多中小企业不符合上市条件,通过区域性股份转让市场,在其股份能流动的同时,也利于其融资。

  “这个场外股份转让市场,有两条红线不能碰:一是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否则就成了股票交易市场,造成系统性风险;二是不能进行竞价交易。”郭树清说。

 

    根据2005年版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仅有1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发起人,全体股东就是投资人!
    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人数是2-200人(美国是500人),有关人数限制主要为防止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也就是禁止你没经过证监会同意,自己擅自发行股票。至于200人的人数限制是否合理,现在说不准!
    对于未上市的公司,股东人数等于发起人人数,200人是最高极限,超过200人,违反公司法在先,一般都不能上市;而公司上市后,所有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人都是股东,人数不限!

    而根据《合伙企业法》不是2-50人,因为1人不存在合伙概念,所以合伙企业必需2人以上,50人以下(与有限公司相同),适合私募基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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