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意见
(2022-05-11 16:18:40)
1.
类型的表述
2.
纪法意识淡薄
思想麻痹大意。(评委倒回去、带错误事实——并没有意识到。。。。属于违纪行为。议价以后虽然没有改变评标结果,但是安排。。。。。是无视党纪国法的行为。
3.
履职不尽责
只签字不负责。
4.
个人廉洁意识淡薄,评委们听到要求改就改,把自己作为违纪行为的背书工具,不问行不行,把风险往自己身上引。收现金也是一样。
5.两个责任未压紧压实。基层监督最后一公里。监督宽松软。(四盯)警示教育没有跟上。
6.制度执行不严,系统管理不严不实。
警示评点:无一片法外之地,监督执纪无真空。失责必问责、违法必追究。无论哪个层级,即便是普通科员,不要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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