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人保部布局社保缴纳新标准!
(2010-04-05 16: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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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帐户/120,只有1994年1月以前参加工作且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的人,或转业军人,或机关到企事业工作的人员才有此部分。
视同缴费帐户=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8%*12*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1993年前的连续工龄)*(1+10%)12.5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大约为:社会平均预期寿命—退休年龄)*12月,目前60岁退休的为139个月,55岁退休的为170个月。
3、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视同缴费指数=1993年所在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993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实际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人士透露,由于国家统计局实施工资统计改革,私营企业工资被纳入城镇职工工资统计,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或将较以往有所下降,人保部正在着手进行新的社保缴纳标准研究。
研究的原则为不降低职工社保福利水平。该研究由人保部相关失业、医保、养老、工资、工伤部门参加,有人保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中国劳动研究院的社会保险所人士参与,人保部部领导对此进行了批示。不过,有专家指出,短期内社保缴纳标准不会有新的调整,将来有调整也会做好衔接工作,可以通过提高社保缴纳比例,达到缴纳资金不变或者继续上升。
目前,城镇居民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是按照平均工资一定的比例来缴付的,如果平均工资水平降低,缴付标准将有所变化。相关社保政策或待新数据公布时调整。
人保部有关人士还透露说,根据国家统计局和人保部门的沟通结果,未来统计局将在目前公布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工资以及城镇在岗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公布纳入私营企业职工的全部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8年底全国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约有6676万人,相当于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所包含从业人员的54.75%。现行的劳动工资统计是指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8年该数字为29229元。但是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范围只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以及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单位,尚未包括城镇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纳入私营企业职工工资后,实际的平均工资将下降。
比如有测算发现,2007年,如果将私营企业职工工资纳入统计,则当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将下降15%。2008年纳入私营单位后,新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24927元,比原先下降15%。
统计部门的人士指出,上述新的平均工资数字将在适当时期公布,届时可能是劳动部门采取新的社保缴纳标准之时。“我们一直在和相关部门沟通,何时公布等他们的通知。”这位人士说。
中国劳动科学院研究院研究员狄煌告诉记者,将私企工资纳入统计仅仅是职工工资统计改革的第一步,以后个体工商户、雇员,以及乡镇集体企业职工、农民工也应逐步纳入社会平均工资统计。
这个说法得到了证实。2月23日,国家统计局人口就业司司长冯乃林介绍,下一步将雇员较多的个体单位也纳入工资统计制度。这使得整个工资统计比较全面。人保部的专家还表示,下一步国家实施新的社会缴纳标准,采取不降低居民福利的原则,比如可以提高缴纳系数,仍与职工工资挂钩的原则,也可提出一个新的参照标准.
目前职工平均工资是国家赔偿,优抚工作,以及工伤、养老、生育、失业、医疗保险等缴纳标准的依据。其中五大保险缴纳基数,是以劳动者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年缴纳,单位缴纳基数0.4%~20%不等,个人缴纳基数从0~8%不等。
由于纳入私营企业后的城镇职工新的平均工资水平可能将降低15%,国家赔偿,优抚工作,五大保险缴纳以及发放标准,可能仍采用此前高基数的原则。
中国劳动科学研究院一位专家举例说,医疗保险缴纳数字按照此前平均工资的14%(含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缴纳30%(含单位和个人),纳入私营企业的新的平均工资下降后,可以将此前的14%、30%的医疗和养老保健缴纳比例上升,最终缴纳的总数不变化。“提高缴纳基数是一个很简单的办法。”他说,“这只是一种与工资简单挂钩的办法,实际上还可以有别的参照标准,比如可以给一个绝对数。但最终如何设计还需要仔细研究。”
目前新的国家赔偿法尚在修改中。新的赔偿法草案提出,“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而对于养老金、优抚金的发放,国家仍会采取提高福利的原则。民政部优抚安置局优待抚恤处处长董天夫告诉记者,下一步国家统计局公布新的平均工资数,民政部仍将“不降低居民福利为标准来执行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