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诛少正卯之疑
(2013-07-31 19:07:20)
标签:
文化 |
分类: 史话 |
孔子诛少正卯之疑
孔子在鲁国由大司寇代行宰相职事只有七日,就杀死了鲁国大夫少正卯,其理由是少正卯兼有“五恶”,属于心术不正的杰出者,非杀不可。关于此事的记载,较为显著的是《尹文子》、《荀子》、《孔子家语》、《淮南子》、《史记》、《论衡》,一一如下。
《尹文子·大道下》:“孔丘摄鲁相,七日而诛少正卯。门人进问曰: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夫子为政而先诛,得无失乎。孔子曰:居,吾语汝其故!人有恶者五,而窃盗奸私不与焉!一曰心达而险,二曰行僻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强记而博,五曰顺非而泽;此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免君子之诛!而少正卯兼有之,故居处足以聚徒成群,言谈足以饰邪荧众,强记足以反是独立;此小人雄桀也,不可不诛也!是以汤诛尹谐,文王诛潘正,太公诛华士,管仲诛付里乙,子产诛邓析、史付;此六子者,异世而同心,不可不诛也。诗曰:忧心悄悄,愠于群小。小人成群,斯足畏也”
《荀子·宥坐》:“孔子为鲁摄相,朝七日而诛少正卯。门人进问曰: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夫子为政而始诛之,得无失乎。孔子曰:居,吾语女其故!人有恶者五,而盗窃不与焉,一曰心达而险,二曰行辟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丑而博,五曰顺非而泽;此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得免于君子之诛,而少正卯兼有之,故居处足以聚徒成群,言谈足于饰邪营众,强足以反是独立,此小人之桀雄也,不可不诛也!是以汤诛尹谐,文王诛潘止,周公诛管叔,太公诛华仕,管仲诛付里乙,子产诛邓析、史付,此七子者,皆异世同心,不可不诛也!诗曰:忧心悄悄,愠于群小。小人成群,斯足忧矣”
《孔子家语·始诛》:“孔子为鲁司寇,摄行相事,有喜色。仲由问曰:由闻君子祸至不惧,福至不喜,今夫子得位而喜,何也。孔子曰:然,有是言也,不曰乐以贵下人乎。于是,朝政七日而诛乱政大夫少正卯,戮之于两观之下,尸于朝三日。子贡进曰: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今夫子为政而始诛之,或者为失乎。孔子曰:居,吾语汝以其故,天下有大恶者五,而窃盗不与焉。一曰心逆而险,二曰行僻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丑而博,五曰顺非而泽;此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免君子之诛,而少正卯皆兼有之,其居处足以撮徒成党,其谈说足以饰褒荣众,其强御足以反是独立,此乃人之奸雄者也,不可以不除!夫殷汤诛尹谐,文王诛潘正,周公诛管蔡,太公诛华士,管仲诛付乙,子产诛史何,凡此七子皆异世而同诛者,以七子异世而同恶,故不可赦也!诗云:忧心悄悄,愠于群小。小人成群,斯足忧矣”
《淮南子·氾论训》:“孔子诛少正卯而鲁国之邪塞,子产诛邓析而郑国之奸禁”
《史记·孔子世家》:“定公十四年,孔子年五十六,由大司寇行摄相事,有喜色,门人曰:闻君子祸至不惧,福至不喜。孔子曰:有是言也,不曰乐其以贵下人乎。于是诛鲁大夫乱政者少正卯,与闻国政三月,粥羔豚者弗饰贾,男女行者别于涂,涂不拾遗,四方之客至乎邑者不求有司,皆予之以归”
《论衡·讲瑞》:“少正卯在鲁国与孔子并,孔子之门三盈三虚,唯颜渊不去,颜渊独知孔子圣也。夫门人去孔子归少正卯,不徒不难知孔子之圣,又不能知少正卯,门人皆惑。子贡曰: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子为政,何以先之。孔子曰:赐退,非尔所及”
如果,将上录六条记载综合起来。那么,少正卯是个学者型的大夫,在鲁国的名气与孔子一样大,开馆讲学授徒,使孔子的学馆一连三次门庭冷落,只剩下大弟子颜回一人,孔子怀恨在心,等到当上了大司寇,就在代行宰相职务之时,七日之内,将少正卯以五恶乱政的罪名问斩,暴尸三日。这是创作小说的一大方法,从好多个地方采集人物、故事的素材,进行组合加工的处理,使人物形象饱满,故事情节完整。
当然,历史不是小说。史料对于一人、一事的记载,有其历史的条件性与事情的逻辑性,必须一处到位,并且,最原始的史料若有问题,那么,其事即是可疑。上录六条记载,无论哪一条,历史条件性与事情逻辑性都是不够到位的。
《尹文子·大道下》是记载孔子诛杀少正卯之事的最早文献,所记文字与《荀子·宥坐》基本相同,少正卯是“鲁之闻人”。《孔子家语·始诛》、西汉司马迁《史记·孔子世家》,少正卯成了“乱政大夫”,《史记》有了诛卯的具体时间,但对《尹文子》、《荀子》提供的诛卯理由不予收录。西汉刘安《淮南子·氾论训》简单地引用了孔子诛卯之事。东汉王充《论衡·讲瑞》说少正卯是与孔子齐名的学者。《尹文子》、《荀子》、《孔子家语》是借孔子诛少正卯之事来说出五恶之人不可不诛之理。《史记》过于简略,诛卯之事无有事因,只有罪名“乱政”和诛卯之后收到了鲁国人民途(涂)不拾遗的成效。《论衡》是以孔子与少正卯的对比来说明普通学人难知圣人之理,就连孔子的众多门人也只有颜渊一人知晓孔子已是圣人。
闻人,是名气很大,闻扬于当时的名人,不一定就是做官的。少正卯,姓少正,名卯;少正,是王室之官,以官为姓,有此姓者,属于世卿之后,其身份应当是个卿或大夫。因此,《孔子家语》、《史记》将少正卯的身份从“闻人”改为“大夫”
五恶:心达而险(知识渊博、用心险恶)、行辟而坚(行为邪僻、坚持不改)、言伪而变(言论不实、随便改变)、记丑而博(刻意关注社会的阴暗面、为之博闻强记)、顺非而泽(不纠正错误言行、进行修饰积累)。《管子·法禁》:“行辟而坚,言诡而辩,术非而博,顺恶而泽者,圣王之禁也”。《荀子·非十二子》:“知而险,贼而神,为诈而巧,言无用而辩,辩不惠而察,治之大殃也;行辟而坚,饰非而好,玩奸而泽,言辩而逆,古之大禁也”。毋庸置疑,“五恶”之人足以“乱政”,的确与世有害。知识渊博、用心险恶,行为邪僻、坚持不改,言论不实、随便改变,刻意关注社会的阴暗面、为之博闻强记,不纠正错误言行、进行修饰积累,这些不良之邪恶,足以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具有“五恶”特点之人,在现代已经比比皆是。这种高智商者,只要没有触犯法律的或者犯法了但没被绳之以法的,甚至比合法良民更合法。即使在重用刑法的现代,也不能依法制裁“五恶”之人。孔子生活在尚未重用刑法的礼制社会,能够诛杀“五恶”之人吗?
其实,诛杀具有“五恶”倾向的“乱政”者,属于法家思想。法家注重刑名之术,强调刑法的作用,儒家推重德政。法,其目的在于制裁不法,并非为了容纳不法。德,要使不德能够转变为德,不是为了消灭不德。孔子与尹文子、荀子在学术上是很不一样的,尹文子重于刑名,介于道、法二家之间;荀子半儒半法,讲究“礼法并用、王霸兼综”,既有王道传统,又有霸权思想,而使门徒韩非子、李斯成为法家的代表人物;孔子注重文、德、礼、仁,讲究王道传统,而无霸权思想。当然,这跟春秋与战国的时代之异大有关系。
春秋时期,尊王攘夷,是大致地以王道为传统的。尽管周朝王室衰弱无力,仍被诸侯尊为天子;所谓的诸侯争霸,实为争伯,想要的是伯天下,而非霸天下。战国时期,才是真正地展开了霸天下的角逐,诸侯对周天子的存在已经完全的视若不见,霸权思想因而涌现,秦国大搞法家的一套,灭了周朝。然而,王道传统能使周朝延续八百年,霸权主义的秦朝不足二十年就遭到了灭亡!
《礼记·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凡作刑罚,轻无赦。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此四诛者,不以听”
乍一看,“四诛”之中的“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与“五恶”(心达而险,行僻而坚,言伪而辩,记丑而博,顺非而泽)颇为相似。似可证明《尹文子》、《荀子》指斥“五恶”乃是“古之大禁”之言非虚。
然而,仔细去看,“四诛”是要有了“乱政”、“疑众”的具体事实方才可以诛之;“五恶”只是针对个人思想、言论的状态,不待其以行为付诸具体事实便可诛之。《尹文子》、《荀子》借孔子之口,指斥少正卯由于身兼“五恶”,“故居处足以聚徒成群,言谈足以饰邪荧众,强记足以反是独立”,并替孔子说明杀少正卯乃是“君子之诛”;《荀子》不止一次申明“五恶”属于“圣王之禁”、“古之大禁”
对于以思想、言论“乱政”之人实行“君子之诛”,属于钳制言论之自由,是为了走向君主霸权的。只要从君子之诛的理论中分辨其霸权意识,便可知儒、法之异。司马迁是对先秦各家有所明辨的,故以儒、法之异,在《史记》中只录诛卯之事,不取“君子之诛”的理论,而使少正卯的“乱政”只是一个不见事实的罪名了。当然,之所以收录诛卯之事,应当是司马迁基于对尹文子、荀子的尊重而已。
由于诛卯之事已经载入《史记》,似乎,乃是无误的史实。但因《史记》与《尹文子》、《荀子》所说不一,不大合乎客观逻辑。南宋朱熹、叶适,金代王若虚,明代陆瑞家、尤侗,清代崔述、梁玉绳,民国梁启超、钱穆、徐复观、唐君毅,他们认为孔子诛卯是不可信的。
首先,在时间上,即事情逻辑性的第一要素,是有问题的。《史记·鲁周公世家》:“十年,定公与齐景公会于夹谷,孔子行相事。齐欲袭鲁君,孔子以礼历阶,诛齐淫乐,齐侯惧,乃止,归鲁侵地而谢过。十二年,使仲由毁三桓城,收其甲兵。孟氏不肯堕城,伐之,不克而止。季桓子受齐女乐,孔子去”。定公十二年,孔子因为季桓子接受齐国赠送的女乐而离开鲁国,开始周游列国,那就不能如《史记·孔子世家》所记再在鲁国于定公十四年诛杀少正卯的了。孔子“毁三桓城”(堕三都)是在定公十二年,《史记·鲁周公世家》相同于《左传》的记载,《史记·孔子世家》却将此事记作定公十三年。
春秋孔子生于公元前五五一年,逝于公元前四七九年;战国尹文子生于公元前三六零年,荀子生于公元前三一三年。成书早于《尹文子》的《左传》、《国语》、《论语》等书,都是没有提到孔子诛卯之事;那么,尹文子、荀子何以得知?至于东汉王充(生于公元二七年)说少正卯是个令孔子之门三盈三虚的学者,更是无稽之谈。
其次,在历史条件上,很有问题。孔子虽然在鲁国代行相事,但身份是个大夫,杀掉同级的另一个大夫,这是不可能做得到的。“刑不上大夫”(大夫犯罪,其性质超过了一般的刑事案件,必须国君亲自主持议决,使大夫引决自裁)是周朝礼制的主要特点之一,代行相事的大司寇所能处理的是士与民的刑事案件。即使按照处理一般的刑狱,也要“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然后“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这些程序,很难在七日之内完成。
《礼记·王制》:“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周朝天下,天子之下是诸侯,诸侯之下是卿,卿之下是大夫,大夫之下是士。卿,是有封地可以世袭的大臣,相当于宰相,叫做卿相;大夫,也有封地可以世袭,是担任重要职事的官员;士,是低级官员。一个普通的诸侯国,只有三个卿、五个大夫、二十七个士。一个大夫怎能轻易的在七日之内以“此小人雄桀也”的理由杀掉另一个大夫呢?
第三,从理论上,也有问题。先秦诸子擅长假借古圣说出自己的理论,著作之中多有寓言,岂能当真。《尹文子·大道下》、《荀子·宥坐》假托孔子之言指出“五恶”的不可不诛,纯属寓言。并且,杀少正卯之事与孔子的一贯思想完全不相吻合;《论语·颜渊》:“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孔子提倡仁德,反对轻易杀人。
《史记》一书,并非所记之事一一皆确。除了孔子诛卯的时间在《孔子世家》与《鲁周公世家》构成矛盾,另外还有一些讹误。例如,《史记·滑稽列传》里的楚庄王极为爱马,要以大夫之礼葬马,优孟为之哭谏,劝下了庄王;优孟之谏中有“齐、赵陪位于前,韩、魏翼卫其后”之语;楚庄王逝于公元前五九一年,二百多年之后,韩、赵、魏三家分晋。楚庄王之时的楚国,哪来的前有赵,后有韩、魏。
《尹文子》、《荀子》、《淮南子》所说的“子产诛邓析”,还在《列子》、《吕氏春秋》等书得到引用,犹如统一了口径。然而,《左传·定公九年》里的记载却是“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君子谓子然:于是不忠,苟有可以加于国家者,弃其邪可也!静女之三章,取彤管焉;竿旄何以告之;取其忠也!故用其道,不弃其人!诗云: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思其人犹爱其树,况用其道而不恤其人乎?子然无以劝能矣”
子产死于鲁昭公二十年(公元前五二二年),郑国大夫邓析以竹简抄写刑书进行传播,并以两可之说鼓惑国人,制造诉讼,被杀于鲁定公九年(公元前五零一年)。郑国上卿驷歂杀邓析是为史实,属于当时的一件大事,受到上流社会人士的非议,认为邓析即使不忠,“弃其邪可也”,杀掉邓析,“用其道而不恤其人”,太过份了。
春秋中期至晚期,郑国七穆专政(郑国世卿是郑穆公七支后裔:驷氏、罕氏、国氏、良氏、印氏、游氏、丰氏),故有上卿杀大夫(驷歂杀邓析)的擅权逾级之事。如果孔子诛了少正卯(大夫杀大夫),所逾越的等级跨度就大了一个档次。连上卿杀大夫都被当时的史书记载了,又怎能不记大夫杀大夫之事?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