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11月27日下午从江苏省公安厅了解到,杀害民警黄升的15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在山东警方的全力配合下,已经于日前全部被抓获归案。(12年11月27日央视网)
这起事件再一次告诉我们警察是“和平时期最危险的职业”这一现实。黄升24岁一位年轻的警察用生命捍卫了警察的尊严,面对野蛮、穷凶极恶歹徒他用血肉之躯挡住利刃保护战友,可歌可泣。当人们用泪水和鲜花送走英雄时,战友们更会感到肩负的使命,社会的重托;也告诫人们,现在远没有我们想象中的太平、处处都是莺歌燕舞,恶势力的成渣随时都有可能泛起,他们无视法律、胆大妄为,对警员施暴后还追杀之死,如此猖狂令人发指。
然而,黄升的牺牲依然也凸显出警方在侦办案件中存在疏漏,一是对这伙诈骗案件所涉案的嫌犯估判不足,两地警方在对接上存在信息不畅,故而才出现江苏警方两名警察两名协警势单力薄的尴尬局面。其中原委笔者不愿主观臆断。笔者只想说侦办案件可不是“远来的和尚会念经”,而是与当地的民俗习惯风土人情有着直接的联系,而这一方面恰恰是当地警方的优势所在。双方有效的配合的好会事半功倍,否则就会障碍重重,寸步难行。
从江苏警方派出的人员似乎也没有做好充分的考量,更不会估计到这伙人已经不是仅仅是经济诈骗那么简单,两地警方更没有想到已经对黄升等人施暴后他们会穷追不舍,居然会围追堵截捣毁警车,杀死警员。笔者以为,黄升的牺牲不仅仅是有以身施法者大有人在,而且还是跨境侦办案件程序存在瑕疵。
从诈骗涉案到穷凶极恶的暴徒,也在次证明法律的威慑力不够。之所以说警察是和平时期最危险的职业,是因为几乎每天都有民警牺牲。有一项报告显示1998年一年间因公牺牲的警察就有443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58人;1999年因公牺牲533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65人;2000年因公牺牲449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62人。2001年牺牲民警68人,受伤民警3510人;2002年牺牲民警75人,受伤民警3663人。笔者也注意到一些网友不够理性的看待这个问题,认为导致黄升牺牲也是由于警方长期以来暴力执法所致。笔者不同意这样的看法,我们不排除警界也有害群之马,打他仍然使我们社会维稳的主要力量。
因此说,对于近年来出现的袭警事件,极端的说成民怨所致显然不合理,特别是黄升的牺牲暴露出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所以应该理性看待,不能意气用事,更不能推波助澜,因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就是一个需要用理性来进行管理和治理的,是需要通过制度性的规范实施来达到的。
警察是国家机器,他们处在各种对抗性社会矛盾的最前沿,所以有些人对警察仇视,是在合理不过了,那些人仇警?无非是那些被专政机关打击过的违法分子,有经常被公安机关惩治的小混混,有对社会现实不满发泄怨恨的,有既得利益者趁机发泄私愤的,还有被蛊惑不明事理的人。
警察也是人,警察也是需要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警民关系的融洽是社会之福,也是社会之需。警察的工作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关心,警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现在频频发生的被袭事件,我们不能只是光顾一面之词就对警察进行责怪;显然是不可取的,这不仅是对逝者的不敬,也是对不法分子的纵容。笔者认为,良好的社会秩序不是仅靠几个警察就能维持的,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参与和配合,需要广泛的群众参与,与其笔诛口伐、发牢骚,不如让我们声张正义,才是维护安定团结的正途。
在黄升牺牲的事件中,也一定有受蒙蔽的一些人,他们不明真相,更不知袭警带来的后果,但是这方面说到底是法律本身没有威慑力,人们所知的还仅仅是“妨碍公务罪”,而且许多人有“法不责众”思想在作祟,一些人通常是即不知为什么做,事后有何结果,全然不知,这是由于“妨碍公务罪”实在是太宽泛。
笔者记得2003年就提及要设立“袭警罪”但是快十年了仍没下文。这是人们对袭警罪有不少误读所致。有人认为,设立“袭警罪”这容易导致警察强势、警察权滥用。然而他们互忽视了“袭警”行为不仅是对警察生命健康的威胁损害,也是对警察执法尊严的挑战。如果仅以“妨害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袭警行为进行处理,缺乏足够的法律威慑力。“袭警罪”打击的对象是少数违法犯罪分子,而不是老百姓;“袭警罪”的行为手段是暴力、威胁,而不是其他行为,未使用暴力、威胁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袭警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而不是一般情况下的警察。
如果我们从那些被围攻、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使用枪支、刀具、棍棒,采用爆炸、投毒等手段伤害公安民警将其残害,还泰然处之恐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不保,百姓安居乐业也会成为妄谈。
最后,祈福英雄一路走好,穷凶极恶罪犯必受到严惩。文/随意【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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