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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诫教育中心悄然出现的真正原因?

(2014-02-14 09:15:26)
标签:

训诫中心

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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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情感

分类: ▲随意社评

 

 

 训诫教育中心悄然出现的真正原因?

文/随意

 

训诫教育中心悄然出现的真正原因?  近日,有河南南阳市民发微博称,其近70岁的母亲赴外地上访后,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拘禁”于“南阳市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被质疑为“新型劳教所”2014年2月13日《新京报》)。

  劳动教养制度已于去年底被正式废除。正当人们为此拍手称快的时候一个以“维稳”为目的的“上访训诫教育中心”也在悄然出现。在此之前,对部分上访“钉子户”进行劳教,可见劳教制度这个在我国存在了58年虽已废除,但是劳教思维依然还在。我们看到,对所谓“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拘禁,不签保证书甚至进行“无期训诫”,这样的“训诫教育”本质上已经与劳动教养没有分别。

  废除劳教制度我们用了长达十多年的努力,才得以实现,这是因为劳教制度已经完全不适应时代要求,阻碍了司法的健康发展。它不仅是对公民权利的直接侵犯,也与法治原则格格不入,也为司法腐败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日前南阳等地的“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无一例外的存在政府背景,名义上对上访人员执行“训诫教育”实为“拘禁”明显是把行政权力凌驾于司法权力之上。明显是在限制人身自由,是不人道的,还涉嫌使用暴力和进行非法羁押,地方政府却还将其公布出来,是想对上访人员形成一种明目张胆的震慑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制度取消,正是因为有违宪法,河南各地出现的“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正像网友质疑的,是“新型劳教所”,更像是已成为历史的劳教所的替代品。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正是因为其违背了宪法,能让权力机构滥用权力,随意构陷于人,随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训诫中心”的出现,是法制建设的倒退,不利于推进法治社会进程,公民上访是正当的权利,不能随意干涉,当地政府应该致力于为民众解决难题,化解矛盾,而不是使用非正常手段修建针对所谓非正常上访人员的“训诫中心”,而激化矛盾,打击一切“异己者”,执法犯法。“训诫中心”应该马上关停,“训诫中心”的“建设者们”也应被追究责任,不能再让已扫进历史角落的劳教制度死灰复燃

  其实劳动教养取消之时,就已经有不少人在怀疑,地方政府为“维稳”会不会设立相应的机构来取代原有劳教功能?现在看来这种担心还真不是多余、不幸的是,这种担心正在变成现实,劳教还没有取消多久,“训诫教育中心”就粉墨登场。过去我们对于类似的问题总是愿意从地方政府官员法律意识淡薄来考量。其实不然,因为他们从不缺乏相关法律常识的来源通道。却是为了标榜自己为官期内政绩,欺上瞒下的使然。说穿了就是在用非法的手段打压上访者应有的权利,为自己的权利和地位涂脂抹粉。

   设想他们如此偏离司法又如何“劝导教育”?其结果只有激化社会矛盾。明眼人一看“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在训诫所内与外界隔绝,被限制人身自由和没收通讯工具,不允许探视”,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求被训诫者“签订保证书,否则无期训诫”,这是在限制人身自由,这不是变相的羁押又是什么?

  地方政府设立“训诫教育中心”和将上访人关在“训诫教育中心”,对于决策者而言,这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而对于具体执行者来说,就是对上访公民的非常拘禁,涉嫌非法拘禁罪。这两种行为都是刑事犯罪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然而,这些“训诫教育中心”堂而皇之地在县公安局拘留所设立专区,县财政还专门拨款,却无人追究。

  看来中央在端正党风,改变政府作风时强调“把公权力关进笼子里”是对的,但是我们依然看到不少地区将它视为耳旁风,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在于缺乏一个合理的制约制度,没有让当地纪检、检察、人大等相关部门对政府的公权力形成最有利的监督和制约,相反却在非法的“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形成的权力链条上,公然违背法治意识,掩盖事实追求所谓的政绩观。这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以红头文件方式推出的维稳举措,明目张胆的赶着违法的事与现行国家法律相悖。

   然而我们应该警觉的是“训诫中心”绝非个案,要知道现在不是改革初期,法治已成共识,改革已成趋势,也就是说任何层面的改革举措,任何领域的“积极探索”,都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中运行,必须经得起法治的检验。所以笔者以为,在加强法治社会进程中,当下当务之急是要完善“法治政府”!文/随意

   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d61f9a0102efb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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