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掐死2名5岁女孩后碎尸焚烧本报平顶山讯两名活泼可爱、正上幼儿园的5岁女童(文中系化名),在中午吃完喜宴后突然失踪。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在两名女童失踪的村庄展开地毯式搜查,一天后在村民吕某家中储存粮食的瓷缸中发现了两名失踪女童未被焚烧完的尸骨。6月2日,记者从郏县警方获悉,凶手正是未满17岁的犯罪嫌疑人吕某,吕某已被抓获归案并承认作案事实。(2014年06月03日《大河报》)
【事件回放】5月30日中午,琳琳、茹茹都跟着家人去了该村一村民家吃喜宴。其间,两个孩子嚷着要去买冰糕吃,其家人分别给了孩子1元钱。喜宴结束后,幼儿园也上课了,两家人却都找不到孩子了。5月31日下午,民警在该村调查时,未满17岁的吕某向失踪女童家人称“在村西看到过两个孩子”,而面对警方询问时,吕某又称两个女童丢失时在一家网吧和某某一起上网,当民警找到某某时,被称根本没有去网吧,也没有和吕某一起。吕某无法自圆其说,被列为有重大嫌疑。6月1日上午,民警在吕某家排查时发现了两名女童的尸骨。证据面前,吕某的心理防线全面崩溃。对于吕某杀害两名女童的原因,郏县公安局有关人士未予正面回答,但称经突审,吕某已供述了自己将两个孩子掐死后并碎尸焚尸的犯罪事实。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随意评说】凶手竟是还不到17岁的少年!?在“六一”这只属于孩子们的节日里得知这样的惨剧,让无数人背后发冷,两个活泼可爱的女孩,就这样与家人阴阳两隔,而且少年还采取了掐死之后分式和焚尸的极端手段,这是一个怎样的少年?报道没有细述,我们能知道的就是他是一个未满17岁,其母亲因精神问题离家出走,一直与父亲、奶奶一起生活,并很早就已经辍学,平时特别喜欢上网。
这基本上是一个单亲家庭,一个简单的背景:单亲、辍学、上网等关键词勾勒出事件背后家庭、学校、社会的“勾连搭”。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一直就是一个比较严峻的社会问题,我们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也经常看到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报道,其中不少是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案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正当全社会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的同时未成年犯罪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大都有预案,作案前经过精心策划和充分准备,作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点。暴力化、残忍化 尤其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继续呈现上升趋势,导致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家庭矛盾突出、教育问题凸显等等,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经集聚成广大群众最不满意的焦点问题之一,已经成为社会管理领域高度关注和亟待认真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我们从一组数字中了解到未成年犯罪,2009年为77604人,占全部罪犯的比例为7.78%;2010年为68193人,占6.77%;2011年为67280人,占6.40%。不难看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的基本状况未得到根本扭转,有资料显示,未成年人罪犯在全部罪犯以及青少年罪犯中所占比例均越来越大,尤其是14-16周岁罪犯数量越来越多。对此有研究证实:家庭氛围、学校环境、同伴交往等是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幸福感的主要因素。那些不健全的家庭,往往对子女失于管教,即使管教,也是缺乏正确的教育引导,特别是一些家庭的管教,往往使子女养成了“自私、任性、骄横、懒惰、粗暴、贪婪”等不良意识和行为习惯。学校教育中,不重视素质教育,“分数至上”对孩子们的品德教育失去了耐心,迫使一些学生产生厌学逃学情绪。成为问题少年,辍学、流浪到社会上,一些腐朽思想与社会不良风气使未成年人中的个人主义、自私自利倾向日益得到强化,不仅进一步毒化了社会风气,而且反过来又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群体的不良心理,增加了其违法犯罪的诱因。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导致未成年人不断增多的社会原因非常复杂。监护人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是造成未成年人出走的又一大原因,约占到10%。不少家庭因为家境贫困而造成家庭成员(尤其是成年家庭成员)的低自尊、易怒、脾气暴躁等不良个性。未成年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治意识极其薄弱;缺乏正确的人生观,是非不明,荣辱不分;交友不慎,借助发达的现代传媒,多样化的交友方式,往往使其误人歧途;争强好胜,好奇心强,感情易冲动且不能自控,往往使其陷入深渊而又难以自拔。这个群体较突出的特征是:本身恶习较深、积习难改,行为无视法纪、无所顾忌,不少未成年人或主动、或被迫地以违法犯罪的方式获取钱财和其他物质利益,最终是导致人格极度扭曲,是非、美丑不分,逐步形成仇视社会、影响社会管理的小群体。
事件中的少年不例外的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任性放纵,缺乏良好养成;简单粗暴,教育方法不当;家庭影响,生活环境较差;社会影响,心灵受到伤害。 青少年之所以违法犯罪,除了他们的易怒性,易惹性和满足好奇心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不考虑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可怕性和危害性。以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有的是不想考虑危害的后果。有的是不会考虑危害的后果。但不管是你不想,不会,犯罪结果都会随着犯罪行为的产生而产生,这些危害不会因为你不考虑而不存在。所以危害结果是不易罪犯的主观意识而转移的。我们必须看到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和学习,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的破坏都是无法计算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即会对被害人的经济,健康,生命造成损害,还必定对被害人的家庭产生间接的伤害;对自家人的危害。违法犯罪不但给被害人家人带来危害,而且给自己的父母,也会带来无穷的灾难;对自己的危害。未成年人犯罪不但伤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它会因此改写自己的人生。埋葬自己的前途,真正一失足成千古恨,况且后悔已晚,痛恨已晚。但却只能呆在高墙铁网下叹息。未成年犯罪。
事件中的少年,必将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但是该事件则更多的是提醒我们,加强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和教育及预防犯罪,让更多的少年回归家庭、回归学校、远离网络暴力。利用特殊场合的亲情碰撞,以真情、真心救助保护和教育来唤醒“失足未成年人”的良知,从而使其真诚悔罪、具结悔过、重新做人,同时,公检法司等机关部门也要积极为其修复因犯罪行为而破坏的社会关系提供必要的帮助指导。
事件中少年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犯罪虽然有其生理、心理不成熟和认知能力有限等原因所致,但与其父母或者监护人长期疏于或放纵管教、错误管教,甚至直接组织实施其违法犯罪也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只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款,而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既与法理精神相背,又不利于此类问题的解决。
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比照成年人犯罪量刑,在基准刑中依法享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那么,就应当将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这一部分法律责任转移给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承担。否则,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这一部分责任就会转嫁到社会上去释放--导致父母或者监护人进一步忽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束和监护,甚至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享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特殊条件去实现父母或者监护人的非法目的。
其实,今天以两个女童的无辜惨死来讨论这个话题本来就沉重了许多,但是我们又不能不说,因为未成年犯罪危害越来越大,手段越来越残忍,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文/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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