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交车拒绝乞丐乘车”说起
(2011-02-19 08: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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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随笔杂谈 |
前不久,有新闻报道,一公交车司机拒绝一乞丐上车。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歧视行为;任何人,只要足额投币,就应允许乘车。
说到“歧视”一词,我们通常都把它看作一种不正当的行为,认为它侵犯了“被歧视者”的人格尊严或物质权利。其实,“歧视”的含义可以很广泛,未必都是不正当的。在商业领域中,针对不同地区或不同人群制定不同价格,即“价格歧视”,就是一种中性的行为,无所谓正当或不正当。例如,蛋糕店搞促销,凡是2月份生日的本地居民,可以五折的优惠价格购买蛋糕,就是对非2月份生日、非本地居民的人的“歧视”。广义来讲,售票窗口允许军人优先购票,也是一种“歧视”政策,它“歧视”了所有“非军人”,但它是一种正当的、有益的行为。
归根结底,“歧视”是一种调节利益的手段。你用它做好事,它就是好的;你用它做坏事,它就是坏的。
现在再回到公交车拒绝乞丐上车的问题上来。公交车是一个封闭的公共场所。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封闭”,二是“公共”。一个衣衫破烂肮脏、卫生状况恶劣、散发着不良气味、携带着很多病原体的人,如果进入这个封闭的公共空间内,就会给空间内的其他人带来损害。我们知道,一个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应该损害他人权利。如果乞丐行使乘车权利的时候要以损害其他乘客的权利为前提,那么,拒绝乞丐乘车,或者说是针对乞丐的“乘车歧视”,就是合理的。
类似地,医院病房拒绝吸烟人士入内行使探视权利,图书馆阅览室拒绝喧哗人士入内行使阅览权利,女卫生间禁止男士入内行使如厕权利,饭店厨房拒绝患传染病的员工行使工作劳动权利,也都是为了保护其他人的正当权利,因此,相应的“歧视”就是正当的。
医院和医务人员常被人冠以“救死扶伤”的盛名,委以“救死扶伤”的重任。对于贫困患者或恶意逃费患者,如果医院自己垫钱,减免费用,继续收留治疗,则被社会称颂;如果医院强行让欠费患者出院,则会被社会责骂。患者或医闹在医院打砸物品、打杀医生,如果医生不顾自己被打被杀,坚持工作,则被社会称颂;如果医生躲避,离开工作岗位,造成患者延误治疗,则会被社会责骂,并遭受行政或法律处罚。
诚然,患者有享受医疗服务的权利。然而,医院的权利难道不是权利吗?医生的权利难道不是权利吗?医院的财产被打砸破坏,因减免患者的医药费而造成亏损,这些经济损失,最终还是要分摊到其他患者身上,其他患者的经济权利难道不是权利吗?暴力患者和专门的医闹在医院实施暴力行为,干扰其他患者就医,威胁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难道其他患者的就医权利和人身安全权利就不是权利吗?如果,打着“患者生命和健康高于一切”的大旗,借着“救死扶伤”的盛名和重任,机械地维护暴力患者、欠费患者的权利,却公然践踏医院、医生和其他患者的权利,这难道是正义吗?
医院没有征收纳税人的赋税,也没有领取国家拨给的慈善用款,医生也没有宣称自己是红太阳、大救星、人民的代表,而其他患者更是无辜。因此,在当前这种医疗体制下,对于暴力患者和欠费患者,拒绝收治或暂时拒绝收治是正当的。也就是说,针对暴力患者和欠费患者的“歧视”政策,是正当的。
当然,上述观点并不是主张“病死活该”。只是说,作为慈善、道义、公民福利性质的医疗,不应由医院、医生和其他患者来承担成本。慈善、道义、公民福利性质的医疗,该由谁承担?大家心里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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