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行政法学的办法。行政法中,从实体与程序的2分法思维,把内容格式化了一下。实践证明是可以的。
实体代表职责权限内容形式,程序代表程序。这样把教材所有的小标题(
很多)全部归为2类4+1条。一些小标题不直接说是职责权限内容形式,但是其内涵非常相似,只是标题换了说法而已。
全部是站在行政主体(或者法院)的角度来归纳的。相关方带着理解和记忆。牵动的主线主体。
公共政策,也以政府、国家权力机关为角度,以政策行为类比行政行为。政策的制定就是抽象政策行为,政策的执行就是具体政策行为。
既然是行为,就可以用政府的职责权限内容形式以及程序来格式化。不过,职责权限内容形式以及程序
也许会宽泛一些、宏观一些,但是这个思路是成立的。
不同层次的政策行为,不同小类的政策行为,都应该对应各自范畴的职责权限内容形式以及程序。前者是实体,后者是程序。
先不说分解为几个阶段,制定,执行,评估(后期),从全阶段来说,政策行为的职责权限内容形式和程序是啥?
再分阶段说说职责权限内容形式和程序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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