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海南大学校长李建保提出建议,国家应制定大学生就业上岗最低工资标准,使大学生能够比较安心放心地去农村基层以及中西部就业。在该份建议中,提出了包括各地制定大学毕业生最低工资标准,新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向大学毕业生倾斜,给予在基层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以进修机会以及考研加分等四条具体建议。
从大学扩招以来,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就一直受社会关注。打破了以往包分配的就业方式,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实行双向选择,一些学校一般,专业一般的毕业生找工作确实是件不容易的事。所以,这几年我们关注到,在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有大量的篇幅谈大学生的就业问题,足以见得政府对大学生就业的重视程度。但中国的教育制度注定了学校培养人才的变化步伐跟不上企业的需求,这么多年来的经验也告诉我们,用人单位需要的人才类型和大学校园培养的人才类型不相匹配。这直接导致了用人单位招工难,大学生就业难的两难局面。
可以这样说,在中国教育制度和学校教学体制不根本改变,以灵活地迎合市场需求、培养社会亟需人才的情况之下,其实大学生是牺牲品。因为十多年的寒窗苦读,一家人的省吃俭用换来的是毕业生和社会的脱节,以及毕业即失业的残酷现实。
教育体制的创新跟不上步伐,影响到大学教学体制的一层不变。而教育体制的改变当然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在目前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大学培养人才和用人单位不一致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作为政府制定政策帮助毕业生度过难关也便十分必要。
所以,政府制定一些临时政策减轻毕业生的生活负担,给毕业生一些从校园到社会的缓冲期就显得十分必要。但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时候,不应该以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为代价。换句话说,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时候诸如毕业生优先享受廉租房和公租房待遇,在边远地区及基层工作满三年可以享受进修及考研特权等都可以行得通,因为大学毕业生的问题是社会的问题,政府理所当然的应该给予政策倾斜。
但涉及到大学毕业生最低工资的问题就不可搞特权了。
首先,制定大学毕业生最低工资标准会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在该份建议中提到要让大学毕业生的最低工资标准明显高于该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的定薪,不仅仅会考虑学历因素,还会综合考虑岗位工作难度,工作经验,人才供给关系等一系列的因素。由政府制定大学毕业生最低工资标准显然会给企业更小的选择空间。比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更高的大学毕业生最低工资标准也理所当然的会加重企业的负担。
其二,制定大学生最低工资标准会让更多的大学生找不到工作。现实情况是大学生就业难,很多大学生会找一份薪水较低,但有发展前途的工作作为过渡。用人单位招聘大学毕业生,除了看重大学生可塑性好,学习能力强等因素外,更大程度上是看重毕业生薪资水平要求不高。而如果制定大学毕业生的最低工资标准,会让很多用人单位放弃使用没有经验的大学毕业生的计划。会直接导致更多的大学生找不到工作。
其三,制定大学毕业生最低工资标准不利于用人单位薪酬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用人单位都会有单独的一套薪酬标准制度。薪酬标准会综合考虑学历,职位,工作年限,工作经验,工作强度等因素。学历只是用人单位在制定薪酬标准中会考虑的一个方面,而更多的用人单位将工作经验看得更重。大学毕业生享受单独的最低工资标准,显然会搅乱一些用人单位的薪酬制度。企业为了大局着想,可能也会排斥大学毕业生,尤其是没有工作经验的毕业生。
其四。有了大学生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会导致一些大学生学习懈怠。用人单位在选应届毕业生及定薪的时候,除了学历外,更看重学生学习能力及专业知识。而有了大学生最低工资标准的庇护,一些大学生可能会为了学习而学习,其目的会变成混一张毕业证书,从而放弃专业知识的学习。而对用人单位来说,出了大学毕业生应享受的薪水,到最后招到的人却不能提供大学毕业生应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显然有失公平。
最后,由于地区之间最低工资标准的差异,会导致一些地区的招工难更加的突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内地欠发达地区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时候肯定会有不小的差异。而有了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毕业生往往会不惜挤得头破血流地往最低工资标准较高的沿海经济发达城市聚集,其后果是沿海地区的就业越来越难,内地欠发达地区招人越来越难。工资标准的差异会直接导致人才的流动不平衡。
政府应该扮演的绝色是给予弱者更多的关怀,但绝不是给予弱者更多的特权。对于职场来说,没有经验的大学毕业生可以称得上是弱者,政府可以在住房、税收等方面给予大学毕业生一些优惠和帮助,但诸如制定大学毕业生最低工资标准这样的特权还是不要强加的为好。这样不仅会加重企业的负担,还可能适得其反,让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越来越难,让大学毕业生的知识离用人单位的需求越来越远,毕业生对选择沿海或内地工作意愿的差距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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