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到,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不少年轻妈妈相继有了生育二胎的计划,而且因为年龄都已偏大,都想尽早生育,纷纷向单位提出生育申请。眼看着年轻妈妈的肚子大起来,用人单位头头们的头也跟着一天天大起来,尤其是幼儿园,因为着急的也不只有园长,很多孩子家长得知这些情况后,也表示了极大的担忧。于是小潘所在公司在2015年3月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其中规定“幼儿园育龄职员符合晚婚晚育的条件后(结婚半年后交怀孕申请方可怀孕),按照来园工作年限、年龄、结婚时间的总分排队(幼儿园公示),并提前半年提交书面申请后方可怀孕”“两位教师怀孕间隔三个月,不按排队顺序怀孕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排队怀孕”?乍一听到这种说法,相信很多人肯定会怀疑自己的耳朵,这怎么可能?怀孕、生孩子完全是个人的隐私,怎么可以由着别人“摆布”,由着别人来发号施令呢?此规定一经出台,立即遭到了教师们的吐槽——“能不能按时怀孕,谁也不敢保证。轮到某位老师怀孕,这个老师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怀孕,跳过顺序后却又怀孕了,就不让生下来?这个规定太强人所难了。”尽管不少员工又看法,但是考虑到找份工作不易,老师们对公司的制度最终还是表示服从,其中也包括潘佳怡。
可是,当潘佳怡知道自己已经怀孕找到领导说:“园长,我怀孕了,想申请提前怀孕生育。”园长问道:“你的排名只是第七,现在怎么能怀孕呢?”然后又无奈地摇了摇头说道:“排队怀孕,否则按自动辞职处理,这是集团公司总部定下来的。你坚持怀孕生育,我个人做不了主,只能如实向总部汇报。”于是就有了与潘佳怡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档子事。
潘佳怡不服,2017年12月1日,她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幼儿园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及相应的赔偿金。仲裁通过审理并决定:幼儿园给潘佳怡发放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工资总额为39834.8元。2018年1月22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幼儿园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后。在这期间潘佳怡还被通报“为了强占生育名额,故意提前怀孕,这种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在单位内部造成极坏的影响。”
但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法律对怀孕女性职工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处于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针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且幼儿园在施行二胎排队过程中将潘佳怡排名第四更改为第七,并没有经过任何民主程序议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
说实话,一起因“插队怀孕”被除名的官司已尘埃落定。但是“排队怀孕”在当下的大背景下就显得十分辣眼。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由此可见,“排队怀孕”的规定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不久,诸如“排队怀孕”“孕前申请”之类的新闻就时不时出现。我们从中看到了“全面二孩”政策在落实层面的困难,也不乏有人同情企业,认为企业这么做实属无奈。但合理不一定合法,“插队怀孕”被辞退的怎么听都觉得荒唐。但它又提醒人们开放生育政策,配套权利保障措施也得适时跟进,才能让“家法”不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