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 致司法部关于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违规出具司法鉴
致司法部关于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违规出具司法鉴
作者:龚仲达 提交日期:2008-11-20
19:27:00 http://blog.tianya.cn/blogger/smilies/icon_confused.gif致司法部关于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违规出具司法鉴" /> | 分类: | 访问量:3462
关于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违规出具司法鉴定结论的举报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领导:
我是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卫生局干部,我在网上看到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及司法鉴定管理局领导对于司法鉴定投诉的重视,也看到了贵局坚持司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决心,特向您反映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违规出具鉴定结论的事实。请贵局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调查核实华东政法司法鉴定中心违规出具鉴定结论的行为,加强对司法鉴定行为的监管,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一、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08年6月16日出具的华政司鉴中心[2007]文鉴字第C-542-1、2、3三份鉴定报告,明显违反了司法部公布的《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第一款第五、七、八项关于检验过程、检验结果和分析说明和鉴定意见的相关规定。三份鉴定意见书都没有对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及其、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作出说明,缺少相应的分析,且鉴定意见含糊其辞,使用了“倾向于”词不确定性用语。
二、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关于“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的规定。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在8月22日《情况说明》(附后)中声称“至于鉴定意见的明确与否,主要受限于送检材料的条件与本中心的技术支持。”既然受送检材料的条件与该中心的技术支持的限制,可该中心又因何违规受理了超出其技术条件的检材?违规受理后又是如何得出鉴定结论的呢?
三、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法司[2008]12号)规定。法司[2008]12号于2008年2月29日下发,明文禁止使用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进行鉴定。可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还使用自备样本,且其自备样本根据其自述仅仅是“与送检材料形成条件基本相同的样本”,这不足以得出科学结论。
请对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进行审查,并依法撤销违反规定的鉴定结论,依法追求鉴定负责人的责任。
附:1、华政司鉴中心[2007]文鉴字第C-542-1、2、3鉴定意见书
2、西南政法大学检验报告书
3、法司[2008]12号文
4、《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5、《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5、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情况说明
6、浙江省召开首次司法鉴定工作咨询专家组会议内容
2008年10月5日
违规出具司法鉴定结论的举报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领导:
我是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卫生局干部,我在网上看到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及司法鉴定管理局领导对于司法鉴定投诉的重视,也看到了贵局坚持司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决心,特向您反映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违规出具鉴定结论的事实。请贵局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调查核实华东政法司法鉴定中心违规出具鉴定结论的行为,加强对司法鉴定行为的监管,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一、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08年6月16日出具的华政司鉴中心[2007]文鉴字第C-542-1、2、3三份鉴定报告,明显违反了司法部公布的《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第一款第五、七、八项关于检验过程、检验结果和分析说明和鉴定意见的相关规定。三份鉴定意见书都没有对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及其、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作出说明,缺少相应的分析,且鉴定意见含糊其辞,使用了“倾向于”词不确定性用语。
二、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关于“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的规定。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在8月22日《情况说明》(附后)中声称“至于鉴定意见的明确与否,主要受限于送检材料的条件与本中心的技术支持。”既然受送检材料的条件与该中心的技术支持的限制,可该中心又因何违规受理了超出其技术条件的检材?违规受理后又是如何得出鉴定结论的呢?
三、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法司[2008]12号)规定。法司[2008]12号于2008年2月29日下发,明文禁止使用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进行鉴定。可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还使用自备样本,且其自备样本根据其自述仅仅是“与送检材料形成条件基本相同的样本”,这不足以得出科学结论。
请对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进行审查,并依法撤销违反规定的鉴定结论,依法追求鉴定负责人的责任。
附:1、华政司鉴中心[2007]文鉴字第C-542-1、2、3鉴定意见书
2、西南政法大学检验报告书
3、法司[2008]12号文
4、《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5、《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5、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情况说明
6、浙江省召开首次司法鉴定工作咨询专家组会议内容
2008年10月5日
评论人:正义仁2010 评论日期:2010-9-23
23:08
顶,支持你,我也是2010年的受害者,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颠倒黑白,指鹿为马,大肆敛财,真是天理不容!!!
评论人:yjh415 评论日期:2011-8-10
16:04
中国的司法鉴定是靠关系,见“杨浦法院与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违法行径可耻”的文章。
评论人:法应公平正义 评论日期:2012-6-26
4:43
“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所以进行此类鉴定都是伪科学和反科学的,结论几乎千篇一律,只是迎合法院法官的意思罢了,然后鉴定机构自己赚取大额鉴定费,至于后果管他呢,采信不采信反正最后还是法官说了算,毫不负责任。所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颠倒黑白,指鹿为马,大肆敛财,真是天理不容!!!
评论人:黑白不能颠倒123 评论日期:2013-6-25
18:27
同时受害人,路过,顶 顶
评论人:黑白不能颠倒123 评论日期:2013-6-25
18:27
同时受害人,路过,顶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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