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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拾金不昧,有何不可?(原创文章)

(2012-02-15 07:55:48)
标签:

拾金不昧

道德

楷模

共同

发展

法治

杂谈

分类: [原创]世态万象

有偿拾金不昧,有何不可?

文/烟雨水乡

 

据相关报载,近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

 

拾金不昧可获得物质奖励,并出台相关规定加以宣传,在国内实属少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作为传统美德的“拾金不昧”精神的缺失,这一看似有悖传统的规定一出台,即产生了石激千层浪的反应,特别是网友对此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比较突出的有两种论调,一种是反对,认为拾金不昧自古以来是一种传统美德,是道德范畴的问题,如果将其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便是一种侮辱。一种是支持,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公众的思想道德觉悟还不是特别高的情况下,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善行并不太现实,有偿失物招领也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

 

应该说两种论调,都有其一定的道理,毕竟在这样一个道德至上,文明至上的国度,纯粹或赤裸裸地金钱,往往被人们所不耻,但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中,单靠道德约束与规制,显然有时已经无法支撑或唤醒更多渐已泯灭的良知与美德。近些年发生一系列有关道德事件,恶意敲诈,蓄意骗人,见死不救,见恶不相助等等,正越来越多地制约着社会文明向前发展。

 

在一个法治化不断推进的社会,即使是道德范畴的事,也应该得到法律的规制与约束,使很多道德不作为无处可逃,相反那拾金昧之,也应该得到法律的制裁与惩罚。在德国也有类似这样的法律条文,路人不慎丢失东西,被人捡拾在交给警察的同时,将获得一笔奖金,作为对于拾金不昧者的奖励,反之将受到处罚。

 

法规是硬性的,道德是柔性的。正因为法规是硬性的,才会有权威性、公正性,才会让民众感知、认同并服膺,正所谓法无信不立。有偿拾金不昧,将在最大程度上使得拾金者抛弃头脑中那些将财物据为己有的恶念,而这种恶念其实就是一种现实的利益需求,一旦得到相应的报酬,将获得一种满足感,同时还会有一种荣誉感。

 

在这个社会上,毕竟真正的道德楷模只是少数,只有在法规共同制约的要求下,大多数人形成一种共识,那道德的建设或道德的力量才会起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传承与法治建设,应该是相得益彰,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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