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
(2010-02-11 14: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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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第一节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节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三节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第四节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五节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见附件),期货公司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评估复核人、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责任人和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节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节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四节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同时提供上述两类证明文件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分别评分后,取其最高得分作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估得分,各项评分不得累加。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提供的黄金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证明文件。
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五节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附件:
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期货公司模版)
指标项目 |
指标明细 |
分值 |
得分 |
计分原则 |
一、基本情况 |
≤15分 |
|||
年龄 |
18-22(含) |
1 |
|
限选一栏 |
22-60(含) |
10 |
|
||
60-70(不含) |
1 |
|
||
学历 |
硕士及以上 |
5 |
|
限选一栏 |
本科 |
4 |
|
||
大专 |
3 |
|
||
大专以下 |
1 |
|
||
二、相关投资经历 |
≤20分 |
|||
|
≤20 |
|
根据交易情况、风险控制情况等综合评估 |
|
|
≤10 |
|
||
三、财务状况 |
≤50分 |
|||
金融类资产 |
30万(含)以下 |
1 |
|
限选一栏 |
30万-50万(含) |
≤20 |
|
||
50万-100万(含) |
≤40 |
|
||
100万以上 |
50 |
|
||
本人年收入 |
12万(含)以下 |
1 |
|
限选一栏 |
12万-20万(含) |
≤20 |
|
||
20万-30万(含) |
≤40 |
|
||
30万以上 |
50 |
|
||
四、诚信状况 |
≤15分 |
|||
个人诚信记录 |
有诚信证明材料且无不良诚信记录 |
|
|
|
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
扣分项 |
|
应当根据情况在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不得为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
|
总得分 |
|
|||
本人承诺 1. 2.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报的不良信用记录。 3.本人不存在证券、期货市场禁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投资者(签字): |
||||
期货公司客户开发责任人(签字): (公司正式员工)
日期: |
||||
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
日期: |
||||
期货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
||||
期货公司评估意见: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
注:投资者在期货公司总部开户的,营业部负责人签字栏由期货公司总部相关业务负责人签字。
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证券公司模版)
指标项目 |
指标明细 |
分值 |
得分 |
计分原则 |
一、基本情况 |
≤15分 |
|||
年龄 |
18-22(含) |
1 |
|
限选一栏 |
22-60(含) |
10 |
|
||
60-70(不含) |
1 |
|
||
学历 |
硕士及以上 |
5 |
|
限选一栏 |
本科 |
4 |
|
||
大专 |
3 |
|
||
大专以下 |
1 |
|
||
二、相关投资经历 |
≤20分 |
|||
|
≤20 |
|
根据交易情况、风险控制情况等综合评估 |
|
|
≤10 |
|
||
三、财务状况 |
≤50分 |
|||
金融类资产 |
30万(含)以下 |
1 |
|
限选一栏 |
30万-50万 (含) |
≤20 |
|
||
50万-100万(含) |
≤40 |
|
||
100万以上 |
50 |
|
||
本人年收入 |
12万(含)以下 |
1 |
|
限选一栏 |
12万-20万(含) |
≤20 |
|
||
20万-30万(含) |
≤40 |
|
||
30万以上 |
50 |
|
||
四、诚信状况 |
≤15分 |
|||
个人诚信记录 |
有诚信证明材料且无不良诚信记录 |
|
|
|
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
扣分项 |
|
应当根据情况在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不得为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
|
总得分 |
|
|||
本人承诺 1. 2.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报的不良信用记录。 3.本人不存在证券、期货市场禁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投资者(签字): |
||||
证券营业部开户经办人(签字):
(IB业务专职人员)
日期: |
||||
评估意见 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
|
||||
期货公司复核意见: 评估人(签字): |
||||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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