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TRUSTNO1:《保单的秘密2——资产份额法》
(2012-03-25 17:30:23)
标签:
保险公司业绩分析资产负债保险公司评估保险利润计算资产份额杂谈 |
分类: 业已绩日 |
作者:TRUSTNO1
(2012-01-13 15:58:51)
从金融资产的角度来看,保单是一种内嵌齐全的固息或者浮息债券。保险公司,向客户出售保单,相当于发出债权募集资金。这种债券通常年限极长,而约定的支付利息则比市场上的长期债券更低。相应的寿险公司为了补偿这种利息损失,与投保人约定在一定风险事件发生时,寿险公司以数倍于面值的杠杆向投保人兑现风险期权。
既然保单是一种负债,那么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分析保单是非常自然的事情。笔者将一份保单拆分如下两栏.
表2-(a)
|
年度 |
|
准备金 |
分红 |
累计生息 |
满期支付 |
宣告红利 |
|
|
|
|
|
|
|
|
|
1 |
年初 |
|
|
|
|
|
|
年末 |
a |
c=a*(r-2.5%)*0.7 |
|
|
||
|
2 |
年初 |
|
|
|
|
r |
|
年末 |
b |
d=b*(r-2.5%)*0.7 |
h=c*1.03+d |
|
||
|
3 |
年初 |
|
|
|
|
r |
|
年末 |
e |
f= b*(r-2.5%)*0.7 |
g=h*1.03+f |
i=g+e |
表2-(b)
|
投资收益率 |
佣金 |
营业费用 |
保费 |
年初余额 |
年末余额 |
死亡支出 |
|
|
|
|
|
|
|
|
|
r |
a |
b |
c |
d=c-a-b |
|
|
|
|
|
|
|
e=d*(1+r) |
|
|
|
r |
|
|
|
g=e-f |
|
f |
|
|
|
|
|
h= d*(1+r) |
|
|
|
r |
|
|
|
i =h-j |
|
j |
|
|
|
|
|
k=i*(1+r) |
|
表2-(a)为负债。即每年保险公司以各种名义承诺支付给保户的费用。这部分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准备金。该部分负债是保单精算师在设计产品中即已确定的。每份保单保险公司通常会承诺一个满期金。如果不考虑死亡事件和费用率问题,那么每年准备金便是精算师用一个利率按年将满期金折现而来。此利率即所谓的定价利率——pricing rate(pr).
当死亡事件发生时,由于保单承诺的赔偿具有极大的杠杆性。保单列明的保额通常是保费的3-5倍。因此在保单的前若干年即便将某个投保人的资金全额用于投资,都无法达到这一数额。这就暴露出了一个风险敞口,称为风险保额=死亡赔偿
下一年准备金=当年准备金*(1+pr)
+
以此类推从满期金即可算出每年的准备金。如果考虑保险公司的费用的话,更复杂一些。但基本的算法并没有太大的改变。准备金的计算方法,对保单的估算意义不大。做这样一个演示的目的,只是为了展示保险的基本原理。后面的种种分析皆是从这样一个基本原则演化而来。
准备金在负债表上的作用只是作为每年的分红基数。根据保监会公布的分红险精算规定,分红险的利差益=(上一年准备金
在负债栏中,真正有意义的是通过准备金和保险公司对外宣告分红率所计算出的历年分红。以准备金为分红基数而不是以保费作为分红基数,这是常为人诟病的条款。许多投保人收到分红后,将分红除以其所交的总保费,所得比率极其可怜。这是分红险不透明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当然真正的分红还涉及到死差益和费差益,然而我们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预定死亡率和预定费用率,同时这些收益占比又很小。因此这里不作过多的讨论。
由于准备金基数一般而言都非常小,所以分红数额相对于本金也极低。而合同到期则需要数十年。每年这些零碎的分红,保户若领取出来并没有太大的用处。因此保险公司通过一个接近于一年期存款利率的累积生息利率,将保户的分红留存在保险公司进行再投资。这样一方面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流动性压力,同时在这份红利上保险公司能赚取一定的利差。
累积红利=上年累积红利*(1+累积利率)+今年分红。
以此类推,累积到期末合并满期进仪器支付给投保人。
除了分红之外,现在许多分红保单,每年还会支取一部分金额给投保人作为生存金。这类返还是从年金类产品衍生而来。年金一般约定在退休后比如60岁,每年为投保人支付养老金。而这类返还则大大提前了,现在的保单每年一返成为了普遍现象。这类返还在分红产品设计中有着巨大的作用,在后文中将会着重的论述它。这里仅将其看成分红一样通过一个累积生息利率将其累积到期末。
因此到满期一份保单的总支出=满期金+累积红利+累积生存金。
在资产端,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的保费后,首先要扣除支付给营销人员的佣金,以及各种灯烛火腊的费用后,便是保险公司所能用于投资的总额。今后每年,只需要扣除每年的支持费用和死亡成本后,转结入下一年投资增值。由于负债部分的分红和生存金都是累积到期末统一支出,因此这笔费用并没有离开保险公司。因此除期末外都不会是保险公司的年度支出。
这里稍微要处理以下的便是死亡成本。表2-(a)和2-(b),都是针对生存者的资产负债表。假设现在有1000个投保人投保一份100元的趸交险,死亡赔偿200元。在经过1年后死亡10人,而保费账户增值了5%.那么死去10人,每人户头上是105元。除了支付105元给死者外,另外还需每人付出95元,10人总共支付950元。这笔费用需要在剩余的900人中分摊,那么存活的900人每人资产负债的资产项上要扣去1.055元。
即生存者的死亡成本=死亡率*(赔偿总额
这样一个死亡成本非常类似风险保额,实际上它会比风险保额更大。由于红利和生存金都累积在公司,死亡赔偿还需要计算这一部分的费用。如果账户总额经过较长年限额增值超过了赔偿总额。那么死亡成本便是负的。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会从死亡事件中获利。为了简便起见,仍然将这些负成本分摊到各个存活投保人账户上累积增值。在期末与所有满期支付一并轧差后便是保险公司的利润。
即保单最终利润=(保险公司累积账户余额—(满期金+累积红利+累积生存金)*期末存活率。
公式最后的一个期末存活率的含义是,由于我们计算的只是生存着的资产负债表,因此期末必须统计有多少存活的保单。单个保单的利润乘上这个数额就是利润总额。
这种评估方法,便是保险学中的资产份额法的逆运用。保险公司在设计保单时会实现设定一个目标利润。然后通过资产份额法将所有的利润累积到期末。比较与目标利润的差异。若有较大的偏差,则调整各种精算参数使得累积利润拟合到目标利润。最后形成一份保单的定价利率,预定费用率,预定死亡率等等。
而本文则反过来,通过年报和保单条款来估算出合乎逻辑的保单设计参数,倒过来使用资产份额法来估算出保险公司的目标利润。估算出目标利润最大目的并不是用于估值。
由于这个目标利润是由保险公司管理层预先设定好的,那么它必然包含了管理层设计产品的动机。如果将目标利润和该产品所处的资本市场状况,监管状况,同业竞争情形,公司客户形态等信息综合起来考量。那么公司经营者在应对市场各种挑战下的经营策略,战略意图就会清晰的浮现出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