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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固定资产重估缓解资本补充压力可行性探讨

(2013-10-08 22:50:53)
标签:

银行固定资产

银行资本充足率

固定资产重估

公允价值

分类: 待价而估
银行固定资产重估缓解资本补充压力可行性探讨      巴曙松

 

一、固定资产重估提高资本金的可行性探讨

 

固定资产重估是指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海外市场不乏通过银行固定资产重估提升资本金的案例,2001年中银香港集团成立时,通过重估使得固定资产由2000年的105.71亿港元增至210.49亿港元,缓解了当时资本金不足的压力。

 

从会计项目的变化来看,固定资产重估主要与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和资本公积等项目相关。

 

其中,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折旧科目是一般资产会计科目,反映的是表内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固定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按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而资本公积科目发生变动则是由于对企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时,所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具体来说,银行若发生资产增值,将使得固定资产评估增加值,贷记到“资本公积”项下重估储备科目,从而提升了作为二级资本的重估储备,提高了银行资本金。然而,不同的会计制度,通过固定资产重估增值提高资本金的路径和方法并不相同。

 

 

(一)国际会计准则:包含重估模式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规定,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成本模式,即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它的历史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二是重估模式,即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去重估日后的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其中,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成本模式不具备提升资本金的可能,而重估模式则相对复杂,主要包含重估增值和减值两种情况。

 

重估增值方面,当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公允价值时,发生重估增值,会计主体应该将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到所有者权益项下的“重估储备”科目。但是如果在此之前该资产发生过重估减值,那么该主体应该先贷记“资产重估利得”来转回前期的重估减值损失。只有超过前期重估减值的部分才会被贷记到“重估储备”。如果在资产重估之前该资产发生过减值损失,那么在贷记“重估利得”之前应先贷记“减值损失转回”。

 

重估减值方面,出于谨慎性原则,会计主体应识别费用类账户“资产重估损失”。可是如果该资产先前发生过重估增值,那么重估减值应先用来转回先前的“重估储备”;然后再贷记“资产重估损失”。最后,当固定资产终止确认时,IAS16要求将原来计入的“重估储备”直接计入留存收益。

 

 

(二)国内会计准则:三条有效路径

 

国内关于固定资产重估的准则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分别在固定资产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计提减值和累计折旧方法方面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路径一:兼并重组时实现固定资产重估,进而改变银行资本。

 

中国一直以来,都以历史成本作为固定资产的核算基础,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后续计量章节明确要求,采用成本模式,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减值损失。因此,除国务院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产权变动和企业股份制改造外,中国会计制度不允许进行固定资产重估。

 

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国内会计准则并不允许重估,然而准则仍为兼并或重组时通过固定资产重估提升银行资本金预留了可能性。

 

当兼并或重组发生时,会计账目需要重新建账,此时固定资产重估,若发生增值,按照评估时固定资产价值与原价之间差额,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

 

 

路径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变化可引起资本的改变。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章后续计量中,规定了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会计处理方面,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此时,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路径三:固定资产转换中资产重估带来的资本变化。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的转换要求中,第十五条规定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十六条规定了“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因此,若房地产市场价格不断上升,可通过将固定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实现重估的差额增值计入“资本公积——重估储备”,即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贷记“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重估储备”。

 

若未来房地产市场价格不断下滑,可通过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固定资产锁定住相对价值较高的资产价格,以免未来资产负债表日需不断重估,所发生的减值影响当期利润,从而影响银行资本金,这条路径更多地是考虑如何避免未来银行资本金减少的可能性,对于提升银行资本金可能性不大。

 

然而,此类固定资产转换带来的损益变化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2007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span>企业会计准则>后计算资本充足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此类转换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更为审慎的规定。

 

通知要求,将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产生的未实现价值增值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同时不超过该价值增值70%(含70%)的部分可计入到附属资本中;转换日产生的减值损失不作调整。

 

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该净利得在考虑税收影响后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同时不超过该净利得50%(含50%)部分可计入到附属资本中;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损失的,该净损失的确认符合审慎性原则,不作调整。

 

从中可以看出,该规定在重估增值方面,体现了两个重要变化,一是将增值部分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进行折价处理,二是将增值部分本应计入银行一级资本的资本公积扣除,转而计算到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中。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该规定仅针对银行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并不影响银行所进行的会计处理,因此银行资产负债表并未发生变化。

 

 

二、固定资产重估带来的效应分析

 

通过固定资产重估提升银行资本金的三条路径,虽然其可能不同程度的带来不同层级资本(资本充足率的分子)的提升,但是其同样可能增加风险加权资产或表内外资产(资本充足率的分母)。虽然整体来看其分子变化的贡献度会大于分母变化的贡献度,但是也不排除极端情况的出现,其带来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充足率以及杠杆率的变化也各不相同。

 

此外,不同的重估方式带来的宏观效应也有所不同,不论是银行还是监管当局都应对其正负效应进行适当的分析。

 

 

(一)不同层级的资本充足率变化各异

 

路径一:

提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银行可在发生并购重组时通过固定资产重估提升银行作为一级资本的资本公积,从而提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路径二:

重估增值时,若初始资本充足率低于8%,则将降低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杠杆率。其中一级资本充足率降低的幅度要大于资本充足率提高的幅度,而杠杆率降低的幅度也要大于资本充足率提升的幅度。

 

同时,《办法》规定在运用权重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投资性房地产赋予权重1250%,恰为8%标准的倒数,因此此时是否能够达到显著提升资本充足率的效果取决于转换前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在不考虑税收等其他因素变化的假设下,若转换前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则总资本充足率上升,若转换前的资本充足率高于8%则总资本充足率下降。

 

路径三:

固定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重估增值,若初始资本充足率较低时,则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下降,总资本充足率提升。

 

与路径二中面临的情况类似,由于权重法中投资性房地产权重为1250%,大幅高于其他资产0-400%的比重,此时是否能够达到显著提升资本充足率的效果取决于转换前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值得一提的是,路径二和路径三的讨论是基于权重法展开的,在内部评级法下可能可以操作的空间相对较大。

 

 

1固定资产重估带来银行资本的各项变化

银行固定资产重估缓解资本补充压力可行性探讨

 

(二)固定资产重估的正附加效应

 

首先,通过投资性房地产的重估和转换,可以矫正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原始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巨大差额,更能反映银行真实的资产状况。如若发生重估增值,则可以一定程度地提升银行资本金,增强银行资本实力,缓解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对于资本充足率不断提升的压力。

 

其次,在反映银行真实的资产状况后,重估增值将增加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但负债的账面价值却保持不变,所以重估和转换后的资产负债率将下降,银行财务状况能够得到改善。这对于银行在债券市场,发行次级债等二级资本工具将有所帮助,能够降低借款成本,从而间接提升银行资本金。

 

再次,固定资产重估还能提高银行的相关价值。SharpWalker1975)选择澳大利亚1960-1970年资产重估增值在90万美元以上的公司作为样本,发现资产重估增值与股票价格上涨有一定的联系。在资产重估信息发布后,股票回报率累计平均增长约18-19%,其中大约有一半发生在宣告月前。StandishUng(1982)选取英国1964-1973年进行资产重估的232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就固定资产重估行为与公司股票价格变动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发现在重估月及其之前的月份,股价向上移动,并且这一水平在宣告后的期间内保持。因此,市场或将资产重估视为积极信号,这对于提升银行股价和价值的假说有相当的支持作用。

 

 

(三)固定资产重估的负附加效应

 

首先,如若固定资产重估,其过程往往发生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如果银行请独立的评估师重估,那么直接成本就是付给评估师的费用。同时,重估还有间接成本,即审计师为了降低审计风险而进行更多的审计工作,因此审计费用将增加。这些费用将计入当期损益,减少当期利润。

 

其次,固定资产重估方法,只是通过会计处理提高了银行资本金,而并不像发行普通股和次级债那样,实际地增加银行的资金。更重要的是,从宏观视角来看,固定资产重估提升资本金,往往发生在房地产市场价格高涨阶段,这将加大银行自身运营中的顺周期性。

 

 

三、当前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分业经营,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所以目前银行业的房地产投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于债务人以物抵债等原因,银行境内分支机构持有部分抵债资产无法尽快处置,因此存在个别闲置固定资产的出租,二是银行设立投资管理子公司,专营不动产投资等业务。

 

中国目前16家上市银行中,在进行资本管理披露时,大多粗线条地将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其中核心资本大多披露股本、储备、少数股东权益;附属资本大多披露贷款损失一般准备、次级债务、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其他附属资本,其中除中国建设银行披露投资重估储备外,其他银行均未及时披露。

 

然而建设银行投资重估储备口径,不仅包含投资性房地产,还涵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而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数据难以获取。从另一途径来看,16家上市银行中只有8家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其中有关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只有5家披露。

 

 

5家上市银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及其影响

银行固定资产重估缓解资本补充压力可行性探讨

2010年、2011年数据分析可看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对当年风险加权资产的影响仅占万分之几,影响最大的宁波银行为万分之八,相比8%的资本充足率影响很小,其中宁波银行所受影响较大,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和中信银行所受影响较小。

 

因此,从数据量化角度考虑,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影响有限。然而,关于固定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的重估增值,16家上市银行年报中均未显示,如果采取此种路径,其影响仍不得而知。

 

 

四、政策建议

 

本文比较了三种固定资产重估路径,分别是银行并购、投资性房地产重估和固定资产转换,从有效性检验来看,除并购时通过固定资产重估实现资本的变化外,在投资性房地产重估和转换方面对资本充足率的提升应保持谨慎态度。从监管的角度来看,现有会计准则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中,针对资产重估要求已经比较审慎,银行通过此法提升资本金效果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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