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春3月5日电
(记者贺宝庆)吉林省警方5日晚间发布消息,2月大男婴失踪案的嫌犯已经落网,孩子不幸身亡。吉林警方在19时53分发布消息称,犯罪嫌疑人周某于3月5日17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初步审讯,周某,男,48岁,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长春市经开区。
据周某交代,3月4日上午7时许,他将停放在长春市西四环路与隆化路交汇处“为家超市”门前的一辆银灰色RAV4丰田吉普车(车牌号吉AMM102)盗走后,驾车直奔长春至双辽公路。途中发现被盗车后座上有一名婴儿。为什么要掐死孩子?周末交代因为孩子哭闹,怕被发现。当车辆行驶到公主岭市怀德镇至永发乡公路旁时,周某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13年03月05日 中国新闻网)
视频链接:http://video.sina.com.cn/p/news/s/v/2013-03-05/230062128497.html(新浪播客)
事发后长春市出动警力展开了全程大搜捕,媒体和的哥司机、几乎全体市民参与了这场全程大搜捕,在强大攻势下嫌犯周某选择了自首,可惜孩子还是没保住。这一起轰动全社会的盗车演变成“盗车+杀人案”叫人心里发紧,虽然嫌犯自首,也难以平复人们的愤怒情绪。此时此刻,在开始趋于平静的这座城市中人们思考着,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嫌嫌犯选择掐死婴儿的残忍手段?全城大搜捕的方案中又有什么不妥之处?嫌犯该当何罪,婴儿父母担责几何?
当周某偷得车后又控制着人质婴儿,此时他所能得到的信息只能是车载收音机,然而全城围捕讯息让他坐立不安,男播音员的情绪化的“劝解”和“疏导”没有对周某起到任何积极的作用,反而使他心情更加躁动不安,又怕婴儿的哭闹引起周围人怀疑,于是起了杀念。我们常说对罪犯的劝解语言是要讲艺术的,此时需要的不是亢奋和锦言妙句,而是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感化,此时如果播音员换成女士恐怕会更好些。
那么,嫌犯周某该当何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周某已经构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在量刑上6万元以上不满7.8万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万元以上不满9.6万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万元以上不满11.4万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万元以上不满13.2万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万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周某所盗车辆AMM102市场指导价为18.78万-26.98万,已经适用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从目前状况看周某故意杀人罪是成立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周某虽有自首情节,但两罪并罚,他也可能被判处死刑,这合乎民意,法理上也讲得通。但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我国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量刑还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目前,警方的搜捕方案是否妥当,从接到报案到出警侦办其中是否有瑕疵,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至于孩子亲属的一番话,指责警方办事不力动作迟缓是否成立有待于进一步验证。然而,婴儿的父母在这次事件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他们此时正处于丧子的悲痛之中,多说无益,但是,将孩子放在车中,下车后又不熄火,十来分钟发现车辆丢失,如此疏忽大意,实在叫围观者无语。笔者认为这个事件的发生,这位父亲实在脱不了干系,不熄火,不拔车钥匙,就离开自己毫无能力的婴儿,说父母没有履行好监护权,一点都不为过!
也许任事件之后都会引来阵痛和反思,我们痛在动用全城之力居然没能挽回一条幼小的生命,反思的是,我们的父母该如何履行职责,呵护孕育出的小生命;媒体是否除了揭露真相曝光罪恶,是否还要多一些感化;警方在布置方案上是否要充分考虑到以保护一个无能力的婴儿为首要任务?文/随意【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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