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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单价的调整与新定

(2016-09-02 13:54:01)
标签:

体育

    一、综合单价的调整

 

 

 

       — 所有的价格都是在合同价(或者叫投标报价)的基础上调整,合同价格一定是一个已知数。所有的公式,一定有一个合同价格(或者投标叫价格)。调整后的结果,要么比投标价大,要么比投标价少,要么不调整(不是出现一些变化就必然调整,这就是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或者固定单价合同共同遵循的法则)。

 

         说价格调整、单价调整之类,只有2种标准的表述——材料单价的调整(单单是材料,不含人工、管理、利润)、综合单价。这里的单价指的是综合单价,不是定额单价,是在清单模式下谈论的,清单也可以用于固定总价、变动总价,其核心内容是分部分项单价是综合单价而不是采用定额单价,至于清单的形式,都可以利用。

 

 

         本来,综合单价是合同中的清单明确了的。但是,为了补充说明完善价格的科学性,对合同中的综合单价作出补充的说明——这就是调整其不合理的部分,并列出可能出现的不合理情形,就是工程量的偏差与合同相比偏差超过15%了,并且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偏差(上或下)也超过了15%了才开始考虑。

 

         工程量偏差没有超过15%不考虑,量偏差15%价没有偏差15%也不调。价格偏差超过15%,清单价没有突破招标控制价的谷底价和峰顶价也认为在合理区间也不调价。只有超出谷底和峰顶,才在极限处取极限值作为调整价。因此,综合单价的调整,可以叫做极限值法。是一个宏观定性的框架,把价格人为框住,用15%的系数。

 

 

 

         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报价下浮率)(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的比较得出的一个指标,反映施工单位管理水平和竞争实力)=1---  中标价/招标控制价

 

       2、投标时工程报价,中标后就是中标价(投标价、中标价、合同价在中标的情况下实质是一致的)。

 

       3、招标控制价,业主招标时的最高限价,超出这个价格干脆废标免得浪费时间。

 

         以上分析了一个中标单位的报价水平。但是题目不会给出工程招标控制价总价是多少、投标时中标总价是多少,往往会给出两者的计算结果。比如,6%。下浮率(也不可能有上浮率)。备用。

 

        以上针对整个项目而言的,是大背景大前提对后续工作具有普遍的影响。

 

         第二步,对于一个分项项目而言

 

        看清单单价是否在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的上下极限之类,上极限为1+15%,下极限为1-15%,按说——因为调整的大原则是以15%为风险幅度,15%以内的偏差都认为合理偏差。这和材料价格5%偏差不一样。综合单价可以相差很大,可以达到15%,都是合理的,因为管理水平的差异。问题是下限都低于1-15%,都把下浮率考虑了。往往要达到1-20%。只有在偏差到21%的时候,才可以调整调整1%的误差,采用保底价。

 

        综合单价的新单价,就是谷底价(或叫保底价)和 封顶价(或叫峰顶价),高出15%的部分要全部削掉,削到封顶价。这两个价格,是一个很好计算的常数。——当投标价为负偏差时,与谷底价比较;当投标价为正偏差时,与封顶价比较。看看,过度到谷底价、封顶价的可能。

 

        综合单价的调整,跟材料不一样,材料是按风险幅度大小乘积计算,偏出幅度与调整是函数线性关系,但是,综合单价是一个“点”的关系,按区间取一个“常数值”。因此,单价的取值,与工程量变化的幅度大小没有关系(只要超过规定幅度都一样)。因为,往往就是一个单价对应一个批量,不会微积分那样。而材料单价的本质是市场价格的上升。工程量偏差,不存在材料价格涨价。它只是为了综合成本的分摊更加公平---管理人员和固定费用,也为了抑制有经验的承包人不平衡的报价,知道量会增加时,会提高单价,知道量会减少时,会降低单价。这样,有意提高的单价会被拿掉。量增加之后,如果报价太低,就要考虑补平到谷底价。

 

       工程量增加时,就看降低不降低,一是从谷底看还降低不降低,而是从封顶价看,要不要降低到封顶价?

 

        当量减少20%以上,投标价又比招标控制综合单价高,还调吗?不调,因为偏差的方向反了。偏差与调价是有方向了。本来就高,还有必要条码?

 

        只存在,“量减少——调增至谷底价”、“量增加——调减到封顶价”两个模式、

 

       所以,执行调整单价的的只是很少很少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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