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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税款分摊方法

(2010-11-05 14: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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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我的原创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08747号、国税函(2009221号、国发〔200739 号、财 税〔20081 号和财税〔20082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为税法规定的划分比例)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分支机构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就地预缴入地方金库,25%就地预缴入中央金库。

    对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所得税率的情况,在进行汇总纳税时必须进行两次分摊。第一次分摊的对象是企业的总所得额,求出总税额;第二次分摊的对象是总税额,确定各总分支机构应分摊的税额。如果总分支机构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则不需要进行两次分摊。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 /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 /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下面举例说明总分支机构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税款计算分摊方法。某企业总机构A公司,有BCD三分公司,2010年第四季度ABCD公司利润总额分别为100万、50万、-20万、10万。总公司确认的BCD公司以前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100万、60万、40万;工资总额分别为70万、20万、10万;资产总额分别为1000万、800万、900万。计算总分公司第四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一、总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一致为25%时总分支机构税款分摊方法为分摊总税额,先计算总税额,再按划分比例和分摊比例分摊总、分支机构分别应分摊预缴的税额。

1、计算企业的总所得额=100+50-20+10=140

2、计算企业的总税额=140*25%=35

3、计算总机构应分摊预缴的税额=35*50%=17.50 

计算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的税额=35*50%=17.50

4、计算各分支机构税款分摊比例:

B公司分摊比例=0.35*100 /200+0.35*70 /100+0.30*1000/ 27 00=0.5311

C公司分摊比例=0.35*60 /200+0.35*20/ 100+0.30*800/ 2700=0.2639

D公司分摊比例=0.35*(40 /200)+0.35*(10 /100)+0.3o*(900 /2700)=0.2050

5、计算各分支机构分别应分摊预缴税额=各自分摊比例*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的税额

B 公司应分摊预缴税额=0.5311*17.50=9.29425

C公司应分摊预缴税额=0.2639*17.50=4.61825

D公司应分摊预缴税额=0.2050*17.50=3.5875

二、总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时,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总分支机构税款分摊方法为分摊两次,先将总所得额按照比例和权数分摊各自所得额,计算出企业总税额。再确定各总分支机构应分摊的税额。假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总公司18%B公司25%C公司15%D公司25%。其他不变。

1、计算企业的总所得额=100+50-20+10=140

2、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所得额

A公司所得额=总所得额*划分比例=140*50%=70

       B公司所得额=总所得额*划分比例*分摊比例=140*50%*0.5311=37.177

       C公司所得额=总所得额*划分比例*分摊比例=140*50%*0.2639=18.473

       D公司所得额=总所得额*划分比例*分摊比例=140*50%*0.2050=14.35

       3、计算总分机构所得税额及所得税总额 

    A 公司所得税额=70*18%=12.60

       B公司所得税额=37.177*25%=9.29425

       C公司所得税额=18.473*15%=2.77095

       D公司所得税额=14.35*25%=3.5875

   所得税总额=12.60+9.29425+ 2.77095 +3.5875=28.2527

   4、计算分摊总分机构预缴的所得税额

   总机构应分摊预缴税额=28.2527*50%=141263

   B公司应分摊预缴税额=28.2527*50% *0.5311=7.5025

   C公司应分摊预缴税额=28.2527*50% *0.2639=3.7279

   D公司应分摊预缴税额=28.2527*50% *0.2050=2.8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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