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浅析

标签:
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银行风险巴塞尔iii杂谈 |
分类: 待价而估 |

一般来说,按照银行风险的性质,商业银行的风险分为五类,分别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2004年发布的《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商业银行风险与一般的分类有所不同。
银行风险:1)信用风险、2)市场风险、3)操作风险。
1)信用风险:指银行的债务人即借款人由于违约而导致贷款或证券等银行持有的抵押资产不能够收回而造成银行损失的可能性。
2)操作风险:指银行在运作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营业差错、内部欺诈等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3)市场风险:它不仅仅包括因为利率、汇率等市场要素波动而引起的金融产品价值或收益的不确定性的风险,即指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交易风险等,它还包括流动性风险,即银行不能到期支付债务或满足临时提取存款的需求而使银行蒙受信誉损失或经济损失,设置被挤兑倒闭的可能性。而法律风险,由于与操作风险有重叠的部分,被《巴塞尔协议》包括在操作风险里一起核算和管理。
所以,《巴塞尔协议》中的银行风险就只分为三类。它们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一、信用风险
近来我国商业银行主动与国际惯例接轨,已经普遍按五级分类法,将贷款划分为:1正常、2关注、3次级、4可疑、5损失,五种质量等级。
1正常类
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2关注类
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是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
3次级类
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收入已经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4可疑类
指借款人不能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者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的贷款。
5损失类
指银行已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而这五类贷款中,后三类就属于不良资产。这样的分类等级显然可以使银行在评估贷款风险时显得更加理性和合理,而不像使用其他的评判手段时的随意和不统一。
新《巴塞尔协议》中,在信用风险的评级方法上,使用了信用风险评估的2种办法:1.
标准法,2.
新协议的标准法中扩大了银行可以使用的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范围,这样就包括了大多数的金融产品,而这类扩大的工具称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新《巴塞尔协议》在信用风险的计算上提出了很多的公式,计算方程,而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技术也是我国现在的技术所不能完成的。想要和国际先进的银行竞争,成为有实力的竞争者,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还有很多不足,还不能在我国的商业银行中推广新《巴塞尔协议》所有的风险评估方法。
二、市场风险
我国商业在面临的市场风险方面,由于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人民币汇率浮动幅度加大,以及我国股市的快速发展,银行的经营因为利率市场化要素变动的原因要面对和处理的风险越来越大。而新《巴塞尔协议》在市场风险方面并没有专门开辟专题,但是市场风险的防范融入在每一项银行业务的操作中。对贷款的评级,银行人员的管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一种对银行流动性的警惕。所以,所有的防范措施都是与市场因素联系的,也是对市场风险的关注。
三、操作风险
在新《巴塞尔协议》开始对商业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关注时,针对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我国银监会也颁布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指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的定义、量化、防范等方面进行规范。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5个基本要素:
1董事会的监督控制;
2高级管理层的职责;
3适当的组织架构;
4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
5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在此规定中可以看到,银监会的目的在于使我国银行业尽快与国际准则新《巴塞尔协议》接轨,可以尽快用先进的方法量化操作风险。因为在新《巴塞尔协议》中,有如下规定:为具备使用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的资格,银行必须至少符合监管当局以下规定:一是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适当积极参与操作风险管理框架的管理。这符合我国银监会的第一、二条规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控制职责。二是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概念稳健,执行正确有效。这对应了我国银监会的第三、四条规定。以适当的组织架构,制定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使得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监管体系清晰,可执行。三是有充足的资源支持在主要产品线上和控制及审计领域采用该方法。这可以反映在银监会对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银监会制定的一系列的规定,使得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与国际接轨,可以尽快达到新《巴塞尔协议》这一世界先进银行通行的标准。
更多链接: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偏好特征及其影响》 2012—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