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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条款

(2010-04-06 10:03:17)
标签:

健康

分类: 医者观点

 
注:灰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原文,蓝字是本人的评论。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议:是否需要证明“损害”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也要承担责任?即使有因果关系,如果只有20%的因果关系,也要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议:患者或近亲属拒不签字,导致医疗活动延误或未能进行,属于“医务人员未尽到义务”吗?因此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责任?患者或近亲属签字,事后说“反正是你们让我签的,我也不懂”,是否可为他(她)自己免责?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议: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及取得书面同意”的责任,这本身会造成损害吗?究竟是什么“造成”了损害?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及取得书面同意”的行为,与“后续医疗活动中发生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议:经批准,可以实施医疗措施;那么,如果未经批准,是“禁止”实施医疗措施还是“可拒绝”实施医疗措施?接诊并实施医疗措施的人员,一般都是是一线医务人员,如果联系不到“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不批准,因而未能及时实施医疗措施,并导致患者生命或健康受损,一线医务人员有无责任?医疗机构先行实施医疗措施,结果患者逃费,这笔费用由谁承担?国家财政?医疗机构?科室全体人员分摊?接诊医务人员个人?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议:如何断定“当时的医疗水平”?是当时世界或中国最高水平?还是平均水平?还是最低水平?即使在同一国家、同一城市、同一医院、同一科室,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也有明显的差异,如果从业一年的住院医师的水平没有达到从业二十年的主任的水平,造成患者损害,要不要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议:上列情形,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也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若另有证据表明医疗机构无过错,是以“无过错”为准还是以“第五十八条”为准?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议:暂时无异议。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议:“诊疗规范”指什么?“合理诊疗义务”指什么?“当时的医疗水平”如何界定?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议:查阅、复制,是否收费?是否限时?这些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目前,患者到医院查阅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往往需要等较长的时间,既不便于患者及时了解和使用病历信息,也给院方“非善意修改”留出了时间。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议:坚决支持。这是尊重人权的体现。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议:这一条简直是P话。“诊疗规范”有无成文?如何界定“必要”与“不必要”?界定的程序是什么?谁是实施界定的主体?界定之后可否申诉?申诉程序是什么?谁是处理申诉的主体?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议:“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受哪部、哪条法律保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什么法?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由谁来执行?执行主体消极执行或者拒绝执行,如何督促?因执行主体消极执行或决绝执行,导致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制订本法,初衷当然是好的。但必须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明确有关概念,明确判别标准,明确执行办法。否则,不但起不到“保护好人”的作用,还会造成“纵容坏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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