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上期所连续出台的抑制投机举措汇总。11月29日起当日开平仓双边收取手续费

(2010-11-24 17:27:11)
标签:

财经

上海期货交易所

gb2312

交易行为

监管

分类: 传统文化中的投资智慧

客户评论:就所有品种手续费来看,螺纹钢期货还是不错的交易品种。今日(11月24日)沪螺纹钢期货走势为所有期货品种中最强,k线图形态也不错。

 

 

关于暂停执行当日开平仓交易手续费单边收取规定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10-11-24 

上期交结算字[2010289

各会员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101129日起,暂停执行所有品种期货合约当日开平仓交易手续费单边收取的规定,由单边收取统一改为双边收取。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抄报:证监会期货监管一部,期货监管二部。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01124日印发

http://www.shfe.com.cn/docview/docview_10243056.htm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0-11-05

上期交监查字[2010266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遏制过度交易,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就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处理标准

  1、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作达到交易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交易所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1)客户单日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含5次),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

  (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含500次),构成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的。

  (3)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次数超过50次(含50次),构成日内出现大量或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的。

  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以上(含300手),视作大额报撤单。

  2、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处理程序

  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按照以下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客户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责令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同一客户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向会员通报。如客户两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行为均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将于次日闭市前约见该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要求会员及时制止客户不当交易行为,会员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如客户两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第二次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制止客户不当交易行为。

  同一客户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如客户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行为均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对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如客户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向客户第三次所在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

  被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客户,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告。

  2、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在多个会员的,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次数最多的会员参照上款采取相关措施。

  3、非期货公司会员参与交易,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非期货公司会员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会员的指定联系人进行电话提示。

  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约见该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

  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会员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个月。

  4、交易所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客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5、由于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已向会员下发两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二、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处理标准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的规定,视作达到交易所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交易所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的规定中的实际控制关系是指,行为人虽不是交易编码的名义持有人,但对该交易编码具有实际管理、使用或处分等权限。具有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对相关交易编码构成实际控制:

  (1)行为人作为他人期货交易的委托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作为他人的联系人、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等;

  (2)行为人与交易编码名义持有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3)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其他情形。

  如有相反证据,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不存在交易行为趋同情形的,不构成实际控制。

  (二)处理程序

  1、一组关联账户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对客户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组关联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在当日闭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

  客户在次日上午第一节交易时间内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按有关强行平仓规定对该组关联账户客户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关联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并对该组关联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个交易日。

  客户在次日上午第一节交易时间内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按有关强行平仓规定对该组关联账户客户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关联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在次日开市后按有关强行平仓规定对该组关联账户客户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并对该组关联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

  被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客户,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告。

  2、一组关联账户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且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对会员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该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

  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次日闭市前约见该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会员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该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

  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3、一组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持仓分布最大的会员参照上款采取相关措施。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监管要求,适时调整并提前公布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

  特此通知。

年十一月五日

 抄报:证监会期货监管一部,期货监管二部。

 抄送: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0115日印发

 

关于公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0-11-05

上期交监查字[2010265

各会员单位:

  为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遏制过度交易,打击期货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业务细则规定制定了《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

年十一月五日

 抄报:证监会期货监管一部,期货监管二部。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0115日印发

 

 

关于调整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远期合约手续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0-10-29

上期交结算字[2010256

各会员单位:

为防范市场风险,促进天然橡胶期货市场平稳运行,经研究决定:

一、从2010112日结算时起,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从8%调整到11%

二、自2010111日起至20101231日止,天然橡胶期货6个月后合约手续费减半收取规定暂停执行。

 特此通知。

年十月二十九日

 抄报:证监会期货监管一部,期货监管二部。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01029日印发

上海期货交易所(www.shfe.com.cn

 

关于调整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易手续费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0-10-22 

上期交结算字[2010251

各会员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101025日起,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手续费调整如下:

一.当日开平仓手续费由单边收取改为双边收取;

二.收费标准由现行的5/手调整至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抄报:证监会期货监管一部,期货监管二部。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01022日印发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