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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亏、毁损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2011-06-22 21:15:23)
标签:

杂谈

分类: 我的原创

一、增值税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法规规定,企业存货发生盘亏、毁损净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根据存货盘亏、毁损原因,具体情形为:一是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二是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扣除过失人的赔偿后净损失记入管理费用。三是属于管理不善(如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或毁损, 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后净损失记入管理费用。四是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扣除残料价值和可以收回的保险赔 偿后净损失转作营业外支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上第三种情形,属于法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当期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按规定将前期已经从抵扣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发生盘亏、毁损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批准后,分别根据造成盘亏、毁损的原因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存货因管理不善(如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或毁损, 扣除可转让残料价值后余额,按照规定计算增值税进项税转出额,与存货短缺或毁损额扣除可转让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后净损失一并计入管理费用中,借记“原材料”(残料价值)“其他应收款”(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管理费用”(净损失与转出的进项税额)账户,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残料转让收入的处理略)

 

一般原材料损失应转出进项税额=原材料损失金额× 适用增值税税率 农产品原材料损失应转出进项税额=原材料损失金 额÷(1-13%)x13%产成品损失应转出进项税额=产成品损失金额×物耗 率×综合扣除率 其中: 物耗率=(产成品成本一工资一折旧)÷产成品成本× 100% 综合扣除率=(∑原材料成本×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原材料成本x100% 有关数据可从成本计算表获取.  可转让残料价值成本=残料可转让收入÷(1+成本利润率)

 

二、企业所得税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法规规定,企业存货发生盘亏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财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属于企业内部的权限.只要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 即可直接进行账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 规定, 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得税前扣除的盘亏、毁损损失额,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所得税。

 

资产损失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扣除。 

 

上述存货盘亏、毁损净损失,属于第一种情形的,企业可以采取清单申报形式申报。其余净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企业申报扣除存货盘亏、毁损损失,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因存货账面价值与计税成本的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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