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税款分摊方法
(2010-11-05 14: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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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所得税率的情况,在进行汇总纳税时必须进行两次分摊。第一次分摊的对象是企业的总所得额,求出总税额;第二次分摊的对象是总税额,确定各总分支机构应分摊的税额。如果总分支机构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则不需要进行两次分摊。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 /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 /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一、总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一致为25%时总分支机构税款分摊方法为分摊总税额,先计算总税额,再按划分比例和分摊比例分摊总、分支机构分别应分摊预缴的税额。
1、计算企业的总所得额=100+50-20+10=140 万
2、计算企业的总税额=140*25%=35万
3、计算总机构应分摊预缴的税额=35*50%=17.50万
计算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的税额=35*50%=17.50 万
4、计算各分支机构税款分摊比例:
B公司分摊比例=0.35*(100 /200)+0.35*(70 /100)+0.30*(1000/ 27 00 )=0.5311
C公司分摊比例=0.35*(60 /200)+0.35*(20/ 100)+0.30*(800/ 2700)=0.2639
D公司分摊比例=0.35*(40 /200)+0.35*(10 /100)+0.3o*(900 /2700)=0.2050
5、计算各分支机构分别应分摊预缴税额=各自分摊比例*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的税额
B 公司应分摊预缴税额=0.5311*17.50=9.29425万
C公司应分摊预缴税额=0.2639*17.50=4.61825万
D公司应分摊预缴税额=0.2050*17.50=3.5875万
二、总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时,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总分支机构税款分摊方法为分摊两次,先将总所得额按照比例和权数分摊各自所得额,计算出企业总税额。再确定各总分支机构应分摊的税额。假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总公司18% ,B公司25%,C公司15%,D公司25%。其他不变。
1、计算企业的总所得额=100+50-20+10=140 万
2、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所得额
A公司所得额=总所得额*划分比例=140*50%=70万
A 公司所得税额=70*18%=12.60万
所得税总额=12.60+9.29425+ 2.77095 +3.5875=28.2527万
4、计算分摊总分机构预缴的所得税额
总机构应分摊预缴税额=28.2527*50%=14、1263万
B公司应分摊预缴税额=28.2527*50% *0.5311=7.5025万
C公司应分摊预缴税额=28.2527*50% *0.2639=3.7279万
D公司应分摊预缴税额=28.2527*50% *0.2050=2.895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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