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汪涵“代言风波”近日又爆出,湖南卫视主持人杜海涛也因为代言某款理财,导致4万受害人损失超过30亿,有媒体说:“目前诈骗团伙已经被抓,警方也已经立案。但是杜海涛一直没有回应过这件事,受害人们对于杜海涛这样消极的举动非常不满,不管杜海涛什么理由代言,都应该出面回应一下,才能让事件有好的发展。”
可是昨天杜海涛姐姐在直播的时候公开骂受害人“活该”,这件事也引起网友热议。有网友说:“卖人品欺骗粉丝赚代言费,然后来骂活该,说自己不差钱,这世道真是没天理了!”还有网友说:“这女的素质差到极点,令人气愤,杜海涛和他的姐姐必须对他们言论付出代价!”更有网友说:“姐姐说这话时,想过没有‘风高夜黑’的某一天被人打了闷棍,说话别那么嚣张!”
说实话,杜海涛的姐姐这个表态真的不怎么样。即便有心“护弟”也不该在直播间直接骂出“活该!”这样的话,本来不少人就因为“网利宝”赔了倾家荡产,你这不安抚不认错,还火上浇油,这哪里是“护弟”简直是“坑弟”和“害弟”,因为粉丝们听到“活该”更不会原谅杜海涛了。难怪姐姐一句“活该”,弹幕上就说:“冲他姐姐这态度,我们还就跟杜海涛没完没了了!”
小编因为不懂,才不玩“理财”,但是看到杜海涛姐姐这么说“受害者”也是相当气愤,心想:法律管不了你们,你们也不能这么嚣张,赚着高额代言费,当初代言吹得天花乱坠。现在把人家坑了,不主动认错也就算了,还骂受害人“活该!你活该!”还有没有一丁点人味。
但是,气愤归气愤,说到根子上还是我们对明星代言的法律规范漏洞太多。我们都知道,明星代言是企业为自己推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广告宣传行为,利用知名人物的号召力和影响力来扩大商品的知名度,从而最终达到提高销量,获得更大效益的目的。而一旦出了问题,从过去的案例中我们也没看见哪位明星受到处罚了,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广告法并没有关于明星涉嫌代言问题广告的法律责任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明星代言人不属于我国广告法调整范围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更不属于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可见,我国现行广告法所有条文中均未涉及明星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此外,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中所规定的虚假广告罪的主体也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对虚假宣传的处罚对象也只针对于直接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均将代言明星排除在法律责任之外。
尽管,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对明星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存在立法空白,那明星就不用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任了吗?得出这一结论显然是错误的。现在居然还有像杜海涛姐姐这样,不顾及受害者感受大放厥词说“活该!你活该!”显然有悖大家普遍认识的社会价值观。
看来相关部门真的要对“明星代言”出组合拳,好好的管管了,要知道“明星代言不担责”不该成为明星们“护身符”,恰恰是我们现行法律上漏洞,让有些人打着“活跃社会主义经济”幌子,干着偷鸡摸狗勾当,而明星不仅是他们手中抢,更成了他们招摇撞骗的工具。这时却强调“明星代言不担责”是不是听起来很荒唐,现在居然荒唐到有人直接对受害人喊出“活该!你活该!”再不管可怎么行!(随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