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出现“崇尚复仇”以及使用春秋决狱,归根到底是国家公权力缺失造成的,国家公权力缺失犯罪就得不到有效的打击罪犯也难绳之于法,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或是受害人的家属就一定要寻找其他途径伸张正义,于是复仇就成为他们的首选,如果国家权力及时到位,能把罪犯及时搞定谁还愿意自己去干着即危险有违法的事?
“复仇”作为古老级词汇随着拉登的死去再次复活,以一种文化注入当今的恐怖行为,使世界爱好和平的人们谈恐色变,基地组织的“复仇”绝对是当下最大的魔鬼,当然还有它的制造者。除此之外“复仇”还常常作为体育运动的激励语汇,最典型当属中国足球,整天喊着要“复仇”,但每次让人家整得遍体鳞伤,与其说这是“复仇”倒不如说是.....。当然,还有就是文学作品中的“复仇”也占了半壁江山。
其实,在体育比赛中使用“复仇”一词着实不太舒服,把体育运动这项原本崇高的挑战自我却装扮得血淋淋,多少使人感到不悦。那么我们为何愿意将“复仇”常挂在嘴边,这绝不是空穴来风,它却是我们传统文化儒家思想重要内容,且不断在影响着现代人,人们自然会疑惑孔子的儒家思想不是以“仁”“礼”广博天下吗?“复仇”似乎与此不搭界,其实不然,两千多年来在古代社会里,由于国家公权力的缺失,它却成了法律的补充,竟而形成了中国古代法文化的重要内容。我们可从有着“中国第一复仇烈女”透析古代是如何处理复仇这样案件,看“复仇”这一古代法文化的历史渊源。
西晋的文学家傅玄在他的《秦女休行》中有一首诗这样写道:“父母家有重怨,仇人暴且强,潜备刀兵,常年车以后仇家,十余年不能得。”这首诗的意思是:为了报杀父之仇,不畏强暴、不退缩,身上暗藏管制刀具,坐着安了纱窗的驴车,去侦查仇家的虚实,找准机会下手。其中真实的记载了,赵娥这位生活在汉灵帝时代,甘肃酒泉福禄县女青年,为父亲赵君安报仇的生动和艰难历程。她的父亲被恶霸李寿杀害,本来她狼家三个兄弟都想报仇,没想到却在一场瘟疫中先后去世,家遭惨烈,凄凄惨惨戚戚,复仇的重任就落到了赵娥那柔弱的肩上。为报仇赵娥就买了一把刀,天天晚上要做的一件事就是磨刀。然后扼腕发誓,立志报仇。
邻居徐氏夫人知道这个情况之后,就劝她说:李寿这个人很凶猛,你不要没报了仇,反而为他所害,就算了吧。但赵娥复仇之心不改,时刻准备履行自己的复仇计划。但赵娥却不是蛮干,在战略上她藐视的敌人,在战术上她重视敌人。那么赵娥本一弱女子,却为何痛下决心,身藏利刃苦苦等待机会十余年?以现在的眼光来看是件多么残忍的事情,究竟是怎样的动力在支撑着她,为什么赵娥会有如此坚定的复仇意志呢?
在古代社会里,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民众形成了“崇尚复仇”的文化心理。秦朝奉行法家思想禁止民间私斗,不允许私人复仇,但是在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推行以孝治天下的方针政策。所以在“复仇”这个问题上,为父母报仇就是“孝”的表现,如不为父母报仇,就会让父母的冤魂在九泉之下都得不到安宁,这样也会被人们视为不孝的表现。因此大汉王朝就特别注重这方面宣传,最有地位的就是儒家经典《春秋》。因为《春秋》经传都提倡复仇“切复仇之志”,就是要坚定每个复仇人的意志,这被人称为春秋大义,《公羊传》当中的说法是“子不复仇非子也”意思是指:儿子要不为父亲报仇,那就不配为人之子。在春秋大义的影响下,古代社会就形成了这样崇尚复仇的文化心理。
在古代“复仇”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大丈夫有所为有所不为,所谓君子报仇,报必有方,所谓君子报仇报必有方,那是说报仇是要有方法的,决不是任意胡来。
第一,复仇的方法,这是根据层次的不同而不同。
第一个层次,是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这是《礼记》当中的讲法,就是说你是我的杀父仇人,我就不跟你在一块天底下苟且地活着,不是你死就是我亡。那么父母之仇怎么报法呢?孔子就在《礼记》中讲:“寝苫,枕干,弗仕,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意思说:睡草席,用斧头来做枕头;不当官,之所以不当官,是当了官就不好报仇了;一旦遇到仇人不管是在菜市场还是在办公楼,马上就要动手,不要回家去拿兵器,就叫不反兵。兄弟之仇也是不反兵,你不要一看这是我的杀兄仇人,再回家去兵器,等你再回来来,人家早就跑的没影了,岂不遗憾。
第二个层次,是堂兄弟之仇。这个报仇方法就不同了,堂兄弟之仇,你就不能站出来充老大,要看他们家的人,有没有人出来带头,如果有人出来带头你就跟着他拿兵器去扎场子壮声势。孔子叫它"执兵而陪其后"。
第三个层次,是朋友之仇,朋友之仇不同国,你是杀害我朋友的仇人。我就不与你在同一个城市工作,生活、学习,要不看你就心烦,人生有八苦,其中就有一苦就叫“怨憎会”,意思是说:我恨你可是还要天天看见你岂不是一个非常闹心的事,所以不同国。
第二,报仇要讲对象,只能找凶手本人报仇。
《春秋》里这样说:“恶恶止其身”,不能扩大化,不要株连他的家人,否则就叫“推刃之道”,就是指你杀过去他又杀过来往复斗杀,冤冤相报没完没了,所以报仇不可没有目标。
第三,复仇要讲些原则,不能乘人之危,如果仇人此时生病,或是家里正在办丧事,最好别动手。
“崇尚复仇”作为一种文化心理,一旦形成就难以消除。如果说复仇的行动像激情喷发的火山,那么复仇的心理就像暗流涌动的岩浆,正是在这种文化心理支配之下,赵娥复仇的意志不会随时间的增长而消失,反而是历久弥坚,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就像她自己所说的“不报仇那股怨气,就可把人憋死”,这叫“怨塞身死”,可见她意志坚定,复仇的力量是巨大的,替父报仇更是不可阻挡,可此时已经苦等了十余载的赵娥,始终没有等到动手的机会,难道她就要这样隐忍度过余生吗?
佛教有: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公元179年二月上旬的一天机会终于来了,这一天赵娥在都亭这个地方找到了李寿,此时李寿单枪匹马,没有狗腿子和家丁保驾护航,赵娥赶紧跳下驴车抓住李寿的马,厉声呵斥。李寿虽然号称凶悍,但他必定做了伤天害理之事,看到赵娥这个女流之辈,回马就跑,赵娥上去就是一刀,没砍中,砍到了李寿的马屁股上,那马受惊狂奔,将李寿掀翻在道旁的水沟之中,赵娥上去又是一刀,又没砍中,砍到了树干上,刀也砍断了,这时李寿拔刀反击,情况十分危急,说时迟那时快,赵娥徒手就扑了上去,史称:赵娥左抵其额,右桩其喉,反复盘旋,应声而倒。赵娥左手地震李寿的额头,右手抓住他的脖子,来回地拧,像拧麻花一样,李寿就断气了,结束了他罪恶的一生.
赵娥割下李寿的头颅,义无反顾来县衙自首,周围的群众纷纷前往观看无不感叹,说报仇那可是男子汉的责任,赵娥作为一个女流之辈,而能报杀父之仇,近古以来未之有也。赵娥的举动大大改变了复仇只有男子能做的历史。可自古以来杀人者偿命,赵娥既是替父报仇的烈女,也是法律条文中的杀人重犯,伦理与法律的碰撞又将是怎样的一个结果呢?富禄县官员该怎样处理这个案件呢?
第一采取消极放纵,县长一看这个案子不好办,他就对赵娥说,你干脆跑吧。我也不追究你,咱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赵娥说:我不跑,我杀了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县官一听就知赵娥还是一根筋,于是就说:你怎么不懂呀,你不跑我就不好办了,我判了你,老百姓说我缺德,我要不判你我有违反了高祖以来制定的杀人偿命的法律规定,那我不就成了耗子钻风箱两头受气了吗?也罢,我不当这个破官了,他把官服脱了,再把官印也拿出来就给了县尉,走了。
第二采取强送回家。县尉是一个县的治安长官,相当于现在的公安局局长,他也劝赵娥走,赵娥就是不走,说了一番大义凛然的话,我虽是个妇道人家,但我也懂得国家法律,我现在是为父报仇死而无憾,县尉一看这个思想工作做不通,于是就派了车把赵娥强行送回家,那么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福禄县官员的两种办法,都没有法律支持的,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因为司法当中,以“宽容复仇”的一贯做法,司法当中“宽容复仇”,主要是受了儒家经典《春秋》的影响,因为从西汉开始,就出现了春秋决狱的审判方法,遇到疑难案例,按照法条来判呢恐怕要做出违背常情常理的判决。
第三用《春秋》来变通。以做到情理和法律相统一,这种审判方式称之为“春秋决狱”,依照春秋决狱来审理复仇案件,会怎么审理呢?在《春秋》当中有另外一句话,《公羊传》当中是这样讲的: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这是说父亲本不该死,他没有法律规定的死罪你把他给弄死了,那么他的子女找你复仇是允许的。按照这条经义司法就可以免除复仇者的杀人罪名,就不会追究复仇者。由汉到清两千年为亲属报仇的勇敢者前赴后继,司法界宽容复仇的做法,也是一以贯之,从而形成了“宽容复仇”的司法传统,面对复仇案件,官员们大致有如下三种做法,
第一种,就是直接作出无罪判决。根据《春秋》的经义对复仇者直接判他无罪,可以当庭释放。
第二种,减轻刑罚。这是从唐朝开始出现的,因为中国古到法律到了唐朝就很完善了,出现了四种法律形式,即律令格式,法官判案必须严格引用这四种形式当中的条文,否则法官就犯罪了,最轻也要杖打三十,在这种法制背景下春秋决狱就不太好使。慢慢就退出了司法领域,但是法官遇到复杂的时候,仍然不愿意过分地去追究,于是就层层上报,报到朝廷然后由大臣讨论最后决定对复仇者减轻刑罚。
第三种,免除刑罚。复仇杀人本来也是个刑事案件,一概是有罪的但是通过层层上报,最后皇帝用特赦的形式,免除了复仇者的罪责。
为了对赵娥替父报仇案件有一个圆满的结果,那么这个案子接下来该如何发展?赵娥隐忍十余载终报大仇,此举招来众多非议,究竟赵娥该被视为替父报仇的烈女还是杀人的罪犯呢?此时富禄县的上级是酒泉太守刘班和上上级凉州刺史周洪,这两个官员知道了赵娥案之后就马上起草了一份报告,上报朝廷在这个报告当中,对赵娥是大加赞赏,“称其烈义”为赵娥说了许多好话,汉灵帝拿起这个案子一看,“如此人物,奇女子也,”皇帝即可下诏:赦赵娥无罪,就这样把赵娥赦免了,还要通报表扬,上面有政策下面就贯彻执行,地方政府给赵娥就修了一座孝烈牌坊,以兹精神鼓励。这个结果的发生,就在于酒泉太守和凉州刺史他们熟悉春秋决狱,从而使案件的处理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赵娥复仇案就这样圆满的结束了。圆满的让人都有点不大相信它是真的,甚至有些离奇,但是在《后汉书·列女传》福禄县这些县志史料中,对此案都有详细记载。
通过再现赵娥复仇的案件揭示古代法律文化,我们不难判断“崇尚复仇”以及使用春秋决狱出现,归根到底是古代国家公权力缺失所造成的,国家公权力缺失犯罪就得不到有效的打击罪犯,也难绳之于法。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或是受害人的家属就一定要寻找其他途径伸张正义,于是“复仇”就成为他们的首选,如果国家权力及时到位,能把罪犯及时绳之于法,试问谁还愿意自己去干着即危险有违法的事?
当代社会国家权力日益深入,法制建设也日趋完善,犯罪要受到有效的打击。由于罪犯难逃法网,所以“复仇”的案件就越来越少,即便有私自复仇的行动,也会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因此“宽容的复仇”的司法传统也就消失了。
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传统的消失并不意味着它后面文化随之消失,这种积淀了两千年的文化心理,在现实生活当中仍然是隐约可见,有些人还是在做着法律之外的自我了断,有些人由于开始缺乏用法律保护自己,一旦法律判决使自 己心态失衡,就极易选择了铤而走险,由此可见传统文化中糟粕仍然还在影响着我们一些人,面对这样的文化心理我们该怎样对待?要有一分克制,要有一分理解,只有这样才能把这种积淀了上千年的文化心理依法纳入今天正确的法制轨道上来,才能把传统文化中的优良智慧有效的转化到现实社会来,推动司法的改善,已达到情、理、法相互融合的美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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