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干货丨银行同业业务的风险与防范!】
1、派生资产规模。
以2家银行同业拆借业务为例,假定甲银行和乙银行规模均为100亿元,甲向乙银行拆出资金50亿元,那么在资产负债表上,甲银行资产规模没变,只是资产方科目结构出现变化。但乙银行拆入50亿元资金后,其资产规模将升至150亿元。若从整体考察,经过同业业务拆借后,2家银行的合计资产规模将比之前增加50亿元。可见,同业业务与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一样具有派生作用。若同业业务规模增长缺少限制,理论上商业银行体系的同业业务可以具有无限派生功能。
2、增加宏观金融不稳定性。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使得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将更为紧密,由此产生的金融风险关联度也大幅提高,客观上导致金融分业体制下的防火墙作用出现净漏损。比如金融市场发生的局部风险事件,可能会通过同业业务链条扩展到整个金融市场、整个金融体系,且传导速度更快、更隐蔽,一定程度增加了宏观金融的不稳定性。
3、削弱宏观调控的实际效果。
现实中,一些属于被调控的企业往往是资金需求最旺盛、能够接受较高融资利率的借款人。目前看,商业银行借助同业业务形式规避宏观调控已经成为业内的一个经营习惯。无论是票据、信贷资产的买入返售还是买入信托收益权业务,都有隐匿信贷资产的功效,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实际效果。
4、增加金融体系流动性风险敞口。
此次金融危机的一个关键教训是,一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实质性损失,可以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造成影响。因此,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金融同业的大额风险敞口进行监测,防止金融风险在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之间进行传染。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不仅派生了金融机构资产规模,而且也增大了金融体系整体流动性风险缺口。
规范引导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经营
一是设定同业资产规模上限。
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银监会上调了商业银行同业风险权重,将对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设定为25%,原始期限在3个月以内债权的风险权重设定为20%,对其他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统一为100%。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限制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的作用。但也应该寻求类似存贷比的监管指标,限制同业业务派生金融机构资产规模的作用。
二是规范同业业务会计科目使用与核算。
同业业务科目使用的不规范,为商业银行在同业业务上的资金腾挪提供了可能。特别是不同商业银行的会计科目不一致,记账方法较为混乱,不利于监管机构敏锐发现同业业务隐藏的金融风险。因此,需要尽快规范同业业务会计科目使用与核算方法。
三是加强金融同业业务监测与分析。
金融同业业务的迅速发展,对宏观金融与稳定的影响也开始显现。金融当局有必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统计、监测与分析,做到“有的放矢”。
四是引导商业银行规范经营。
商业银行追逐经营利润的动机应该予以肯定,这也是金融创新与发展的活源之水。但要引导商业银行规范经营,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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