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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捐款”背后为什么法律疑点颇多?

(2011-04-30 00:02:13)
标签:

药家鑫

傅蔚冈

激情捐款

法律疑点

草根声音

杂谈

分类: ★随意时评

 “激情捐款”背后为什么法律疑点颇多?

文/随意[原创]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从事发到一审宣判,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真正是在关注现实社会中制度的公平性以及中国法律的现实和未来的思考。当得知药家鑫被判处死刑时有人把这样的法院判决视为是民众舆论的一次胜利,笔者当然不同意这种看法。过真如此那就是我们中国法律的悲哀,因为他有悖于独立的司法原则。
   药家鑫被判死刑无疑是他罪有应得,但对法院所做出的民事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引起了人们的质疑甚至不满。特别是在该案原告民事诉讼代理人张显在自己博客上贴出《对药家鑫案判决的立场和意见》一文,明确表示放弃追要法庭判决的赔偿,并对民事部分不合理地方放弃上诉后,便引发了再一轮的讨论。因为即便免去张妙尸体停尸费用,也不足以满足孩子16年的赔偿,显然这也是原告从另一个方面表达着对判决不满与无奈。“我们考虑这个钱我们不要,况且我们不愿意再伤药家鑫父母的心,虽然他狠心,我们不要通过这件事情再去伤害他们”。这一番话多少有些讽刺的意味。
   在新一轮的讨论中最引起注意的当属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在4月22日发的一条微博“凡转一次本微博,我将为张妙女士的女儿(作者注:其实张妙留下的孩子是儿子不是女儿)捐助1元人民币”,让傅蔚冈始料不及的是到晚上转发量已经突破了36万次,有人质疑他是在自我炒作,那么即便是炒作也必须遵守游戏规则,如不然这位法律工作者就涉嫌违法了。
   其一,要约合同是否定立。一般认为,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这个特定人就是要约人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于一个,也可以是几个,但必须都是确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傅蔚冈先生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是要求在要约中包含希望并已经决定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傅蔚冈先生利用互联网的形式发出要约后立刻受到受要人(网友)跟帖,并按对方承诺转发微博。此举动充分表达了网友接受要约。表明合同成立,也就是说不管网友接下来再转发多少次傅蔚冈先生要约微博,他都要承担一元钱的捐款。在规定期限内微博还在不断地被转载甚至到上百万次,傅蔚冈先生又当如何呢?一旦不兑现承诺必然触犯合同法之规定。至于有人说:叫他一个承担不合理。但是作为法律工作者不该如此激情。
   第二,募捐行为是否成立?傅蔚冈先生也坦率承认目前凑齐的54万元也是有朋友帮忙凑的,也就是说有一部分是通过傅蔚冈先生虽然不是主观意志,但实际上与募捐无区别,目前在我国的法规中并没有具体条款对个人募捐有禁止性的规定,但根据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明确规定了只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才可以接收捐献。特别是傅蔚冈先生分别接受的10万和1万的社会捐款,事实上募捐行为已经启动。那么继续操作下去它的合法性在那里?
   第三,是否存在侵权?傅蔚冈先生在为张妙家人激情捐款到以张妙之女的名义募捐,显然事先不可能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如果直接捐给其本人或监护人还妥当,但以此来募捐就欠妥,由于这种非主观的所构成的侵权,同样会给张妙的家人带来负面作用。
   第四,善意、善举未必善了。这样的捐款方式很容易被他人所利用,直接受害者就是傅蔚冈先生本人,重要的是这样的募捐也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像这类欺世盗名的募捐已达到骗取他人钱财还少吗?所以傅蔚冈先生的善意、善举,但最终能否善了不得不打个问号。
   有很多人在以“网民必须对网上言论负责”来评说傅蔚冈先生此次的“激情捐款”,当然这是一个方面,但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讨论中我们必须清楚激情不能超越法律的约束,合理不能逾越法理的界限。
   笔者也想像众多网民所说,认为这是傅蔚冈先生一次表达的放纵,或者就是论者所称的“非自我的自由表达”,它肯定不是傅蔚冈在正常状态下的意见,或者说是非理性的情绪表达。但是不能。因为“激情捐款”不是仅仅用激情来解释一切的,通过事件本身所折射出来的是现实社会中慈善捐款仍处于无序的状态,激情四射的同时忽视了对法律的敬畏!
      我们固然不能没有激情,否则失去了生活的动力。但我们不能缺少对激情的掌控力,否则就会迷失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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