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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财产品作为质押,银行为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授信形式”问题

(2012-02-15 10:44:26)
标签:

银监会

票据业务

表外业务

承兑汇票

理财产品质押

杂谈

分类: 待价而估

如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用于购买质押在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收益权,是否能够避开监管,是否占用信贷规模呢?

 

关于“理财产品作为质押,银行为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授信形式”问题    博主回复:2012-02-15 10:17:26

 

抱歉回复晚了,以理财产品作为质押,银行为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授信形式,为什么呈上升态势?


1.这种方式对银行的益处:银行可以同步销售理财产品和票据产品,实现对两个客户主体的交叉销售;帮助资金紧缺的客户,顺利销售理财产品,即使获得资金融通。


2.而对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益处:正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商务交易的支付,同时,可以一定成度提高资金收益率,满足客户理财需求。


在信贷规模紧张的时候,银行可以通过这一表外授信业务来给企业融资,而表外业务不进入资产负债表,所以没有风险计提的准备。尽管票据型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受商业汇票票源的限制,但仍不占用信贷规模。

 

此举尽管属于绕道“监管”的,但是银监会2012年监管工作会议上,尚福林却指出2012年要全面布控表外业务风险,着力减小风险的扩散性。


目前,银监会已经下发通知,利用表外业务违规放贷的行为将被严惩。其中涉及到的表外业务包括理财产品、同业代付、信贷资产转让、票据业务(包括说的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用于购买质押在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收益权等能够绕开信贷规模的业务,同时也有如挪用信贷资金发放委托贷款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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