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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5起航班“诈弹”究竟该如何应对?

(2013-05-16 09:14:25)
标签:

一天5次诈机

危害社会

民众恐慌

严重后果

杂谈

分类: ★随意时评
 

 1天5起航班“诈弹”究竟该如何应对?

文/随意

 

   1天5起航班“诈弹”究竟该如何应对?

    深航ZH9889北京飞深圳机型:波音737-900(单舱载客192人,两级客舱载客180人)预计起飞: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08:00预计到达:深圳宝安国际机场(B楼)11:05状态:8点33分接到威胁信息,延迟起飞,重新安检。实际起飞10点27分,实际到达13点27分。(2013年5月16日《京华时报》)链接:http://www.chinanews.com/sh/2013/05-16/4822940.shtml

    一天突发5起航班“诈弹”实属罕见,笔者注意到消息披露后立刻引起国外媒体的高度关注,有些媒体甚至称:这是一次有预谋恐怖行为。看炸弹如何变“诈弹”,一天5起的确让人心惊胆颤,航空遭炸弹威胁事件频发而且还是高密度,这既是对航空业的考验,也是对公民道德的拷问。

  去年是“诈弹”频现多发的一年短短的40多天就发生5起“诈弹”事件,10月9日,国航CA4111、CA1578两航班起飞前接到不明威胁电话,按民航安全管理规定对该航班进行严格检查,未发现异常。

  9月份就出现了3起炸弹威胁航空的案件。29日,某些乘客情绪激动,假称机上有炸弹,导致春秋航空9C8950航班延误。25日,旅客陈某谎称行李内藏有炸弹,被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依法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10天。9日晚,三亚飞往广州的海航JD5168航班准备起飞时,广东乘客余某谎称有炸弹,导致飞机延误。而昨天一天内就发5起应当引起高度警觉。

  我们知道在安全等级最高的航空领域,“诈弹”跟炸弹同样可怕,接二连三的恐吓电话让人们谈弹色变。虚惊一场既消耗了巨大的公共资源,又是对公共秩序的严重干扰。而制造“诈弹”的理又往往让人大跌眼镜:有的借打虚假威胁电话躲债,有的竟自称为了“活跃气氛”,由于公民道德的缺失,让狼来了的故事不断上演。

   那么昨日的5起“诈弹”又为何故?目前还没有定论,但一定不排除这些人缺乏必要的航空知识和法律意识,对制造航空‘诈弹’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他们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至于是否“有组织的预谋”说法不能确定,有待进一步的取证调查证实后方有结果。而笔者此时要说的是“诈弹”事件的处置客观上也反映了航空公司应急管理水平的高低。机场、航空公司等方面在管理上的不够完善,让使诈者也有可乘之机。中国民航网曾发起的调查显示,“管理当局对安全规章和措施要落实到位,不走形式、走过场”和“航空安全是机场、航空公司、空中管制等系统性问题”的网友投票已达六成。

  去年12月1日的“诈弹”事件民航人士估算过,造成的南航客机紧急备降,估计损失达50万元。公民犯罪的低成本或者零成本,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只要称“有炸弹”飞机就中止飞行的事件频发不绝。虽然我们现在还不能有绝对有效的措施对“诈机”加以防范,当民航业一次次经历狼来了信号后,切忌警戒心容易走向松懈,如不然一旦真的遇到恐怖威胁,也当作恶作剧处理的话,那么伤及的将是所有乘客的生命安全。

  虽然,我国对威胁民航安全的肇事者和恶搞者的态度是零容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处罚过轻,去年造成12月1日南航航班迫降武汉的嫌疑人宋某,已于被抓获并被刑拘,可能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当时在如何量刑上争议不小,最终也只是“造成严重后果”获刑4年。针对当下较为严峻的民航安全形势,或许我们许多工作要做,如:要配合司法机关对制造航空“诈弹”者进行打击,以起到警示作用;要加强有关民航安全的公众教育;特别是利用传媒、机场及飞机上的宣传窗口对乘客进行法制教育固然重要。但完善司法刻不容缓,因为一次“诈机”不仅带来直接损失数十万或几百万还有不可估量的间接损失,更关键的是他给人们带来恐慌和社会不安定。

   现在我们看来“造成严重后果”过于宽泛,不易操作,也容易让恶搞者钻了空子,使有些人有事无恐。所以我们对“诈弹”恶搞者不能仅仅态度上的零容忍,而要施与重典方才有效。此类“诈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按照《刑法》第291条规定,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司法部门认定“造成严重后果”,处以有期徒刑的上限最高可达15年。

   但笔者以为,除了进行刑事处罚,对这些恶搞者还应从民事上追究熊仁的责任,令其承担其行为所导致的巨大经济损失。如果暂时赔偿不了,也要作为一种债务,等他有能力的时候一起承担。法院还可以采取限制消费等手段敦促他履行债务。通过经济上的追责能给潜在的“诈弹”散布者以威慑力。

   虽然规定了“严重后果”,但目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何种情形属于“严重后果”作出规定,这导致在司法实务操作中很难把握,在没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延误航班多长时间、造成多少直接经济损失等才算“严重后果”因为没有规定“严重后果”的明确标准、所以全国尚无5年以上判例,基层法官在量刑时倾向于“保守”。“对于这种无明确规定的量刑来说,依据不足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会倾向于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从轻判决,这也无形中在纵容恶搞者。所以司法的完善首当其冲。

   如果继续使用“严重后果”的法理,那么在法律允许的自由裁量范围内,法官是否也应考虑到航空业的特殊性,从国家形象和社会效益考虑后果是否严重。否则“诈弹”不会休止。文/随意【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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