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条款
(2010-04-06 10:03:17)
标签:
健康 |
分类: 医者观点 |
注:灰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原文,蓝字是本人的评论。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议:是否需要证明“损害”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也要承担责任?即使有因果关系,如果只有20%的因果关系,也要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议:患者或近亲属拒不签字,导致医疗活动延误或未能进行,属于“医务人员未尽到义务”吗?因此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责任?患者或近亲属签字,事后说“反正是你们让我签的,我也不懂”,是否可为他(她)自己免责?
议:经批准,可以实施医疗措施;那么,如果未经批准,是“禁止”实施医疗措施还是“可拒绝”实施医疗措施?接诊并实施医疗措施的人员,一般都是是一线医务人员,如果联系不到“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不批准,因而未能及时实施医疗措施,并导致患者生命或健康受损,一线医务人员有无责任?医疗机构先行实施医疗措施,结果患者逃费,这笔费用由谁承担?国家财政?医疗机构?科室全体人员分摊?接诊医务人员个人?
议:如何断定“当时的医疗水平”?是当时世界或中国最高水平?还是平均水平?还是最低水平?即使在同一国家、同一城市、同一医院、同一科室,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也有明显的差异,如果从业一年的住院医师的水平没有达到从业二十年的主任的水平,造成患者损害,要不要承担责任?
议:上列情形,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也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若另有证据表明医疗机构无过错,是以“无过错”为准还是以“第五十八条”为准?
议:暂时无异议。
议:“诊疗规范”指什么?“合理诊疗义务”指什么?“当时的医疗水平”如何界定?
议:查阅、复制,是否收费?是否限时?这些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目前,患者到医院查阅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往往需要等较长的时间,既不便于患者及时了解和使用病历信息,也给院方“非善意修改”留出了时间。
议:坚决支持。这是尊重人权的体现。
议:这一条简直是P话。“诊疗规范”有无成文?如何界定“必要”与“不必要”?界定的程序是什么?谁是实施界定的主体?界定之后可否申诉?申诉程序是什么?谁是处理申诉的主体?
制订本法,初衷当然是好的。但必须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明确有关概念,明确判别标准,明确执行办法。否则,不但起不到“保护好人”的作用,还会造成“纵容坏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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