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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嫖宿女学生案”为何云里雾里?

(2012-05-29 08: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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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

嫖宿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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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随意时评
   

 永康“嫖宿女学生案”为何云里雾里?

文/随意

 

 

   永康“嫖宿女学生案”为何云里雾里?
  5月27日,网曝永康发生嫖宿学生事件,且涉及多名企业家,经本报了解,永康市正在查处一起介绍卖淫案件,已逮捕以陈某为首的6名犯罪嫌疑人。昨天,永康市公安局对外公布了案件相关细节。据了解,今年2月,永康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警方立即组织力量开展秘密侦察,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于4月5日下午开展了统一收网行动。这次行动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0人,其中涉嫌介绍卖淫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5月29日《钱江晚报》)

   永康“嫖宿女生案”随着网友“奸商陶瓷”爆料浮出水面,到今天定性为是一起“介绍卖淫案件”,涉案主犯是一位90后女子。参加这场“嫖宿盛宴”的不仅有企业小老板还有一位市人大代表。另外就是那些被裹挟其中的小女生。然而案件还远没有结束,接下来的审理,也许依然会让我们大跌眼镜。

   为什要这样说呢?因为此前官方的蹩脚的解释实在不敢恭维。网友爆料后,首先是遮遮掩掩,“对于此事的具体情况他不是很了解,不过确实有这么个案件在调查中,目前不方便透露。”然后又矢口否认说过这样的话。于是就有人想了,这又是网友在编排一则假新闻在忽悠我们。事实上这层窗户纸不被捅破,此案还不知要掩盖下多久。

   28日警方又进一步说明“事情大概发生在2月份左右,永康公安已经立案了,但具体的细节,现在还不方便透露。”目前此案已经移送当地检察机关。涉案人员中社会闲散人员为买淫卖淫和中介者,个体业主是买淫者,在校生为卖淫者。这里案情本不复杂,而是官方的态度,莫非又在拿捏平衡关系,如果出自对小女生保护,无疑出发点还是对的,因为她们也是受害人,如果出自对“人大代表”和小老板的保护,可就大错特错了。

   事件中的主犯,再加上有前科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以引诱幼女卖淫罪,根据刑法第359条第2款之规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其他人呢?笔者注意到,事件已经在向弱化的态势发展,从“嫖宿女生”到“强奸”论处,再到“嫖客”像在坐过山车,惊险过后趋于平稳,因为只是“嫖客”而已,到了算上拘留的时间再判处劳教也不过是一年半载。有的可能在法院判决之日,也就是他们获得自由之时。因为在20名的学生中,除了10名未成年,还有10已经过这道线,所以在谁与谁有过性交易,也存在着选择余地,只要是为了从轻发落,摆拖自己“嫖宿幼女”也非难事,只要钱使得好就可以解决问题。至于主犯陈某无论谁仗义替她顶罪都无济于事,所以只要保全自己,期待着法院的轻判。然而笔者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这样结果。

   目前我们必须看到这些淫贼色鬼,在他们的猎取目录中越来越多的幼女占了大篇幅,其中,有“老牛吃嫩草”的变态,另外就是现行的法律也确实为他们开了铤而走险的便利之门。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强奸罪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两者相比从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和保护幼女权利的力度看,前者显然不及后者。而事实上这一款对保护妇女极为不利,无形中也为那些伸向幼女的黑手起到了纵容。这一法律软肋不仅嫖客了解精华,就连组织者也深得其法。由此可见永康发生“嫖宿学生事件”不能不说与法律本身缺失有着直接的关系。

  关于永康的“嫖宿女学生案”,此前传闻未成年学生会自愿要求包养,这样的奇谈怪论似乎也在帮助不法分子开脱罪责,退一步讲即便是,她们也是受害者,试想一下谁会自愿走上卖淫道路,在她们即将踏入成人,胁迫、引诱,陷阱无处不在,所以校园安全管理要延伸,家长朋友们要在孩子转型期不可掉以轻心,溺爱娇纵要反对,大撒巴掌不可取。

  永康的“嫖宿女学生案”,还反映出官方发布消息准确、真实性存在诸多商榷地方,在未弄清事实之前会惜墨如金固然重要。但是信口开河一日三变实属不该,特别已经进入程序的案子,是一些涉事受害者众、影响十分恶劣、社会关注强烈的舆论突发事件,当地官方应当及时发布信息,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公布起获的有关信息,充分告知公众,应当建立有一种与公众进行良性沟通互动的机制。文/随意【原创】

永康“嫖宿女学生案”为何云里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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