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录):财政部近日下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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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下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从2012年7月1日起,将各金融机构一般准备余额提高至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以前比例仅为1%。对非信贷资产未实施风险分类的,则要求按非信贷资产余额的1%-1.5%计提一般准备。
增加拨备后,会增强银行抵御未来不良资产风险的能力,缓释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压力。同时,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股东分红,但不会影响银行的利润。
根据12家上市银行的年报,信贷类资产对应的潜在风险估计值静态测算,中信银行、深发展等银行存在共计60亿元的存量拨备缺口。这还不含非信贷类资产的潜在风险估值。如需对非信贷资产余额计提最高1.5%的一般准备,12家银行的缺口规模约749亿元。
不过,压力可以逐步释放。《办法》规定,金融企业一般准备余额占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比例,难以一次性达到1.5%的,可以分年到位,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财政部新规的出台,并不意外。
事易时移,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不断,老版的金融机构会计制度或准则已不适合银行业发展的需求。清明节前后,银监会、财政部召集了银行高管召开金融机构会计准则的研讨会,此次准备金计提的规定是组合政策的“第一炮”。
本次财政部新规,主要是基于以往可能存在的贷款五级分类不规范情况,增加减值准备,以应对经济下行过程中可能的贷款损失。2012年年初,银监会就要求银行开展贷款质量五级分类自查,内容包括贷款分类制度的合规性、贷款分类的准确性以及信贷业务操作的规范性。
《办法》解释,准备金(拨备)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前者指金融机构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由此来看,此科目与银行利润挂钩,多提准备金即会减少银行利润。
与旧规不同,财政部新规引入了全新的“潜在风险估计值”来界定和规范一般准备计提。金融企业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即为一般准备。
潜在风险估计值涉及到标准风险系数,新老规定对此的要求部分发生了变化。新规中,标准风险系数被暂定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以往次级类、可疑类为25%、50%。
这会影响到一般准备的提取数额,银行所有者权益结构会发生变化,投资者获得的分红或会减少。一般准备仅涉及利润分配,而非税前拨备计提,因此不会对净利润产生影响。按规定,准备金计提不足的,原则上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2011年末,12家已发布年报的上市银行一般准备占风险资产的比例都不到1.5%,普遍在1%-1.38%之间。而财政部此次将此比例提高到了1.5%。
《办法》要求,金融企业对非信贷资产未实施风险分类的,可按非信贷资产余额的1%-1.5%计提一般准备。
银行都需对非信贷资产余额计提1%-1.5%的一般准备,如计提1%,12家银行均不存在缺口;若按1.5%提,多数银行多数不足,缺口规模749亿元。
财政部新规对各风险分类的要求尚未明晰。业界预期,随后银监会可能出台细则解释各风险分类,使得一般准备提取原则更加规范。
目前各上市银行的报表只公布了信贷类的风险资产和全部风险资产总量,并未披露表外风险资产数额。但在潜在风险估计值的计算公式中,不仅涉及信贷类,也涉及到非信贷资产的正常、关注、次级等各类风险资产。外界尚无从知晓此类风险。
多家银行为了逃避监管部门信贷规模和存贷比管控,采取表外理财产品、票据信托、同业代付、信托受益权等多种渠道做大非信贷资产,部分并未被纳入风险资产管理,不提或少提了拨备。
财政部此次规定也并没有要求必须对非信贷资产计提拨备,可以提也可以不提,各家银行根据各自的风险偏好来定。
但是,新规对银行的拨备要求“动态化”了,给银行造成的压力更大。监管层以150%的拨备覆盖率和2.5%的拨贷比要求商业银行,比较静态,如果不能随时增加监管指标,对银行就缺乏有效约束。
若银行不良贷款余额显著上升,可能导致潜在风险估计值明显扩大,从而造成“潜在风险估计值与减产减值准备的差额”显著大于已经计提的一般准备,这将逼迫银行足额计提,以覆盖未来的风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动态拨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能力;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的做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模型法,是指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使用内部开发的模型对风险资产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法,是指金融企业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对风险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财政部制定的标准风险系数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本办法所称贷款拨备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资产减值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也称拨贷比。
本办法所称贷款总拨备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各项准备(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
第二章 准备金的计提
第四条 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计提准备金,具体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拆出资金、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等。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应当计提准备金。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购买的国债等资产,不计提准备金。
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发放贷款和垫款,至少应当按季进行分析,采取单项或组合的方式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第六条 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可采用内部模型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运用内部模型法时应当使用至少包括一个完整经济周期的历史数据,
综合考虑风险资产存量及其变化、风险资产长期平均损失率、潜在损失平均覆盖率、较长时期平均资产减值准备等因素,建立内部模型,并通过对银行自身风险资产损失历史数据的回归分析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
第八条 金融企业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已改制金融企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后实施,未改制金融企业由行长(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金融企业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将内部模型及详细说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金融企业不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当根据标准法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按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对风险资产计提一般准备。其中,信贷资产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对于其他风险资产可参照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采用的标准风险系数不得低于上述信贷资产标准风险系数。
第十条 金融企业对非信贷资产未实施风险分类的,可按非信贷资产余额的1%—1.5%计提一般准备。
标准法潜在风险估计值计算公式:
潜在风险估计值=正常类风险资产×1.5%+关注类风险资产×3%+次级类风险资产×30%+可疑类风险资产×60%+损失类风险资产×100%
财政部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参考金融企业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贷款总拨备率等情况,适时调整计提一般准备的风险资产范围、标准风险系数、一般准备占风险资产的比例要求。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准备金计提不足的,原则上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60天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其准备金计提情况(包括计提准备金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并按类别提供相关准备金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以及不良资产和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情况。
中央金融企业将准备金计提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央金融企业在各地分支机构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金融企业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准备金由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的金融企业,由总行(总公司)向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提供准备金计提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准备金计提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足额计提准备金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三章 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按规定计提的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一般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金融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按照本办法提出当年一般准备计提方案,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执行。
金融企业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用一般准备弥补亏损,但不得用于分红。因特殊原因,经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金融企业可将一般准备转为未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质量提高时,应在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经批准核销后,冲减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对经批准核销的表内应收利息,已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已核销的资产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已核销的资产收回金额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利息收入等。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作增加当期损益处理。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准备以原币计提,按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后确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一般准备余额占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比例,难以一次性达到1.5%的,可以分年到位,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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