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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业洗牌 盲区仍存在

(2008-09-04 0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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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刑法拟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打击传销违法犯罪

    为了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8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条款,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提供的参阅资料显示,针对传销现象,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规定。比如,美国众议院2002年通过了《反金字塔式促销法》,日本1978年通过了《无限连锁链防止法》,加拿大1993年颁布了《多层次传销法》,香港也制定了《多层次推销禁止条例》。新华网

王万军:加快直销业洗牌 盲区仍存在

  “现在整个行业都在关注这个事情。”中国直销界专家王万军指出。就在《禁止传销条例》出台三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首次出现了“传销罪”的字眼,王万军坦言:“传销入罪将有利于市场的规范发展,加速洗牌,但由于相关的直销法律仍然缺位,传销罪的认定标准仍存在盲区。”

  直销企业加快洗牌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而直销与传销区别:一、有无入门费;二、有无依托优质产品;三、产品是否在市场上销售;四、有无退货保障制度;五、销售人员结构有无超越性。

  据统计,目前全国约有上千万人参与传销活动,逾千亿元的民间资金被吸纳其中,危害重大。而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在此次刑法修正案新草案中首次提出了“传销罪”概念,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业界虽然对此非常关注,但国内直销企业高管并不愿意多谈。“从现在开始,直销牌照越来越值钱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指出,加强法律制约后,一些先前企图“浑水摸鱼”的企业肯定混不下去了,要么申请牌照、要么退出市场。“这也将有利于国家对直销市场的整顿。”

  “模糊地带”仍然存在

  草案出来后,不少专家均表示“还存在盲区”———

  例如,什么行为属于犯罪要由法律来规定,而草案把传销行为的界定权赋予了行政法规,建议再修改时要慎重考虑。王万军也表示,“此次草案中还提到了‘情节特别严重’可加重处罚,但如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法官在使用自由裁断权的时候就存在盲区。”

  同时,在《禁传》中规定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拉人头”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团队计酬”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以及收取入门费的行为。“这几种现象在国内直销业界并未绝迹,此前遭查处以后只是罚款了事,现在则可能被判刑。”该人士分析说,“而且这次定罪的主要是针对‘传销组织领导者’,如何认定组织者、领导者也是一个问题。现在,直销业中职业经理人越来越多,这些人是否会因为公司存在传销问题而被定罪呢?我们都十分关注。”

  最近不少行业内企业纷纷向法律界请教草案解读,并对此三缄其口。

羊城晚报   

传销团伙五大花招

  “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现在传销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传销组织不得不给传销披上种种合法外衣。工商部门根据近日查获的案例,揭示出传销的五个新花样,提醒市民切莫相信传销“快速致富”的神话。

  1无商品只“传”不“销”

  现在的传销组织严密、等级森严,从过去“传商品”到现在直接“拉人头”,传而不“销”。虽然打着某某公司的旗号组织培训,但现场除了上课用的笔记本、粉笔、黑板、小凳子外,再找不到其他任何证据,让工商部门无从下手,只能现场将人员遣返。

  2“单个钓鱼”更隐蔽

  以前传销通常是大规模聚集“上大课”,“规模撒网”全面发展下线,而现在为了增强隐蔽性和安全性,大多采取小规模多点聚集,“一对一”、“家庭串门”进行逐个发展,上大课也改为单独辅导。记者在高新区一家茶座亲眼看到,一些传销人员两两而坐,进行单独辅导,一名组织者穿插其中,组织领导。

  3“招工陷阱”诱骗大学生

  现在传销逐渐从大城市向城乡接合部、贫困山区发展,发展对象也向下岗职工、待业青年、大学生扩展,并伴有低龄化趋势。在西安查处的多个传销窝点中,不乏未成年人。这些传销组织者,以介绍生意、介绍工作、招聘等名义欺骗群众,特别是针对急于求职的大学生,发布“勤工俭学”、“招聘兼职”的信息,谎称能获得高额回报,将人员骗往异地,接到窝点进行“洗脑”。

  4“电子商务”诱骗会员

  “电子商务”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催生出的一种新兴商务模式,现在一些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等旗号,使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发展会员。奖金发放也直接利用网上银行进行电子支付,网络让传销活动变得更加隐蔽。

  5网上交友物色下线

  原先传销主要利用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各种关系发展下线,现在传销人员也“与时俱进”,通过便捷的网络,上网聊天结交外地网友,并约其到自己所在地见面,想方设法诱骗进传销组织。

……………………………………………………
  解密所谓消费致富的途径

  单纯消费绝不能获得超过消费额度以外的增值,只能采用非法传销集资的方法:

  ——层层拉人头投资、代代发展下线,网头才能坐享其成,只有宝塔尖的上线可团伙分赃——金字塔欺诈老鼠会。

  金字塔的后加盟底层并不能致富,绝大多数加盟者只能获得费力、丢钱,失信、失望的下场。如此传骗坑人,返贫到更加极致而理当获罪。

  所谓的投资消费致富成功学

  消费是强调使用,消费是投资生命;消费不强调机遇,消费不投资机会。

  趁消费时推荐致富投资玩传销——产生大量传销难民,血本无归,众叛亲离、生存崩溃。

  投资传销能致富吗?

  ──消耗钱财;──花费资源。消费3000元已获得一些产品,还能再收入30000元吗?

  发展下线是违法活动;投资-消费-致富是美丽罂粟骗人的观点。民众被骗走钱财后,更令人恼火的是:这经济邪教让精神濒临崩溃的“受骗者”沦为更为狠毒的欺诈者。

  传销严打一波波袭来,传销犯罪势头却仍然迅猛,传销为何屡禁不绝?“没有明确可操作的法律条文做依据,执法确实很难”。
  传销团伙对抗执法人员 “工商公安来查不用怕,被叫去还给积分,去的越多积分越高”,传传销组织者公然对下线许诺。虽然打击传销行动一波接一波,可因为抓捕和取证难度大,传销组织仍旧气焰嚣张,根本不把执法部门放在眼里。一传销组织者竟声称:被执法部门叫去的次数越多越好,积分越高。

  但传销活动为何仍屡禁不绝,而且越来越嚣张,并幻化出新的花样?

    除了传销人员“一夜暴富”心理作祟外,查证认定难、违法成本低、执法没有形成合力等都是主要因素。

  “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工商部门打击传销的方式,只能是对受骗人员现场教育和驱散,发现一处驱散一处”,未央工商局执法人员宋东明对此很是无奈,传销人员违法成本十分低廉。要查扣,“拉人头”传销没有实物;要罚款,普通传销者本身就受骗,不仅身上没钱,而且罚多少也没标准;要拘捕,也是于法无据,只能遣散。

  自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来,一直没有一部完备的反传销的国家法规。从事传销活动只有情节严重的,公安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而抓捕和取证工作相当困难。尽管相关条例明确规定了由政府牵头,公安、工商为主,司法、商务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打击传销,但实际上,打击传销多数情况下仍然是工商、公安部门在唱“独角戏”,没有真正形成执法合力。

  目前的法律对打击传销活动尚有许多不健全、不完善之处,这些都需要及时加以修改完善。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传销人员从事传销活动的违法成本。今年8月2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们已经首次提请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希望通过刑事立法手段打击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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