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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ATM取钱遭抢劫银行保安坐视不理究竟该谁负责?(图)

(2012-04-23 08:22:17)
标签:

刘小姐

宝安

先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

邮政储蓄所

文化

分类: 秋雨闲谈

女子ATM取钱遭抢劫银行保安坐视不理究竟该谁负责?(图)

  本报讯据《深圳晚报》报道,近日,刘小姐在深圳宝安黄田邮政储蓄所的ATM机取钱,让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3名劫匪竟在保安员和监控摄像头的“眼皮”底下,大摇大摆地转走了刘小姐卡中的2万元钱。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此案。

  4月17日晚8时许,刘小姐到黄田邮政储蓄所的ATM机取钱。“当时我刚将银行卡密码输入柜员机,旁边的一名男子就碰了我一下,我侧过头看他的时候,另外一名男子也过来了,两人把我挤到了一边,然后拖到了后面。”当刘小姐还没反应过来时,一名年约40岁、微胖的男子竟然到刘小姐刚刚操作的柜员机前操作起来。

  刘小姐见状立刻大声求助,然而,正在另外几个柜员机排队的十几名客户竟无一人挺身而出。很快,3名男子迅速离开了现场,刘小姐立刻自行报警。然而,让刘小姐绝望的是,在警方介入调查后,银行却称刘小姐被劫的时段监控录像正好坏了,而在现场的保安员却称并未听闻此事。该邮政储蓄所的林所长称,当时银行的保安员已经下班,只是拉了一张椅子坐在了闸门的位置。

    这些工作人员是干什么吃的,谁TMD白花钱雇你们啊,保安你还不如狗呢,是狗也没你这样的,其他工作人员你对得起谁啊?回家吧,你妈喊你回家吃“毒胶囊”呢……

 本人认为银行应承当缔约过失责任。

   一 储户的损失虽然是罪犯实施的抢夺行为造成的,但也是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的。抢夺行为是造成储户财产损害的全部原因;银行的疏于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是造成储户财产损害的全部原因。
   二 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部门,其营业大厅是面向社会提供的金融服务场所,是大宗货币的集散地,出于它业务的特殊性和可能被犯罪分子作为抢劫、抢夺等犯罪目标的高风险性,要求银行应尽到较之其他行业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向客户提供一个安全的交易环境,保证客户的信任利益不受损害,如果银行疏于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储户造成人身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 按照《合同法》理论及《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些义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不同于合同义务,它是指基于诚信原则和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有三种利益存在,一是期待的利益,一是履行的利益,一是诚信的利益。期待的利益,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期待得到的利益;履行的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当事人所能得到的利益;诚信的利益,是指当事人依照诚信原则,所应当享受的利益。在合同未有效成立之前,不存在合同履行的利益,同样,基于合同的期待利益也因合同尚未成立而丧失存在的基础,只有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成为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受到侵害,侵害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而上述假设中,银行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和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储户到银行营业大厅办理存取款业务,说明其对银行提供的营业场所的安全和服务是信任的,储户在此遭到抢夺,说明银行提供的交易环境是不安全的,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没有使储户对其的信任得到回报,反而造成其财产的损失,这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因此,银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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