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措施、抗震构造措施的关系
 (2018-05-13 17:49:57)
	
			
					(2018-05-13 17:49:57)		| 标签: 杂谈 | 
抗震设计=概念设计+地震作用计算(《抗规》第5章)+抗震措施(《抗规》第6章)
抗震措施=内力调整+抗震构造措施
抗震构造措施=配筋率、锚固长度、搭接长度,轴压比、梁柱箍筋加密及非结构构件抗震构造措施等等。《抗规》第6章6.3~6.6节的所有内容就是抗震构造措施。
《抗规》第6章6.2节的内容是内力调整,内力调整和抗震构造措施都是抗震措施的内容,都是除了地震力计算外的人为调整。
内力调整和抗震构造措施是通过抗震等级去查取多大的。
内力调整包括: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强节点弱构件。
高规3.9.7条文说明:甲(特殊设防类)乙(重点设防类)类建筑应提高一度查表确定抗震等级(内力调整和构造措施),这里的提高一度去查抗震等级是不包括地震作用计算的。但是内力调整和构造措施都是要提高的。对于甲类: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就是特殊设防类的地震烈度也是要提高的,但是这个要看安评结果。如果场地类别是1类,甲乙类建筑可以不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是内力调整是要提高的。就是抗震措施提高一度去查抗震等级,然后抗震构造措施选择降低一级,这样才是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对应的抗震构造措施。
当建筑场地3、4类时,对0.15g(七度半)、0.3g(八度半),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0.2(八度)、0.40(九度)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这里的提高仅仅是抗震构造措施,不包括内力调整,也就是只是抗震构造措施的提高,不是抗震措施的提高。因为如果把抗震措施提高了,想当于内力调整也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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