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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捕公判”沉渣为何再次泛起?

(2014-10-26 08:49:59)
标签:

杂谈

公捕公判

时评

分类: ★随意时评

 

 “公捕公判”沉渣为何再次泛起?

文/随意

 

“公捕公判”沉渣为何再次泛起?最近几日,关于湖南岳阳华容县公捕公判大会的新闻,成为热议话题,此次华容县不但“公开”,还让嫌犯挂着牌子站在“囚车”上游街示众。

对于上了些岁数的人来说,此景并不陌生因那个年代兴这个,因为游街示众能让百姓“大快人心”,因为当时的公检法也认为这样做对犯罪分子具有震慑作用。

然而我国1980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就规定:执行死刑不应示众。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就“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为什么要严禁“公捕公判”?因为它严重的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借公开游街示众对公民进行羞辱。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了新《刑事诉讼法》的今天,“公捕公判”尤其显得格格不入。另一方面是有罪推定,这些犯罪嫌疑人未经人民法院宣判,就被定为有罪。

但是近年来像湖南“公捕公判”的现象屡屡发生,有些地方还打着法治的幌子,美其名曰“一次生动普法教育”。但是当人们发现那些贪官从未“公捕公判”的时候就开始产生质疑了,不少人认为,公捕公判大会是官员治民的一个手段。他们要靠对犯罪的严惩来对人民进行警示教育,这样的指导思想就是错误的。因为我们只看到对民间的刑事犯罪进行公捕公判,而对官员贪污腐败等刑事犯罪却从来不公捕公判,对贪官公捕公判、游街示众,难道不也能震慑贪官?难道不是让人民拍手欢呼吗?为什么却不搞公捕公判?于是公捕公判就成了老百姓享有的“特权”了。

公捕公判、游街示众为何屡禁不止?问题还出在法律漏洞上。一是法律规定不严。现在的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这些做法,只是由两高发出通知,而通知又只是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没有涉及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问题。因此要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一切公捕公判、游街示众,二是惩罚不严。因为1988年两高司法解释后对出现这类现象,人们并没看到有关领导人被追究,相关机构被问责,无形中对“公捕公判”持容忍甚至默许态度。人们不会忘记项城“公捕公判”事件,结果一句“出发点是好的,方法不太妥当”就万事大吉了。更糟的是有些地方还把民意绑在他们“公捕公判”战车上。2009年9月23日,华容县城关地镇党委书记发表讲话,称“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城关地区公捕公判大会,公开逮捕和判决一批危害社会、危害人民的犯罪份子,这是得民心、顺民意、大快人心的好事。”五年过去了,华容县的地方政府还在一以贯之。所以这种有悖司法精神的事件才会再次发生。

显然公捕公判”与中央的依法治国的精神背道而驰我们必须要问,为什么这种违背法治的“公捕公判”大会,能在舆论三番五次的质疑与批判下,依然在一些地方坚韧地生长?我们必须看到湖南的公捕公判”绝不是一起孤立事件,“公捕公判”沉渣泛起,是地方政府将“游街示众”当政绩必然结果,是通过违法实现“维稳”的又一次表现。看来法治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文/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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