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十问狩猎开放
(2011-09-14 20: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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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保人和幕僚科学家、政府管理者的本质区别,就是在动保人眼中,动物是生命,保护动物,就是让子孙后代能够永续拥有跟动物朋友相伴相生的友爱和谐的自然环境;在管理者眼里,动物是可以换成钱的资源,保护动物,就是不要赶尽杀绝,以便让子孙后代能够永续使用、享有和利用这些资源。
十问狩猎开放
1、都兰狩猎场的法律资质
该狩猎场具备何种法律资质,未体现在已有的公开信息中。是企业,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事业单位,要遵守事业单位收费的财务制度
2、定价权和收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分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青海省定价目录》均无关于野生动物的定价目录,那么,谁有自行定价权?自行定价使价格失去监管,涉及国有资产流失;
《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11月22日)
“十、经批准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猎捕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申请猎捕的单位或个人征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该通知认为,应由省林业厅来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那么,按什么标准收取?收取之后,是否由省上一家来支配?目前实践中的林业局濒管办、省厅、州、县、狩猎场、牧民多家参与分配的,是什么钱?按照什么原则、什么比例分配的?牧民得到多少?
3、行政许可中的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第十条(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根据以上法规规章,要求公开:
1)国家林业局2010年部门决算中,环境保护支出为6.9亿元,农林水事务支出为34.3亿元,要求公开明细账,以及用于草场养护、野生动物保护的支出。
2)外国人来华狩猎的行政许可权在国家林业局。未在该局网站找到公示事项。要求林业局公示本次专家论证会的全部专家名单。
3)青海省林业厅网站:《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
有关于都兰狩猎场“有关事项的公示”,仅有概况、可狩猎动物种类、狩猎动物资源量等信息公示,未公示申请人情况、申请狩猎动物种类、价格、收入分配方案。甚至该公示并不是外国人提交来华申请狩猎事项的公示。
在这份公示中,还存在至少以下问题:a,文字表述,国际和国内狩猎场不是同一区域,两个狩猎场也分别调查的是不同区域,但所获取的动物种类和狩猎资源量数据一模一样,不知到底是根据哪一区域调查测算得出的数据;b,该公示显示,该调查历时12天,有关专家指出,3万多平方公里场地,调研要7,8个月,才可能得到较为准确数据,所以,测算的数据缺乏科学性;c,即便测算的数据是较为准确的,也未列示国际或国家标准相参照,以佐证“狩猎动物资源量相当丰富,完全可以满足国际狩猎限额猎取的要求”;
4,关于野生动物与家畜抢夺草场
1)应当用准确的数据说话,证明野生动物资源量确已饱和,对农牧业产生危害。而不是主观描述;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所以,及时野生动物侵占草场,也应当由地方政府部门向上级甚至中央申请专项转移支付来补偿,而不应通过猎杀的方式来补偿牧民,减少种群数量。
5,关于补贴牧民收入
1)前期开放狩猎的若干年,狩猎场的收入为800万,牧民得到的补贴是13万。这一比例差距悬殊,牧民几乎没有得益。
2)一个参与狩猎的牧民能拿到5千元左右劳务费,只占其年收入的1-2%,这表明,几乎不能说因为没有狩猎收入而影响牧民日常生活水平。
6,都兰县国际狩猎场建设项目
投资7200万元,建设内容为“标本制作中心、野生动物繁育驯养观赏基地、度假宾馆、道路及配套设施等”,其中无草场保护,无科研投入,无动物保护,完全是旅游业的商业投资行为(投资规模,类别)
7,《都兰县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该县财政收入2.2亿,同比增长102.4%,各项公共支出都比上年度有不同幅度增长,唯独环境保护支出为778万元,同比下降61.5%。其中说明的问题,发人深思。
2)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不完全等同,特别是西部地区,大量靠财政转移支付。不能说因为没有狩猎收入,就没有野保支出。收支应当完全分立,不能简单混淆。
8,国际狩猎,林业局委托“野生动物猎捕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的公信力
“2001年之前,外国人进入中国狩猎,都是由国家林业局下属的中国森林国际旅行社(简称中森旅)和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简称中野保协)进行代理”;而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现有分支机构负责人名单显示:科技委员会主任委员:蒋志刚
可见,行政许可的审批权、国际狩猎的代理商、论证专家,基本上是一套人马。典型的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
9,关于狩猎目的
《关于促进野生动植物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项“ 除科学研究、资源培育、公众卫生、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外,禁止或严格限制猎捕或采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用于商业性经济利用的活动。”可见,猎捕只能用于公共利益。而所谓的“运动狩猎”,就是一种娱乐项目,不但与公共利益无关,还容易引发民众的仇富情绪、对政府透明度、公信力和许可动机的质疑以及对外国人不满的民族情绪,同时,也不排除这些外国狩猎者背后,有某些别有用心的反华势力的负面影响在起作用。开放狩猎的收入与这些潜在不稳定因素相比较,根本不能相提并论,所以,在转型期,应尽力避免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的诱因出现甚至发酵。
10,所谓“国际惯例”
在发达国家的文化中,狩猎是一种娱乐。政府的许可仅限于管理,而不是以动物本身盈利。本质上,现代意义的狩猎完全是西方国家向自然资源丰厚而国力贫瘠的国家的单向掠夺,以满足某些个体的西方文化中的奢靡消费观和对自然的征服欲。而这种征服,是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尊重生命价值的科学发展观完全背道而驰的。我国富民强,应秉持民族气节,不应将我未开发的自然资源处女地变成西方国家的新的资源掠夺地。
建议:
1)控制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是否可以采取更为科学、人道的方式来进行,而不是简单的猎捕?
2)呼吁:媒体协助都兰政府,尽量多争取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资金来有效保护动物,解决人畜矛盾,而不是狩猎换钱的下策。开放狩猎也不利于对刚刚有效控制的非法偷猎的管理,容易形成“以罚代刑”,即,交钱即为合法。这样会给偷猎打开另外一扇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