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说说中恒集团的利空和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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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昨天和laoba1兄,岁月无声兄探讨了一下去年就私下流传的下面的文件,关键文中有一个对于中药专利药限制最高23%的净利率,这个还是不含税的价格,够狠,但是这只是一个意见稿,我们认为胎死腹中的可能性很大;
如果这个文件执行,目前的净利率相当于打五折,就像我在置顶博文中说的,利润至少要打7-8折,最多今年的利润也就6-7亿的水平,不过他要是二季度或下半年执行,利润会多点儿,但是对于医药行业长期的负面影响那是相当的大。
如果国家执行这个限制净利率的办法,那就是彻底回到了计划经济时代,是不是还要限制最高价呢,这样的话,全医药行业内如何体现各个公司的差异呢,如何体现投入产出效益比呢?
另外,对于公司乱搞多产品,多行业,有顾虑。投资大,战线长,收益微,风险较大。
其他人有什么顾虑,可以畅所欲言。
国家发改委《关于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级药品定价目录。
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最高出厂(口岸)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第九条
第十条药品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所依据的合理成本,是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种药品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制造成本包括药品制造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支出。计入定价成本的制造成本核算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期间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核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考虑药品类别和创新程度,按不含税出厂价格的一定比率(期间费用率),设定计入定价成本的期间费用最高核
第十三条 利润是指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利润。
第十四条流通差价是指药品从出厂到零售之间的价格差额。
第十五条 税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算。
第十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药品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对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额)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依照药品差价比价规则确定。
第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一般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公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统一价格。
第十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符合以下规定之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特定企业生产的药品制定和调整价格,并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有商品名的可同时标注商品名。
第二十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制定价格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相关药品应当按照统一价执行,不再标注企业名称、商品名。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笫十九条(一)、(三)、(四)项条件的药品,以该企业的定价成本为基础,参考国内外市场价格,制定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作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药品,按照通用名称制定公布价格,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新上市销售或者新进入药品定价目录,尚未制定政府指导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集中制定公布价格。
集中调价的间隔期间,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发生重大变化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适时调整价格。
第二十六条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药品生产经营状况和政府购买计划安排,不定期调整价格。
第二十七条同种药品被半数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药品定价目录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价格协调。
第三章
第二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应当开展成本、价格调查,组织专家评审或者论证,必要时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审定并公布价格方案。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指定专门的价格评审机构组织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相关机构组织开展成本、价格调查知专家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成本和价格调查,实行普查与专项调查相结合制度。
第三十条专家评审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指定机构组织药学、医学、经济学等方面专家,对药品价格水平及相关技术问题进行评议和审核,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专家论证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组织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对争议较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听取意见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听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公民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决策后,应当在正式实施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价格方案。
第三十四条纳入药品定价目录的新上市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经营企业应当首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和定价建议;属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应当由产地或者进口到岸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四章价格监测和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三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实际购销价格、流通差价率变化情况实施监测。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销售基本药物应当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加价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有关概念,按照本办法所附《名词解释》执行。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
附1:
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核算标准
分类 |
化学药品 |
生物制品 |
中成药、天然药及民族药 |
|||
期间费用率 |
销售利润率 |
期间费用率 |
销售利润率 |
期间费用率 |
销售利润率 |
|
有效成分创新 |
≤45% |
≤18% |
≤45% |
≤20% |
≤45% |
≤23% |
剂型创新 |
≤40% |
≤15% |
≤40% |
≤l6% |
≤40% |
≤18% |
工艺技术创新 |
≤35% |
≤12% |
≤35% |
≤l3% |
≤35% |
≤15% |
普通药品 |
≤30% |
≤8% |
≤30% |
≤l0% |
≤30% |
≤l2% |
注:l、同一药品存在多种创新的,按照创新程度最高的标准核算销售利润率和期间费用率。有效成分创新、制剂创新和生产工芝创新执行表中相关标准的期限,自上市之曰起,分别为15年、8年和5年;超过规定期限,则按照普通药品执行。
附2:
流通差价率(额)核算标准
含税出厂(口岸)价格 |
最高流通差价率(额) |
0 - 5元 |
40% |
5 - 20元 |
30%+0.5元 |
20 - 100元 |
25%+1.5元 |
100 - 500元 |
20%+6.5元 |
500 - 1000元 |
15%+31.5元 |
1000 - 10000元 |
8%+101.5元 |
10000元以上 |
901.5元 |
注:
附录3:
名 词 解释
一、(药品分类定义)
二、(同种药品定义)
三、(同类药品定义)
同,但药物有效成份或者组方不同的药品。
四、(专利药品定义)
专利药品应当同时属于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下列《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 注册管理分类之一批准上市的药品;
(一)
(二)
(三)
五、(仿制药品定义)
六、(仿制药品上市时间计算方法)
七、(药品创新定义)
八、(行政保护药品定义)
九、(保密药品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中药保密品种,仅指列入国家保密局和科技部共同颁布的中药保密处方和中药保密技术目录,密级为机密或者绝密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