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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交年限”及相关问答

(2011-03-12 16: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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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商业养老保险越来越热门,但其中暗藏陷阱要看清楚,不能陷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误区,让自己的资产保值增值。

       养老保险是一种相对于其他险种来说比较长远的保险。它不像很多险种,出险就可以马上得到赔付,而是在未来的某段时间内才能发挥功效。   因为它的这个特点,很多人在养老保险的认识上显得很不足,容易进入误区。我们要说的是人们比较容易误解的养老保险的缴交年限。

  今年52岁的老焦,前几年失业后为了让儿女日后轻松,一直自主缴纳个人养老保险,到现在已经累计缴费31年了。可是,最近他听邻居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要满15年就不用再缴了,再多缴费也没什么用处。”老焦疑惑了:自己已经缴了31年了,如果真的只要满15年,那么多出来的16年难道就白缴了吗?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有些参保人员对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认识确实存在误区。按照我国的规定,组成养老金的部分有两个: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养老金计发新办法来看,  参保人员退休时能领取多少养老金,是与其缴费年限长短以及个人账户总额紧密相连的。 

  较难理解的基础养老金月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是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举例:如果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到目前为止为15年,那么其基础养老金部分就是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乘以15%。

        像老焦已经缴纳了31年保险金则属于参保人员在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缴费的情况。这种情况交15年的情况不一样!因为:随着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部分仍会相应增加1%。老焦的缴费年限已经31年,那么在计算其基础养老金部分时,就是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乘以31%。这个比例是会随着缴费年限的长短而变化的,上限并非15%。 

  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是以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来计算的。而个人账户储存额随着参保人员的缴费,按其缴费基数的8%划入。即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与其个人账户的总额是成正比前者越高,后者就会相应越多。

        由此可见,养老金的两个组成部分都是与缴费年限息息相关的,它的计发遵循的是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原则。15年,只是一个最低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并不是像老老焦邻居说的那样缴费年限满15年就不需要再缴费,参保人员原则上应该一直缴到退休。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不足15年拟可续缴●

         2009年12月22日上午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提交本次会议三审。草案三审稿降低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门槛,规定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现行做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一些常委会委员、地方提出,这样规定不尽合理,社会保险法应当总结一些地方好的经验,允许缴费不足15年的延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至15年,或者将其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此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来源:北京青年报) 

关键词解答

基数 中断 补建

  问:缴费基数包括哪些部分?

  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因病、产假等原因支付的工资部分。

  问:个体参保的养老金可以中断吗?

  答: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暂缓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应及时补缴。

  问:个人账户可以补建吗?

  答: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从1996年1月1日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2005年12月31日前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为11%,2006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为8%。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转移已有的个人账户基础上补建。补建的个人账户资金,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负担,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农民工 知青 出国定居

  问:企业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账户如何办理?

  答:在省内企业重新就业或跨省统筹范围就业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回农村且自愿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保留其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以后重新就业时按规定接续或转移。回农村不愿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户籍所在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户籍所在地未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如本人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则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

  问:当知青的年份算到缴费年限中吗?

  答: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问:出国定居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退还吗?

  答: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参保人员原为企业职工的,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还应一次性退给本人。

缴费年限

  问:缴费满15年后,是否可以不再继续缴费?

  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年限是15年。但是按照多缴多得的原则,如果还未到退休年龄就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到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可能出现别人领1000元,自己领400元的情况。因此,建议大家一直缴到法定退休年龄。

  问:退休时还没缴满15年怎么办?

  答: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以及因病、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企业和本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时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如果是个体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也可继续延长缴费时间至15年。

  也可申请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5年费用,缴费后满15年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仍未满15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问:为什么有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仍旧可以领取养老金?

  答: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年限,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经成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以审批之月作为退休时间并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年限,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经成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以审批之月作为退休时间并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

未生育 死亡

  问:退休后没有子女,能多得养老金吗?

  答:职工退休、退职前未生育子女的,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每月增发40元的养老金;这类人员退休、退职时孤身一人的,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每月增发60元的养老金。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问: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企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尚未领取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个人账户的利息和收益,将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问:哪种情况领不到抚恤金?

  答: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的;经司法机关认定为畏罪自杀造成死亡的;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将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关键词解答部分见:2006年12月08日-新浪-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军龄知青龄 都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考信息:石家庄新闻网(2010年9月16日消息):

石家庄:在岗职工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调302元

  在岗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从165.04元调整为189.22元

  9月15日,记者从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石家庄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8月起相应调整,企业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上调了302.25元。据悉,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还公布了2009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383元,月平均工资为2365.25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因此,省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相应调整,并按规定补收今年1月至8月单位和职工申报核定差额部分。

  其中在岗职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比例分别为20%和8%,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如按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调整后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将从165.04元调整为189.22元,上调了24.18元;省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将由原来的412.6元调整为473.05元,上调了60.45元,特别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可暂按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低收入人员,则由本人向石市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365.25元)的60%作基数缴费,即最低每月按283.83元缴纳。按较低标准缴费的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对于高收入的人员,可分别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或300%作基数缴费,即每月按946.1元或1419.15元缴纳。(记者 赵晓华)

石家庄上调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新闻来源:河北工人报    日期:2010年09月16日         本报讯(记者哈欣)9月16日,记者从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2009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383元,月平均工资为2365.25元,石家庄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于8月起相应调整,企业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上调302.25元,并按规定补收今年1月至8月单位和职工申报核定差额部分。
  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岗职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比例分别为20%和8%。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企业如按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调整后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将从165.04元调整为189.22元,上调了24.18元。
  省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将由原来的412.6元调整为473.05元,上调了60.45元。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特别困难的由本人申请,也可暂按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对于高收入的人员,可分别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或300%作基数缴费,即每月按946.1元或1419.15元缴纳。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2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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