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2020-04-19 09:28:47)
销售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财税处理
日期:2019-11-08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彭怀文 编辑:accliu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商品销售是存在销售方和购货方的,融资也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购货方向销售方融资,即购货方延期付款;另一种是销售方向购货方融资,即购货方提前付款。对于销售方来讲,前者需要确认“未确认融资收益”,后者需要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当然前提是“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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